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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理想下法律教育人才培养目标困境

作者:毕业论文网时间:2024-03-24 21:36:03阅读:91来源:本站

法治理想下法律教育人才培养目标困境


(1)本科人才培养目标的现状和问题


目前,我国法律教育正从传统学术教育向应用教育转变,培养法律专业人才已成为大学本科法律教育的主要目标。这一转变的初衷是根据时代的变化和要求,回归法律职业教育的基础。然而,认真考虑法律人才建设的实际需要和法律人才资格的培养规律,我国法律本科教育的目标定位存在两个非常严重的问题:


首先,“高级”专业人才的目标定位名过其实。许多法学系将法学本科的培养水平定位为高级、高素质,如“高级应用型人才”、“应用型、复合型高级法律专业人才”等等。这种提法显然提高了法学本科教育的社会功能,忽视了法学分层教育的实际发展。首先,在现有教育制度的前提下,法律本科教育不能满足完整法律职业教育的要求。要培养“高级”法律人才,必须从认识、实践、社会伦理等方面进行“三位一体”的综合培养。然而,无论是从学生和教育体系的角度,还是从教师的角度,我国法律本科教育都不能完成如此繁重的任务和使命,培养的人才大多应该是“未来高级专业人才的基本来源”。其次,在我国本科、硕士、博士分层教育模式的前提下,不需要将法学本科定位为高级法律人才教育。其次,人才培养目标的趋同性太强。根据大学性质、培训重点和成立顺序,现有640多个法律系在基础设施、财政支持和教师方面存在诸多差异,不可能统一培养人才。但目前只有少数法学院系根据学校的优势学科或自身特点进行重点。如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吉林大学(涉外法学本科)、浙江大学(涉外法学本科)、清华大学(国际班)强调培养涉外法律人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要求学生具备经济学、管理学等方面的知识和能力;山东大学在英法双语本科培养中强调学生法律素养与外语能力的深度融合。其他法学院系,无论是全国性大学还是地方性大学,人才培养目标基本趋同。显然,培养目标的强趋同性与法律人才需求的多样性不匹配。


(2)硕士研究生人才培养目标的现状和问题


目前,在法学硕士与法学硕士区分教育的总体格局下,法学院校各级硕士水平的人才培养存在两个不容忽视的问题:


首先,多元化、特色化人才的培养并不明显。根据顶层设计,法学硕士和法学硕士教育旨在“培养高层次法律人才”。所谓高层次法律人才,必然要求其在几年内深化法律知识领域和实践技能。此外,地区对人才的需求不同,高校的资源优势也不同,这要求法学院校根据自身优势准确、特色人才培养目标,而不是复制教育部的指导意见。然而,绝大多数法律系复制了国务院学位办公室[2006]No.39文件,统一表达了“培养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德才兼备、高水平专业实践法律人才”或“通过系统的法律教育,培养高水平实践法律人才”的法律硕士培训目标。在法学硕士教育方面,各高校的培养目标也大同小异。以湖南省为例,从位于985工程的中南大学、湖南大学、211工程的湖南师范大学,到湘潭大学、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法学硕士的培养目标几乎没有区别。


其次,法学本科背景专业硕士培养目标定位狭窄。2009年,我国在现有法学硕士和法学硕士(非法本法硕士)教育的基础上,增加了法学硕士(法学本法硕士)教育。国务院学位办对法律硕士的指导性培养方案是“培养高层次的专业实践法律人才”。在实践中,除了暨南大学、贵州大学等少数高校将法律硕士和非法法律硕士的培养目标设定为高水平的复合实践法律人才外,许多法学院和大学都复制了指导方案。在理论界,一些学者也认同法学硕士、法学硕士和非法本法硕士教育的三足鼎立。然而,仅仅因学生不同而将法律硕士定位为狭窄的专业实践人才,其必要性和合理性值得质疑。首先,与法学硕士相比,两者都属于专业硕士,培训目标倾向于实践,没有必要将这个层次分为复合型和专业型。其次,法律硕士培养目标的狭窄定位不符合社会发展的实际。在实践中,许多法律问题和法律关系日益全面、复杂和国际化。法律专业人员既要精通法律,又要具备其他学科的知识能力和素质。


(3)博士研究生人才培养目标的现状和问题


法学博士教育作为法学高等教育金字塔的顶峰,其重要使命是为国家培养治国理政、从事法律职业的优秀人才。因此,法学博士教育应在概念、机制和手段上与供求变化和时代要求高度一致。然而,我国法学博士教育的培养目标存在以下问题:


首先,忽视专业和跨学科的复合培训。目前,我国法律博士教育存在专业分化严重、知识体系不完善、学术视野狭窄、缺乏创新思维等问题。除了云南大学、中央民族大学等少数高校在培训目标中明确法律与民族学、人类学等学科的整合外,大多数高校的法律博士教育都局限于对法律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的深刻掌握,甚至将法律学科进一步内部分化,分为若干二级学科;更遗憾的是,二级学科的培训目标只在不同学科的名称上被替换,其他学科没有什么不同。坚持法律学科而忽视复合培训的法律博士,特别是坚持单独二级学科培训的法律博士,很难成为引领法律研究和法律实践的精英和骨干。


其次,缺乏职业主义与学术主义的实质性融合。法律博士教育的历史经验表明,法律博士的培养既不是纯职业主义,也不是纯学术主义,而是两者的有机结合。通过对多所大学博士培训计划的分析,不难发现,法律博士教育并没有走向职业主义与学术主义的实质性融合。许多大学的法律博士培训计划都是相似的,无论是学术培训学校还是学术实践同等重视培训学校。在课程设置、最终评估和毕业要求方面,只注重学科理论知识的深化和科研方法的掌握,实践能力的培养大多淡化为课堂教学、家庭作业批改、协助指导硕士生、参加“三农”活动等。甚至,一些定位于学术和实践人才双重培训的大学在培训计划中也没有实践培训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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