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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传统的知识产权如何产生并存在?

作者:毕业论文网时间:2022-08-08 22:38:39阅读:273来源:本站

知识产权民法传统如何存在?

根据《辞海》的说法,传统是指旧思想、艺术、制度等社会因素。例如,南澳岛渔民在出海捕鱼前会祭拜关二爷,而不是被尊为海神的母祖;另一个例子是,西班牙人测试伊比利亚火腿质量的工具不是仪器,而是细长的白色鱼骨。[1]由此可见,传统具有明显的地方性和文化性格,具有维持秩序和稳定的功能。但有时,传统会成为进步的负担,一个时代的确凿概念有时是下一个时代的问题。知识产权,作为一种制度、权利甚至新文化,在中国大多被认为是进口产品。那么,它是否具有中国的地方特色或文化格,换句话说,有没有中国的法律传统?要审视这个问题,期待正确的答案,我们需要调查这一法律现象:知识产权与民法的关系往往成为各方讨论的焦点之一。《商标法》拟进行的第三次修改造成了“民法原则和商标立法”激烈讨论:“《商标法》自诞生以来,虽然具体任务不同,但方向和结果明确。除了商标制度本身的技术问题外,它还反映了商标法的本质——民法的回归。”[2]有论者强调从《商标法》中调整对象“注册商标的法律关系”回归到“商标法律关系”[3]讨论了行政关系向民事关系的本质转变。更远的是,在讨论中国民法典的创作时,学者们总是在争论是否为知识产权留下一席之地等等。这些讨论和争议来自不同部门的法学家,其中知识产权法和民法界的声音最为引人注目。不同声音的收集促进了知识产权法与民法的交流与融合。因此,我们似乎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民法是知识产权的来源和传统;知识产权法的梳理和重组必然与民法的讨论密不可分。所以,这里的凝结“民法传统的知识产权”如何产生并存在?

(1)语义和逻辑分析

“民法传统的知识产权”这是一个判断关系和性质的命题,即使不是一个新的命题,也有必要解释它的语义,以使论证更充分。这里讨论的知识产权是指法律和制度层面的知识产权,暂时不考虑作为文化的知识产权。“民法传统”一词,一般认为是指起源于古罗马法,指罗马市民法(Juscivile),法律传统是在其法律制度的基础上演变而形成的。[4]本文的“民法传统”这意味着知识产权一般被认为是私权,是民事权利之一。民法是“源”,知识产权是“流”两者是一族。从法律的形式来看,我国还没有民法典或知识产权法典。虽然民法通则给出了知识产权术语和规范,但由于社会的剧烈迁移,这些术语和规范现在还不够准确和充分。因此,在今天的法律研究中,词语选择和表达的准确性似乎更值得关注。然后,根据上述语义,“民法传统的知识产权”命题能否以其他问题的形式替换?既然这是一个性质判断的命题,那么“知识产权法与民法有什么关系?”或者“知识产权法与民法有什么关系?”可以替换吗?两者是同构的吗?论者经常在不知不觉中互相替换,这大致不能说是逻辑上的混乱。本质上是两者之间内在关系的一致性,比如“知识产权属于民事权利”在概念的指导下,会产生“知识产权法是民法的一部分”观点,最终形成“知识产权法是民法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这样的结论。然而,这里讨论的事实不再是“A与B的关系”,而是试图证立“B是A的传统”前者的外延远大于后者,内核也不同构。因此,从语义和逻辑上讲,“民法传统的知识产权”这是一个独立而不可替代的命题。

(2)道德基础的论证

知识产权立法者和学者争论“回归民法”以及“如何回归”这样的讨论不能说没有意义,但论者往往只停留在技术规范上,而不触及规范背后的道德伦理。也许只有在道德基础上进行更充分的论证,才能更好地理解“民法传统的知识产权”它是一种现实,而不是一种想象。一方面,知识产权作为法律规范的存在,必然需要道德基础的支持。虽然知识产权与人类科技息息相关,但不能认为知识产权只是技术规范,不需要道德。知识产权的存在仍然需要道德评价和伦理分析。“既然法律是从伦理规范中发展出来的,既然伦理规范需要道德基础,法律也需要道德基础。”[5]以这一概念为立法指导,有知识产品法律保护的排除规则:反人类常识作品和商业标志不受保护,反人类常识技术发明不授予专利权等。新近出现的“人工生命细胞技术”虽然接受立法部门伦理评估的事件发生在国外,但对于知识产权等进口产品来说,仍然具有同样的法律意义——技术没有国界。[6]知识产权必须是包括道德在内的法律,法律的技术要求不应超过道德和伦理的要求。另一方面,知识产权的道德观念直接源于民法的精神和伦理,是流与源的关系。知识产权的对象或对象不得违反人的常识、常识和常识,即知识产权必须是一种道德伦理“善”。“伦理”不言而喻,是最高的“善”而最好的知识,这是我们生活中最大的关键。[7]先哲的洞见,至今不失其真义。“善”它与人类的满足感和幸福感密切相关。因此,知识产权必然是提高人类集体和个人幸福感的标准,否则将失去作为生活标准存在的意义。那么,这种“善”作为社会规范的存在,渊源在哪里?事实上,作为社会规范而存在的伦理是民法。换句话说,知识产权以民法规范的形式存在,这是由民法的性质决定的。民法以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个人关系为调整对象,知识产权也以实现社会集体和个人幸福为意义。在公民社会中,社会集体和个人是平等关系的主体。同时,民法是最贴近社会经济、文化生活的法律。恩格斯说,“民法准则只是以法律的形式展示了社会经济生活的条件”。文化产品、技术产品和商业符号消费本质上也是社会的经济和生活条件。可见,在物质前提尚未取得突破的情况下,知识产权的道德观并没有超出民法伦理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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