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禁严肃查处“以租代征”转用农用地的违法行为
严格控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规模。《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一户农村村民只能有宅基地,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房,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尽量使用原宅基地和村内闲置土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房屋、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1]部分地方以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土地整理折扣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的名义,擅自扩大建设用地规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镇)、村规划,控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总量。严格执行农村一户一户政策。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完善人均住宅面积等相关标准,控制农民超用地标准建房,逐步清理历史遗留的多户问题,坚决防止超面积占用宅基地和新的多户现象。合理安排住宅建设用地,继续停止别墅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土地供应。供应住宅用地应限制最低容积率,将单位土地面积的住房建设套数和住宅建设套数写入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确保住宅用地不低于70%,确实用于廉租房、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90平方米以下中小型普通商品房的建设,防止大型商品房占用更多土地。同时,严禁以各种名义扩大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规模,通过各种名义扩大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规模,“村改居”非法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严格控制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范围,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转让、出租给非农业建设。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破产并合并的,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其他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必须符合规划,依法取得建设用地,不得用于商品房开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新增耕地面积只能抵消建设占用耕地的补偿,不建设用地指标,扩大建设用地规模。城乡建设用地增减试点必须严格控制在国家批准的试点范围内。试点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乡(镇)、村规划,确保城乡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农业用地和耕地面积不减少;不得违反农民意愿进行大规模拆迁建设,强制搬迁,侵犯农民权益。
严禁严肃查处“以租代征”转用农用地的违法行为。“以租代征”是指擅自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行为,是近年来突出的一种新形式的非法用地。通过租用农民集体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擅自扩大建设用地规模。其实质是避免法定农用地转让和土地征收审批,扩大规划计划外建设用地规模,逃避缴纳相关税费,履行耕地占用和补偿平衡的法律义务。因此,必然会严重影响土地管理的基本制度,如用途控制,影响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实施和耕地保护目标的实现。近年来,许多地方违反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避免了农用地转让和土地征用审批,通过租赁(租赁)、合同等方式“以租代征”非法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建设非农业项目。必须严格禁止,并严肃查处。国务院要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求国土资源“以租代征”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全面清查,无论涉及哪一级,无论涉及谁,只要事实存在,都必须严格依法依纪处理。要严肃追究瞒案不报、压案不查的责任,同时要严肃处理以罚代法、处罚不到位的行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批准“以租代征”占地建设,还应当追究其非法批准土地的法律责任,涉嫌犯罪必须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凡属应当给予政纪处分的,必须按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办理。单位和个人擅自通过“以租代征”占地建设,必须追究其非法占地的法律责任,涉嫌犯罪必须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于纠正和整改土地违法行为不力的地区和部门,大量发生土地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地区要实施“问责制”国家土地总督察责令限期整改,限期整改期间暂停农用地转用和征地审批。工业用地以“招拍挂”《物权法》第十三七条第二款规定:“工商、旅游、娱乐、商品房等经营用地,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的,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开招标方式出让。”[11]《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的通知》规定,工业用地必须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出让,出让价格不得低于公布的最低价标准。原使用集体土地的工业项目用地产权人有意使用招标、拍卖、挂土地的,可以提出土地预申请,并承诺愿意支付的土地价格。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认为预申请人承诺的土地价格和条件可以接受的,可以按照政府公布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及时实施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并通知提出预申请的单位参加。提出土地预申请的原集体工业用地产权人应当参加土地投标或者投标,报价不得低于承诺的土地价格。只有原集体工业用地产权人参加投标或者投标的,集体工业用地产权人为土地出让中标人或者投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或者签订交易确认书后,与市、县国土资源部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土地出让价款,申请土地登记,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为做好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转让与农业用地转让、土地征收审批的衔接工作,2007年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落实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转让制度的通知》进一步明确,工业用地转让涉及农业用地转让和土地征收的,应当先办理农业用地转让和土地征收审批手续,然后依法确定土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审批土地征收时,政府应当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并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其中土地补偿费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地上附着物包括房屋和附属设施的补偿费,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当地政府制定的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给予补偿,补偿费属于地上附着物和附属物所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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