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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和儿童应优先受法律保护

作者:毕业论文网时间:2022-08-18 23:14:14阅读:378来源:本站

《物权法》保护善意当事人受让人的所有权是有条件的,婚姻家庭的住房权应当优先受法律保护

首先,善意当事人受让物的所有权是“有条件”地面受法律保护。根据我国《物权法》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善意取得受让人所有权受法律保护。然而,这种法律保护是“有条件”因为,法律保护个人物权“不是绝对的”。[3]《物权法》第一百六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房地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受让人取得房地产或者动产所有权:(一)受让人善意转让房地产或者动产;(二)以合理价格转让;(三)转让的房地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登记的,不需要登记的,交给受让人。受让人按照前款规定取得房地产或者动产所有权的,原所有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索赔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的规定。”制度的立法目的是维护交易安全。笔者认为,根据我国《物权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法律保护善意当事人受让物的所有权“有条件”是否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应从善意取得的条件出发“法定情形”与“法定限制”两个方面:(1)必须符合要求“法定情形”。也就是说,房地产或动产的转让必须符合《物权法》第十六条明确列出的三种法律情形。(2)必须不

存在“法定限制”。也就是说,产或动产不存在“法律另有规定”除外。只有同时具备这两个条件,才能构成善意取得。“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这实际上是为一些需要法律优先保护的特殊权利留下的法律依据。也就是说,善意的构成不能仅仅用于“符合《物权法》第十六条明确列出的三种法定情形”作为确定的依据,即善意当事人受让人的所有权是“有条件”地面受法律保护。

其次,从立法价值取向来看,婚姻家庭住房权应优先受法律保护。婚姻家庭住房权和善意当事人受让人的所有权应当优先受法律保护?诚然,婚姻家庭住房权和善意当事人的受让人所有权也属于受法律保护的物权。然而,法律保护这两种权利的目的是不同的。法律保护婚姻家庭住房权是为了保护婚姻家庭当事人的住房,维护家庭成员的基本生存需要;法律保护善意当事人受让人的所有权是为了维护交易安全,确保社会经济的正常发展。从生存权与发展权的关系来看,生存权应优先于发展权。因为,人只有先生存,才能有进一步的发展。如前所述,婚姻家庭是人们生活的基本单位,婚姻家庭的住房权与人们的生存权密切相关。优先保护婚姻家庭住房权,即优先保护基本人权。因此,在立法价值取向上,要优先保护婚姻家庭住房权,这是婚姻家庭赖以维护生存的基本权利。因此,针对夫妻共有的房屋被夫妻一方擅自出让的效力问题,“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草案第十二条规定:“以一方名义登记的夫妻共同拥有的房屋,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第三方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登记手续。对方主张追回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房屋属于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笔者认为,第十二条优先保护婚姻家庭住房权“但书”本规定不违反《物权法》第十六条善意取得制度的精神。它不仅反映了《物权法》有条件地保护善意当事人的物权,维护交易安全;也反映了我国宪法“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婚姻、家庭、母子受国家保护”《婚姻法》优先保护婚姻家庭,确保家庭职能的实现。这是合法的、科学的、合理的。

优先保护婚姻家庭住房权的国际人权法依据

根据联合国人权保护相关文献所倡导的精神,家庭和儿童应优先受法律保护。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宣布:“鉴于对所有人类家庭成员的固有尊严及其平等和不移的权利的承认,这是世界自由、正义和平的基础。”第十六条宣言:“……家庭是自然和基本的社会单位,应受到社会和国家的保护。”[4]1924年《儿童权利宣言》原则二规定:“儿童应受到特殊保护……在制定法律时,应首先考虑儿童的最大利益。”1989年《儿童权利公约》在序言中宣布,“儿童有权享受特殊照顾和帮助,相信家庭作为社会的基本单位,作为家庭的所有成员,特别是儿童的成长和快乐的自然环境,应得到必要的保护和帮助,以充分承担社会责任”。可以看出,联合国人权保护的相关文献一致提倡家庭和儿童应优先受法律保护。因此,“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特殊保护婚姻家庭住房权的草案“但书”规定符合联合国人权保护相关文献倡导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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