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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在婚姻中的合法权益

作者:毕业论文网时间:2022-04-17 22:17:03阅读:283来源:本站

《婚姻法》的司法解释在我们的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自2001年我国《婚姻法》修订以来,虽然有两种司法解释,但与近年来社会关系和家庭观念的快速变化相比,仍然迫切需要引入司法解释来指导婚姻法的司法实践。《婚姻法》的司法解释(3)的引入在社会上引起了一场风暴,人们有不同的看法。在学术界,一些专家认为表面上是一种保护,但它秘密地保护着富人的合法利益,损害了大多数弱者的利益。当然,它在婚姻财产的某些方面取得了重大突破,但我也发现了一些不足。因此,我谈到了我自己对财产规定第七条和第十条发现的问题的理解。

一、现行制度的不足(以《婚姻法》解释三为背景)

《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谁首付,离婚后谁属于房子。

综上所述,离婚财产的所有权以财产所有权证书的登记为准,即婚前买方的个人婚前财产。在离婚案件中,房屋的分割是重点之一,它涉及到夫妻双方的利益。如果仅机械地根据房屋产权证书的时间作为房屋属于婚前个人财产或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的标准,则很可能对其中一方明显不公平。归根结底,《婚姻法》的新解决方案是谁买了房子,这将导致妇女权利无法保护,甚至有离家出走的风险。当理想进入现实时,人们不得不面对人类的感情和法律原则、法律和情感。我们可以知道,许多法院基本上会判决房子属于婚前买家,另一方参与的贷款偿还金额是根据债权债务处理的。当然,有时,法院可能会要求婚前买家向另一方支付因房屋升值而产生的增值部分作为补偿的一部分。事实上,这也更符合法官得出的结论。但这条规定也有不妥之处。

首先,这一规定在很大程度上是不公平的,并没有保护对方的弱势地位。虽然该规定符合物权法的原则,但从公平的角度来看,在婚姻关系存在期间,配偶一方参与共同偿还贷款,另一方对家庭生活贡献较大,参与偿还贷款较少,首付支付人和房地产登记作为房屋所有权的依据是不公平的。我认为婚前用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但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贷款,无论房地产登记以谁的名义,都可以确定房屋为夫妻共有,根据贷款偿还比例确定份额,否则对未付首付款人不公平。在中国,以妻子为例,夫妻应该是共同的,风险应该是共同的,收入应该是共同的,这就是所谓的夫妻。这种解释表明,男性的离婚成本大大降低,这不利于女性在婚姻中处于弱势群体的权利。也就是说,如果妇女性在婚后几年内无法获得适当的离婚权利。此外,在偿还抵押贷款的过程中,会有许多不确定因素,如夫妻因自身困难无法支付住房,但在生活中做出了巨大贡献;或者首付是一方,另一方贷款较多,如果首付款人和房地产登记人单方面判断是否属于个人财产,是不公平的行为,对另一方的贡献不公平。这意味着,在平衡婚姻双方的财产利益时,它实际上有利于买方。根据中国传统的婚姻习惯,男人提供婚姻住房,女人提供家用电器、家具和其他嫁妆,大部分财产以男人的名义登记。如果夫妻婚后一起偿还贷款,女人实际上已经放弃或失去了买自己房子的机会。离婚时,财产分割将财产划分为男人的个人财产,在今天的房价上涨中,不言而喻,得到补偿。第二条规定还忽视了普通人婚姻习惯的本质。离婚时,男方的房保值增值,而女方的婚姻则被折旧或贬值。此外,根据现行法律,离婚时不得要求从共同财产分割中偿还婚姻中自然损害和消耗的物品。可以看出,这些规定对妇女极其不公平。其次,它不包括婚姻的基本含义,即不考虑公共秩序和良好习俗。共同偿还贷款的另一方只能得到合理的补偿。所谓合理的补偿意味着什么?对于对方来说,没有归宿感和安全感。谁愿意和另一半一起偿还抵押贷款?恐怕夫妻之间会有隔阂。对于相当多的年轻家庭,婚后抵押贷款,占家庭收入的很大一部分,所以很难有资金购买其他资产或投资,不能使家庭资产增值,可能的增值部分是共同偿还贷款财产,如果共同偿还贷款增值部分资产,只能得到合理的补偿,而不是作为夫妻的共同财产,所以对于共同偿还贷款的另一方,真的不公平。第三,它还否认了《婚姻法》关于离婚无过错方的财产分割。我们知道,在离婚时,无过错方和对家庭贡献较大的一方应该得到合理的补偿,以保护受害者的利益。但是,如果夫妻因为男人的欺骗而离婚,根据新的解释,女人仍然不能主张房子的权利,因为谁支付首付,房子属于谁,与是否有过错方无关。这大大降低了对妇女权益的保护,并将从侧面鼓励男性的婚外情。这将使更多的单身女性质疑婚姻,促进中国单身男女数量的进一步增长,从而威胁到现有婚姻的稳定。这种情况是难以想象的。我认为这种解释对女性有很大的影响。司法解释可以说突出了两点,一是反映任何人都不会因为婚姻而获利,这种立法确实在一定程度上纠正了当前的婚姻利润,现在有很多年轻女孩为了钱和富有的第二代,这种解释可以很好地纠正这种不良氛围。其次,我们也应该看到,新的解释确实影响了夫妻共同财产制度,缩小了夫妻共同财产制度的适用范围,反映了其与物权法的联系,但如果过于强调个人财产,在我国的现实中,可能不利于弱势群体的保护,特别是妇女权益的保护,虽然解释三也提到了根据子女和妇女的权益,但我们都知道,住房产权分割和部分补偿不能等同。此外,男性很难一次性补偿数十万元,再加上法院难以执行的问题,不知道妇女最终是否能得到补偿。因此,这也是一个缺陷,对妇女极其不利。在社会上,特别是农村妇女,除了承担一定的工作外,还要在家承担大部分的家务劳动。如果他们只是重新投资注册,而忽视妇女在家的劳动价值,这无疑是不公平的。在世界上,劳动,尤其是农村妇女,不仅要承担一定的工作,而且要在家承担大部分的家务劳动。如果他们只重新投资看登记,而忽视妇女在家里的劳动的价值,这无疑是不公平的。我认为这样的法律会改变人们对爱情和婚姻的看法,并更加关注婚前的利益。事实上,《婚姻法》应该保护已婚配偶的共同财产和妇女在婚姻中的合法权益。然而,应该注意的是,司法解释毕竟是最高法律的解释。它解决了实际问题,不应对司法解释提出苛刻要求。如何建立更完善的女性和弱势群体保护体系,通过其上级法和我们在生活中的不断实践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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