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彝族婚姻习惯法和国家婚姻法
在今天的中国,法律多元化现象很常见,尤其是在一些保存良好传统文化的少数民族地区。目前,我国少数民族地区的法律多元化现象主要体现在少数民族习惯法和国家法一起调整少数民族社会,有时少数民族习惯法对少数民族社会的调整远远超过国家习惯法。
凉山彝族自治州彝族是中国彝族最大的居住地。到目前为止,凉山彝族习惯法在彝族地区仍有根深蒂固的权威和影响,影响彝族的日常生活和行为,协调解决彝族社会的各种矛盾和纠纷,维护彝族社会的正常生产和生活秩序。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前,凉山彝族地区仍处于奴隶制社会,彝族人民一直坚持自己的习惯法,很少受到外界的影响。今天,虽然凉山彝族社会已经进入社会主义社会,但由于凉山彝族社会从奴隶社会直接进入社会主义数千年,导致凉山彝族社会意识落后于社会,因此凉山彝族习惯法在凉山彝族地区的影响仍然非常深远。
今天,习惯法在凉山彝族地区仍然发挥着重要作用。虽然国家法强烈推进了凉山彝族地区,但并没有取得理想的效果。特别是在一些习惯法的文化价值取向与国家法的文化价值取向相反的领域,如婚姻家庭领域,凉山彝族婚姻习惯法与国家婚姻法存在严重冲突。
在今天的凉山彝族地区,二次审判很常见,尤其是在婚姻和家庭领域。例如,在处理离婚纠纷时,由于传统观念的影响和家庭支持的干预,离婚是争端和战斗的导火索。即使他们同意离婚,他们也必须给予高额赔偿。如今,当彝族人民法院接受离婚案件时,我们应该首先询问是否已经通过习惯法处理,否则法院不敢轻易接受。即使他们接受并作出离婚判决,也不会被彝族社会认可,难以执行。争端仍然存在,甚至加剧。在婚姻和家庭纠纷中,无论如何解决,习惯法的程序都是必不可少的。
在当代凉山彝族地区,处理国家法与凉山彝族习惯法的关系,相互补充,对构建和谐凉山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在凉山彝族地区,忽视习惯法的存在,完全取代习惯法来调整所有的社会关系显然是不现实的;同样,盲目提倡习惯法,否认国家法更不可取,如处理不当,果处理不当,旧观念和旧制度可能会复苏。在不违反国家法基本原则的前提下,我们可以将两者结合起来,实现两者的融合。
目前,在凉山彝族地区,由于传统伦理、婚姻和家庭观念的影响,在婚姻和家庭领域,彝族仍然习惯于使用彝族婚姻习惯法进行调整,忽视了国家婚姻法的规定,由于彝族婚姻习惯法有其特殊的文化基础,许多规定与中国婚姻法相冲突,因此,必须协调两者,也有可能。
协调的必要性。
(1)彝族社会婚姻家庭秩序的建设不仅取决于国家婚姻法
上述诉讼,我国少数民族地区将长期存在法律多元化现象,我国目前的立法模式存在忽视民族民间法律资源的缺陷。事实上,任何国家社会秩序的建立都不能仅仅依靠单一的国家制定法来实现,必须依靠多种手段来完成,整个社会的各种规范都应该形成一个体系,相互补充,没有必要也不能将社会生活中的所有问题纳入国家制定法的领域。②除国家婚姻法外,彝族婚姻习惯法也起着社会调节器的作用,是彝族社会秩序建设的重要力量,是构建和谐凉山的重要法律资源。因此,必须调整凉山彝族婚姻习惯法和国家婚姻法,以满足我国当前法治建设的需要。
(2)国家婚姻法本身存在缺陷,客观上需要彝族婚姻习惯法作为补充。
1.国家婚姻法统一适用于全国。由于其普遍性,不可能完全考虑少数民族地区的特殊情况,也不能完全满足凉山彝族地区的需要。因此,它有一定的缺陷。此外,在强制推广国家婚姻法的过程中,由于缺乏相应的文化基础,属于强制干预,本地化成分低,难以理解,认可,不可避免地会出现适应,使国家婚姻法在凉山彝族地区实践中不能很好地实施,客观上为凉山彝族婚姻习惯法成为凉山彝族婚姻家庭秩序调整的补充手段创造了条件。
2.凉山彝族婚姻习惯法作为延续数千年的规范,是彝族文化的典型代表,可以持续数千年,必须有其合理的组成部分,作为凉山彝族调整婚姻家庭的有效手段,弥补了彝族婚姻法对彝族婚姻家庭秩序的缺乏控制,成为国家婚姻法的重要补充。首先,彝族婚姻习惯法是在长期的社会生产和生活实践中总结出来的,符合彝族人独特的生活经验和法律意识,已根植于每个彝族人的内心和价值观。彝族婚姻习惯法尊重彝族人民的传统和习惯,符合人们内心的心理期望,利用彝族婚姻习惯法进行调解,调解结果容易被接受。其次,彝族婚姻习惯法在实施中尽可能尊重双方的意愿,通过调解处理纠纷,是双方愿意接受的结果,当然,双方愿意接受。诉讼裁判更注重证据和利益救济。它只对法律负责,不考虑法律以外的因素,往往忽视当事人的感受和裁决后的社会效果。最后,习惯法往往伴随着传统的仪式,具有宣传、见证和监督的作用。双方由德古主持达成协议后,往往分别喝酒和吃肉,在村里男女老少面前回顾自己的过错,说未来改变过去,不顾过去的怀疑,和谐相处。该仪式具有很强的教育作用,双方的承诺在每个人的监督下,必须遵守承诺。虽然法律诉讼裁判的结果具有很强的强制性,但由于缺乏普遍的社会监督约束力,加上双方意和抵制,往往存在执行困难的问题。然而,在凉山彝族地区,我们从未听说过习惯法的执行困难。这导致彝族人更愿意使用法律来处理婚姻和家庭纠纷。
到目前为止,由于彝族婚姻习惯法满足了凉山彝族彝族成员婚姻家庭关系的需要,仍有其生存的社会空间和社会价值,在国家婚姻法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在短期内,彝族婚姻习惯法不能被国家婚姻法所取代,从而退出历史舞台。
(3)彝族婚姻习惯法本身也存在缺陷,需要吸收国家《婚姻法》的内容进行改造。
当然,我们也应该认识到,彝族婚姻习惯法也存在着不可克服的局限性,这导致了它与国家婚姻法的冲突。例如,为了维护家庭支持的利益,彝族婚姻家庭习惯法中有不合理的规定,如父母安排婚姻、等级内婚、转移婚姻、剥夺妇女继承权等。这些规定与国家婚姻法形成了严重冲突。我们应该坚决否认彝族婚姻习惯法中的这些不合理违反国家基本法律精神的落后规定。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过程中,只有吸收国家婚姻法的内容,改变彝族婚姻习惯法中不合理的规定,使其符合国家法律的基本价值,彝族婚姻习惯法才具有存在的意义。
总之,由于彝族社会的婚姻家庭秩序同时受到国家婚姻习惯法和彝族婚姻习惯法的调整,两者各有优缺点,有必要协调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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