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权与个人权利的区别
毫无疑问,继承的对象是遗产。无论在哪个国家或地区,其继承法规定的是继承,而不是其他继承。但是,在立法和理论上,什么是遗产,什么是财产。从表面上看,遗产的概念和范围是两个不同的类别,但事实上,在澄清了遗产的概念之后,确定遗产范围的问题就得到了解决。遗产概念的定义往往只是理论上的,对遗产范围的限制更多地体现在立法上。作者计划通过对遗产概念的梳理,确定遗产范围的限制条件,并对中国继承法的相关修订提出建议。
应排除遗产概念中的合法性限定。
从字面上说,遗产是遗留下来的财产,它包含两个边界。首先,自然人死后留下的财产在时间上,所以它已经存在于被继承人的生命中;其次,它是一种财产,没有财产的东西不能作为遗产。因此,在一个拥有财产的时代,身份也是一种遗产。《罗马法》中关于法律地位的继承实际上包括身份继承。[1]所有国家对遗产的定义都是基于这两个限制。《德国民法典》第1922条规定:自一人死亡以来,所有财产都转移给另一人或几人。虽然这一规定没有直接规定遗产的概念,但从死亡开始和所有财产转移的限制间接地给出了遗产的意义。瑞士民法第560条关于继承人因被继承人死亡而获得所有遗产的规定,是对当前继承法的定义。《中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留下的个人合法财产。这意味着有四个限制条件,即时间限制、性质限制、主体限制和遗产概念来源限制。因此,我们应该从这四个限制条件开始,以确定一个对象是否属于遗产。
首先,时间限制意味着可以作为遗产的财产必须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前存在。只有当公民死亡时,已经存在的财产才能成为遗产,死亡后产生的财产才不能作为遗产。例如,[2]认为死亡赔偿应该属于遗产,实际上忽略了遗产概念的时限。
第二,性质限制,也就是说,可以作为遗产的对象必须是财产。继承的对象是财产,有些个人对象不能作为遗产,如荣誉。荣誉是社会对人的某些特定事项的评价,与荣誉获得者的人身分不开。人们存在荣誉,人们死亡,荣誉被摧毁。因此,没有继承荣誉的理论。传统民法将权利分为财产权和个人权利。前者以财产为对象,后者以人为对象。两者构成了两项基本的民事权利。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财产权与个人权利之间的界限逐渐显现出一体化的趋势。财产权包含了个人权利的内容,个人权利也包含了财产权利的内容。因此,一些通过财产获得的身份属于可以继承的对象,例如通过购买资金获得的各种会员资格,以及通过投资获得的股东地位。对于这种对象,我们必须区分财产,并将其作为遗产继承,不能简单地将其遗产视为遗产。
第三,主体限制,即可以作为遗产的财产必须是个人的。在确定遗产范围时,只能限于被继承人的个人财产,不能将所有共同财产视为遗产。
第四,来源限制,即可以作为遗产的个人财产必须是合法来源。《继承法》第三条规定的对财产合法性的法律限制。根据这一规定,非法财产不能作为遗产。
在上述遗产意义的定义要素中,时间、财产和个人限制几乎已成为世界各国或地区继承法的共同规定,而财产的合法性限制仅见于中国的继承法。中国继承法的规定可能是基于以下两个原因:第一,它受到继承法最初制定时的社会背景的影响。在制定继承法时,人们的法律概念仍然很薄弱,规定财产的合法性有助于人们正确理解遗产。第二,它符合中国人民的思维习惯,即法律保护的财产应该是合法的财产。如果非法财产被规定为遗产,它将误导人们追求非法财产的非法习惯。然而,经过调查,我们可以发现,用合法性来判断财产是否属于遗产是不科学的,因此应该从遗产的概念中排除合法性的表达。因为财产的合法性需要由第三方机构来判断,而继承人不能判断财产是否合法。财产的合法性实际上是指财产来源的合法性,相应的非法财产只不过是通过非法手段获得的。被继承人占有他人财产并取得财产的,权利人可以根据我国民法中的侵权责任或者财产权保护制度,通过归还原财产或者损害赔偿获得救济。然而,外国立法往往通过规定共同继承人对遗产的权利缺陷承保责任进行救济。[3]如果真正的权利持有人不主张救济,法律不需要主动根据私法领域的不注意原则对其进行干预。如果被继承人通过犯罪行为获得财产,被继承人没有义务为国家承担责任,并由自己的国家司法机关对其进行调查。因此,在继承方面,死者在继承之初遗留下的财产往往被推定为合法性,不需要通过司法机关确定财产的合法性。对于非法财产,非法识别程序通常在调查其非法性的过程中启动。在不调查非法财产的情况下,不需要启动非法识别程序。因此,在定义遗产的概念时,应当排除合法性的限制,只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留下的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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