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行为法中的因果关系
民法中的近因原则。
保险法作为民商法的部门法,其中的法律理论自然离不开民法理论。只是考虑到部门法的实际特殊性,相应的理论才演变而来。早在罗马法时代,法律家就注意到了因果关系的重要性。有一条重要规则:在法律中,我们的探索者是近因而非远因。罗马人的法律明确规定,能够承担法律责任的原因仅限于近因。这条规则包含了人类对因果关系的简单理解。也就是说,近因应该作为责任的对象,从而限制责任的范围。
后来,英国和美国法律吸收了罗马法律中由因果关系中的近因决定责任的法律哲学。在英美法民事侵权领域的因果关系原则中,作为确定法律因果关系的可预见性原则,在其具体应用中是寻找近因来确定责任。近因的概念在民法中得到认可后,被英美法应用到保险领域,成为保险法领域的国际因果关系原则,被列为保险法的几个基本原则之一。《保险法》中的近因原则是:保险人对其承保的危险近因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对非承保风险近因造成的损失不负责任。近因是结果的原因,效果是主导和决定性的。
2比较的必要性。
中国司法解释确立了近因原则在保险法领域的地位。2003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草案),采用了近因的概念:人民法院对保险人的赔偿责任限于以承保风险为近因造成的损失,近因是指承保损失具有决定性和有效性的原因。。然而,中国的《保险法》并没有明确规定近因原则。中国的保险立法在很大程度上是指台湾的立法,而台湾不适用近因原则。在中国的司法实践中,法官不一定使用近因原则,而是选择使用一般因果原则来解决相关的保险问题。因此,有必要将近因原则与民法中的因果关系进行比较,而民法中的因果关系主要是侵权法中的因果关系。
3.近因原则与侵权法因果关系的调查重点不同。
侵权行为法中的因果关系主要解决了两个问题。第一个问题是责任,即确定是否有责任。现代侵权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其自身的责任原则。第二个问题是确定责任的范围,即行为人在什么范围内赔偿受害人的损失。限制行为人的责任原则现在被各国民法理论界所接受。例如,A被B驾驶,住院治疗。后来,由于没有人照顾它,家里的许多财产都被盗了。A出院后,终身残疾,A的丈夫与他离婚。离婚后,A遭受了重大的精神创伤。在本案中,法官将确认B的侵权行为与A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有因果关系,而A的财产被盗,将确认与B的侵权行为没有法律因果关系。在侵权法中确定侵权人的损害赔偿责任时,首先通过因果关系原则确定行为人的责任范围。
在民事侵权领域,因果关系原则一直与责任原则密切相关。事实上,如果所有因果关系的损害都由犯罪者承担,行为人的损害赔偿责任将过于无限。后来,所有国家都承认了通过因果关系限制行为人责任范围的原则。因此,将因果关系分为实际因果关系和法律因果关系。侵权法的因果关系集中在法律因果关系上,即限制责任范围的因果关系。德国民法认为,判断责任建立因果关系(事实上,因果关系)的规模可以相对宽松,以条件关系来判断,即损害的所有原因都可以列为与责任建立的因果关系。责任范围内的因果关系(法律因果关系)应以更严格的标准来判断,德国因果关系相当性的判断也更为重要。
然而,《保险法》的因果关系主要集中在责任建立的因果关系问题上。因为保险合同中保险人的赔偿责任是合同约定的责任,是严格的责任。国家保险法一般都有专门的保险金额制度来限制赔偿金额。因此,法官不需要通过调查因果关系来限制责任的范围,需要确定损失是否实际上是由保险合同规定的承保风险造成的。
在处理具体的保险案件时。如果是定额保险,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必须按照约定将保险金支付给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约定的保险金额为责任范围。如果是非定额保险,在发生保险事故时,应首先确定被保险人的损害范围,但损害范围的确定不是通过调查因果关系来确定的,而是更多地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因此,《保险法》的因果关系的重点是事实责任建立的因果关系。
4近因原则与侵权法因果关系调查范围不同。
近因原则旨在建立公平合理的保险人责任机制。近因原则在确定保险中的损失原因与损失结果之间的关系时,不仅要防止保险人拒绝赔偿,逃避合同义务,还要防止被保险人不合理的赔偿请求,滥用合同权利。保险合同是一种幸运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取决于不确定事件是否发生。一旦在保险期间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将获得远远大于保险费的保险赔偿。由于保险合同对价差异较大,在平衡双方利益时,有必要保护保险人。严格保险中的因果关系充分体现了法律对保险人保护的考虑。
近因原则中的近因是支配和决定性损害的原因。保险人只对承保风险作为近因造成的损害承担保险责任,对承保风险作为非主要原因共同参与造成的损害不承担任何责任。也就是说,在使用近因原则时,自然会排除其他加重损害程度、扩大损害范围的非主要原因,不影响保险人的责任。近因原则中严格的因果关系主要是由于保险法的特殊性,法律设计了保险人的保护。
在民法侵权领域,法律首先考虑保护受害者,填补损害。因此,民法中的因果关系是一种放松的因果关系。这种放松的因果关系使损害结果分担在几个原因中,可以有效地加强对受害者的保护。主要是指在多种原因或顺序造成损害的情况下,即使有些原因不独立,只能与其他原因影响损害的范围,法律往往不会切断原因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使非主要原则也参与责任的分担。
5.近因原则与侵权法因果关系调查的原因范围不同。
最近的原因原则决定了严格的合同约定的责任,其因果关系的原因不限于人类的行为,主要包括自然事件。在确定责任时,不必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情况和行为的法律性质。行为的法律性质与责任的确定无关。
在侵权领域,在无过错责任归属原则出现之前,侵权法因果关系的原因仅集中在人类行为上,过错通常是责任建立的组成部分。因此,一些学者认为,侵权法中的因果关系是研究某些社会现象和人类行为参与之间的因果关系。
6总结
近因原则是适应保险合同特殊性的因果关系判断理论,其判断方法、判断标准和思维方式不同于一般的民法因果关系理论。在保险中选择一般的因果关系原则很可能会导致错误的判断。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应突出近因原则在保险法中的重要性,建立具体使用近因原则的案例选集,使近因原则在保险领域的司法实践中与一般关系真正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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