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主物的先占是指以所有意义取得其所有权的事实
附件、混合和加工,统称为附件,是传统民法中获得动产所有权的原因之一。其中,附件和混合物是不同所有人之间的物体和物体的结合,加工成劳动和他人的所有物体的结合。因附件结果而形成的物体,如允许要求恢复原状,或事件不能或对社会经济不利。因此,当代国家物权法通常规定,一个人获得附件的所有权或共同附件的所有权。这样做的原因是不允许恢复原状,从而有利于社会经济。
中国《物权法》没有规定附加规则。从立法论的角度来看,它无疑应该做出否定的评价。事实上,在中国的现实社会生活中,有很多问题涉及附加、混合和处理,并不时向法院提出要求裁判。大多数法院拒绝裁判是因为物权法没有规定。这样,法律对社会关系的调整留下了相当大的空白。因此,我们认为,由于附加规则作为所有权的方式不能被其他规则所取代,因此未来的立法应明确规定附加规则。在这项立法规定出台之前,司法实践应以通用学术规则作为处理案件的法源[15]。
无主物的先占制度未规定。
无主物的先占,是指以所有意义取得其所有权的事实,是各国法律中取得所有权的一种方法。中国《物权法》没有规定先占制度,因为它担心承认先占制度会导致国有财产的损失,鼓励不劳而获。对此,也应在立法论上给予否定性评价。
事实上,中国的先占制度有着悠久的历史。据记载,早在《唐律·杂律》中,就有关于先占用非主动产的规定。今后,《唐律·杂律》中的这些规定将继承宋元法律[16]。明清时期,先占用非主动产所有权的规定进一步完善。其特点是:强调先占用原则,保护先占用人的利益。清末民国起草的民法草案将先占用作为取得动产所有权的特殊方法。在此基础上,参照欧洲国家的做法,1929年至1930年的《中华民国民法》正式规定了无主体的先占用规则(第802条)。
新中国成立后,随着《中华民国民法》的废除,中国民法立法中的先占制度已经不复存在。这种情况一直持续到今天。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没有主要物品的先占用得到了认可和保护。除了受法律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外,中国一直允许个人进入国家或集体所有的森林、荒原、海滩、水面狩猎、捕鱼、砍柴、收集野生植物、水果甚至珍贵的中草药,并获得猎物和收集物的所有权;垃圾收集者可以获得被抛弃的废物的所有权。从这些方面来看,作为习惯法规则,通过先占用获得主要物品的所有权存在于中国的社会生活中。但是,从完善民法立法的角度来看,中国在未来制定民法典或修改《物权法》时,仍应明确规定主要物品的先占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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