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姓名权有哪些规定?
夫妻姓名权是夫妻个人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夫妻个人关系不涉及直接财产内容,而是更多地规定了与夫妻个性和身份有关的权利和义务关系。1因此,这里提到的姓名权更多地与婚姻形成的特定身份关系密切相关。
辞海中对姓名的解释,即姓名由姓名和姓名两部分组成。姓氏(又称姓氏)是指家族的词,名称(也称名称)是代表一个人的语言符号。人的姓名是人类给每个人的特定名称符号,以区分个体,并通过语言和文本信息区分个体差异的标志。
有了名字,人类可以正常有序地沟通。腐蚀,从而演变成公法。在这里,我们应该冷静地分析,看待公共权力的干预,看到婚姻和家庭法下最基本、最坚实的私法基础。
回顾中国古代的封建社会,大多数婚姻都是男人和女人的婚姻。男人在家里是权力的中心。他的妻子依附于他的丈夫。自古以来,就有一种说法是丈夫是妻子的大纲和妻子来自丈夫的姓氏。当一名妇女婚后嫁入丈夫的家庭时,她被丈夫吸收,没有独立的个性。可以看出,在当时的社会制度下,男女的地位从根本上是不平等的。双方都有尊重和卑微的关系,女性处于歧视的地位。
随着旧中国的逝去,大量外国优秀文化的涌入,使中国传统的婚姻和家庭观念在放弃中不断发展。受男女平等主义思想的影响,夫妻的姓名权也发生了重要变化。围绕姓名权是一项重要的个人权利,是否有独立的姓名权往往是独立人格的标志。立法保护。例如,中国《婚姻法》第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权使用自己的名字。也就是说,丈夫和妻子都可以保持自己的名字的独立性,而不必因为婚姻而改变自己的名字。在保护已婚妇女的姓名权和在女子家庭结婚的婚姻中男子的姓名权的同时,也反映了男女平等的原则。当然,这一规定并不妨碍夫妻就姓名问题达成另一致。只要双方自愿达成协议,无论是夫妻不同姓,夫妻同姓(夫妻同姓或夫妻同姓),还是相互命名,法律允许。
此外,夫妻享有平等的姓名权也体现在子女姓氏的确定上。例如,中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孩子可以跟随父亲的姓氏或母亲的姓氏。在实施意义自治原则的基础上,也反映了夫妻法律地位的平等。也就是说,父母双方可以同意孩子跟随母亲或父亲的姓氏。当孩子是未成年人时,父母和其他代理人主要行使他们的姓名权。这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亲权的内容。当然,在孩子有相应的行为能力后,孩子有权决定自己的名字。他不仅可以承认父母确定的姓名,还可以依法改变姓名。
姓名变更的相关问题。
(1)名称变更的法律规定。
根据法律程序,公民有权改变姓名。由于我国尚未颁布《姓名法》,单行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和公安部研究起草的《姓名登记条例(初稿)》规定了公民出生登记和户口登记项目的变更,包括姓名项目。主要内容是,公民应当使用父母的姓氏或母亲的姓氏,并允许使用父母的姓氏。但姓名不得包含以下内容:损害国家或者民族尊严、违反民族良好习俗的,容易引起公众不良反应或者误解的。不得使用或包含字母、数字、符号:简化的繁体字;被淘汰的异体字,但姓氏中的异体字除外。。以上不仅与中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有关:子女可以跟随父亲的姓氏或母亲的姓氏。同时,对公民随意设置姓氏、名称不规范、姓名频繁变更、恶意变更姓名等新情况、新问题起到一定的规范作用。
(2)名称变更的限制。
在当今社会,为了展示自己的个性,越来越多的人经常在自己的名字上发挥奇思妙想。然而,由于缺乏对行为的法律考虑,在许多情况下,无意的行为导致了所谓的侵权事件。因此,为了规范公民行使姓名权,中国及时出台了相关法律,规定和引导姓名变更,如《户口登记条例》和《姓名登记条例(初稿)》。《姓名登记条例(初稿)》规定,公民只能登记一个姓名,姓名登记应使用标准汉字和少数民族文字。姓名由姓氏和名称组成。姓名在前面,名字在后面。此外,《姓名登记条例(初稿)》第二十条规定,18岁以上的公民按照第十八条的规定申请名称变更登记的,以一次为限。民族良好习俗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宗教规定。可以看出,虽然《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根据规定决定,使用和改变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窃、假冒。这一条完全贯彻了意义自治的立法精神,给了人们更广阔的自由选择空间,而不受他人的干扰。然而,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发展,立法普遍关注社会利益,要求私人意义自治遵循自己的逻辑轨道,不能损害社会利益,为了保护社会群体的利益,公共法律逐步涉及私人法律领域,发挥其社会管理的监管职能。例如,《名称登记条例(初稿)》第十九条还规定,名称变更不予处理:(1)因故意犯罪或违法行为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或劳动教养;(2)正在服刑或被执行劳动教行劳动教养的;(3)正在接受刑事案件或者公安案件调查的;(4)民事案件尚未审结或者执行的;(5)行政案件尚未结案或者行政处罚尚未结案的;(6)个人信用有严重不良记录的;(7)公民担任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经理)时,因故意行为造成单位信用严重不良记录的;(8)户口登记机关认定不适合变更的其他情形。
(3)实践中姓名变更引起的相关问题。
一般来说,具有民事权利和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改名的条件如下:一是有改名的意愿,二是理由充分,三是承诺改名后造成的民事法律责任由自己承担,一生只能改一次。18岁以下的人需要变更姓名时,收养人应当向户籍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18岁以上的,应当向户籍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公民依法变更姓名后,原姓名作为曾用名称备查。
此外,虽然《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根据规定决定、使用和改变姓名,但禁止他人干涉、盗窃、假冒。但在现实生活中,名称必须小心,因为名称会涉及自己的毕业证书、银行卡、社会保障、医疗保险、产权证书等一系列所有权证书的变更和证明,导致申请人在使用相关证书时,往往需要处理其他业务(如公证业务)来证明其合法身份。如果处理不当,就不可避免地会有很多麻烦。此外,在实践中,公安机关对16岁以上公民改名严格掌握的不成文规定,因此在决定如何行事之前,需要权衡名称变更,以免增加名称变更的成本,同时给自己增加不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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