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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颁布《物权法》是中国人民的选择

作者:毕业论文网时间:2022-05-18 22:53:30阅读:298来源:本站

占有制度的规定比较简单。

占有是人们控制、控制和控制事物的事实状态。它是物权、债权等权利的外衣,是动产物权的宣传方式,具有可信度。为了维护社会和平与秩序,现代民法立法和法律理论认为,任何人都不能私下改变占有的现状;只有通过占有或本权诉讼才能改变占有的现状。

从占有在物权法中的地位和社会功能来看,中国《物权法》只用五个简单的规定来规定占有规则(第五编),这应该肯定是不够的。它不能满足实践中的需要。例如,它只规定占有权(第241条)、恶意占有人损害赔偿责任(第242条)、善意管理人保管费(第243条)、占有物损失处理(第244条)和占有保护(第245条)。从立法技术和内容的角度来看,这些规定非常粗糙,存在许多遗漏。今后,中国制定民法典或者修改《物权法》时,应当补充规定占有分类、占有状态推定、占有状态变更、占有效力、占有人自力更生救济权、占有人物求权、消除占有、准占有等基本规则。

《物权法》中有些规范的效率取向不够。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最显著的特点之一是坚持效率取向,从而促进中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中国《物权法》反映了公众在中国社会发展过程中的共同理解,并明确将发挥作用作为该法的立法目的之一(第一条)。也就是说,中国《物权法》在确认和巩固改革开放形成的新的财产关系秩序的同时,也追求社会财富利用的效率取向。

然而,正是在这一点上,中国的物权法还不够彻底。例如,对于抵押品的转让,一方面应允许抵押人自由转让抵押品(抵押人转让抵押品只需要通知债权人,即抵押人承担通知义务),同时通过抵押作为物权的追赶效力保护抵押权人的利益,应是最有效的系统设计。中国《物权法》规定,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第191条第2款);此外,基于对中国社会各种情况的考虑和权衡,原则上不允许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这也限制了这些土地资源的有效性。所有这些都表明,中国《物权法》中的一些规定在效率取向上还不够。

从清末旧中国的法律改革到清代民法草案,物权法只有一百多年,同时国民政府于1929年正式颁布了《中华民国民法》,2007年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新中国最终颁布了自己的物权法。回顾中华民族土地上100多年的物权法,虽然引进、否定、转向、曲折,最终实现了复兴,但从未改变沿着中华民族繁荣强大的方向前进。1978年开始的改革开放和1992年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历史机遇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关注,可以称为中国物权法发展的新春;中国物权法,中国民法成为显著。

今天,在中国物权法颁布五周年之际,我们必须承认,物权法是一个国家和社会的基本法律制度,也是国家经济体制的基石。2007年颁布的《物权法》在中国社会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发挥了里程碑式的作用和作用。在未来中国社会不断发展的过程中,我们应积极发挥民商法制度的作用,包括物权法,促进和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巩固,中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中国人权保护的进步和中国民法典化的最终实现。基于这一理解,作者提出了以下三点来总结本文:

首先,在中国历史上,一个王朝开始后,我们经常要做两件大事:一是修复前朝的历史,二是修复本朝的法律。这两件事的意义都很重要[17]。经过30多年的改革开放,中国社会可以说是一个新时代,一个新的王朝。因此,颁布《物权法》作为新时代的法律是应有的意义。从这个角度来看,中国颁布《物权法》是中国人民的选择,是中国新时代的选择,具有深刻而有意义的意义。这表明,中国人民明智正确地选择了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道路、坚持1978年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三中全会确定的思想政治路线[18]。这一成功颁布的支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法律,为中国改革开放、人权保护、人权保护、人权保护、人权保护、人权保护、人权保护、人权保护、,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开放奠定了不可或不可或缺的基础。

第二,《物权法》的颁布不仅意味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完善,也意味着民法和物权法理论的创新。1993年至2007年,中国制定了《物权法》。其时代、经济基础、人文因素等方面与清末不同。民国和1929年国民政府制定了《民法典》中的《物权法》。新中国物权法的立法运动在很大程度上创新了中国的民法理论,包括《物权法》。例如,对于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更,它采取了混合继承的态度,勇敢地放弃了德国物权行为的概念、物权行为的独立性、物权行为的无因性理论和制度;此外,还统一规定了房地产和动产的善意取得规则(第106条);它将土地空间确定为物权的对象(第136条),并根据英美法国家的经验规定了动产浮动抵押(第181条)。这种财产法理论和制度的创新将为21世纪中国民法理论和物权法理论提供新的思路和机遇,也将为世界各国未来财产法领域的制度设计带来新的灵感。特别应该指出的是,这一创新表明,今天的中国物权法、中国物权法甚至中国民法都不是幼稚的

第三,中国颁布《物权法》是新中国历史上的一项创新举措,即在国际共产主义运动的实践中,也是一项前所未有的创新举措。由于人们思想认识的差异,人们对各种利益的不同考虑,以及前苏联和东欧社会主义国家传统法律思想的影响,以及中国民法和物权法理论在某些方面的研究滞后,特别是立法机关受其视野的限制,中国《物权法》的一些规定显然有《纽约时报》的标志。在这方面,我们今天不必太强调它。因为,中国《物权法》的积极影响和历史进步的取向是最重要的。对于法律中落后的规定或未规定的事项,我们可以制定民法典,修改《物权法》或制定司法解释,以克服和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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