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理论基础
作者:admin时间:2019-03-29 01:28:16阅读:327来源:本站
一、马克思主义创始人法学理论
马克思主义创始人法学理论主要指马克思主义创始人依据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思想方法,就法的概念、本质、产生发展规律、价值指向和作用等问题加以阐释的一套核心观念、知识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依赖马克思主义科学社会主义理论的发表指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践也有赖于马克思主义创始人法学理论的发表指导。但是,在强调马克思主义创始人法学理论对当代中国法治实践的发表指导作用时,一定要注意区分马克思主义创始人法学理论所包含的两方面的内容: 批判性的法学理论和建构性的法学理论。马克思主义创始人法学理论包含着强烈的批判性内容,这集中体现在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的“资本主义国家的法不过是被奉为法律的处于统治地位的资产阶级意志的表现”这一著名表述中。
马克思主义法学创始人从不认为工人阶级应当遵守法律———19 世纪资产阶级各国的法律。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批判性内容是由19 世纪无产阶级的历史性任务所决定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形成于19 世纪中期,这是一个充满革命要求且不断爆发革命的时代。19 世纪前期、中期的资本主义法律制度———这是一种以所谓个人权利至上为首要原则的法律制度———表面上赋予社会中所有人平等的权利,但实际上,由于在社会生活和经济交往中,强者和弱者在起点上并不平等,并且资本主义经济关系和经济生活中的强者( 资本家) 根据法律赋予的表面上平等的权利不断侵占弱者( 工人) 的剩余劳动价值,所以,强者和弱者的贫富差别不断扩大。这种状况发展的趋势和结果不仅使弱势的工人阶级因难以生存而奋起反抗,同时也使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依照自身发展规律为自身的灭亡和新的生产方式的诞生和形成准备好了条件。
因此,从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观点来看,资本主义经济制度的灭亡是不可避免的。但是,在资本主义经济制度中获利的阶级———资产阶级———会竭力利用资本主义政治制度、法律制度维护旧的资本主义经济制度,从而维护社会上的实质不公正,阻碍新的生产方式发展,阻碍新的、代表着更高程度的公平、正义的制度的形成。所以,新的生产方式若要为自身的发展开辟道路,就必须冲决资本主义政治法律制度的束缚,打破资产阶级的政治统治。而代表新的生产方式实现其历史使命的物质力量就是工人阶级。新的生产方式和旧的生产方式的矛盾因此不可避免地表现为工人阶级打破资产阶级政治法律统治的斗争。在这个意义上,马克思主义创始人不可能认为工人阶级应当遵守资产阶级的法律秩序,也不可能认为资本主义的政治法律制度代表着神圣不可侵犯的永恒正义和公正。所以,马克思主义创始人的法律思想对法律制度———实际上是19 世纪资产阶级国家的法律制度———的解读始终是否定性的、批判性的、解构性的。简单地说,马克思主义创始人的法律思想认为,面对实质上不正义的资本主义法律制度,人们不必遵守它; 人们打破它、破坏它是合理的、正义的,也是符合社会生产力发展的自身规律的。
这种否定性、批判性、解构性的法律思想完全适应着无产阶级革命时代的需要。但是,马克思主义创始人法学理论还包含着建构性的内容。在批判资本主义法律制度表面上平等、公正而实质上不平等、不公正的基础上,马克思主义创始人还预见性地提出了对社会主义社会建设有发表指导意义的法律制度原则,它们包括: 普遍自由原则、从形式平等到实质平等原则、约束国家权力原则、工人阶级直接选举原则,等等。
二、当代世界一般法治理论
作为历史唯物主义者,我们必须承认,法治是西方国家在先行进入文明转型的过程中率先发现的一种较为先进的国家治理形式。人类从公元前4000 年左右进入农耕文明状态。农耕文明是人类迈向文明发展的第一步,其解决的最主要问题是社会成员相互间武力争斗的问题。如英国思想家密尔在《论自由》中所述,在一群鹰中,它们相互争斗,强者欺凌弱者,为了保护弱者免遭强者欺凌,就需要以一个最强者为王,去压服鹰群中的其它的较强者。农耕文明时代形成的国家组织就起到了鹰王的作用。农耕文明的国家通过法律规定,禁止民间的武力争斗,通过行使有组织的暴力,惩罚那些对他人加以侵害的行为,使社会处于相对和平、有序的状态,这为人类的经济发展、社会交往、文化繁荣提供了基础。但是,密尔进一步指出,鹰群中的鹰王出现后,存在另一个问题,鹰王自己也喜欢欺凌其它所有比它弱的鹰,这就需要对鹰王加以防范和限制。
与其相似,人类国家产生后,国家权力执掌者( 君主或一个统治群体、统治阶层) 也有压迫、欺凌社会其他弱势群体及其成员的倾向。国家权力作为有组织的暴力,其力量之强大远超过鹰王的力量,其一旦被任意使用以对付每一个个人,就会给个人和社会带来灾难。这就需要对国家权力( 对国家权力执掌者) 加以约束和限制。这就是人类进入商工文明时代之后所发明的国家治理形式———法治。法治把文明进一步引入国家政治领域,在设定国家权力、授权国家机构从事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维护社会和平秩序的活动的同时,又约束国家权力,确保国家权力执掌者不得随意、任意使用国家权力来对付普通社会民众及其中的每一个成员,要求根据由社会成员事先同意的法律规则来行使这种权力。
三、当代中国本土社会主义法治理论
当代中国本土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指,由中国本土的马克思主义思想家们在继承马克思主义创始人法学理论的基本原理的基础上,针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践所面临的各种问题进行思考所形成的理论成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是在中国本土进行的伟大法治实践,中国特有的历史、文化、经济、政治、社会条件对中国法治建设提出了特别的要求。为满足这些特别要求,我们需要在中国法治实践的基础上不断总结经验并将其上升为理论,再将这一理论运用于发表指导中国法治实践。当代中国本土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既与马克思主义创始人法学理论有理论上的渊源关系,又因为它独立地回答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践所面临的问题并形成了自有的理论框架,而成为一套有着自身特点的法治理论。所以,在遵循马克思主义创始人法学理论的发表指导和借鉴世界一般性法治理论成果之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还必须要有当代中国本土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发表指导。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都是我党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实践的不同阶段形成的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理论,其中包含着丰富的法治思想。
尤其是邓小平理论,其较为全面地阐释了关于法治的理论框架: 法治的必要性———通过民主法制建设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政治权利等; 瑏瑤法治的目的———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保护和发展社会生产力; 瑏瑥法治的基本形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瑏瑦法治的关键———改革和完善党和国家的领导体制,等等。这些思想对当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具有长远的发表指导意义。
马克思主义创始人法学理论主要指马克思主义创始人依据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思想方法,就法的概念、本质、产生发展规律、价值指向和作用等问题加以阐释的一套核心观念、知识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依赖马克思主义科学社会主义理论的发表指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践也有赖于马克思主义创始人法学理论的发表指导。但是,在强调马克思主义创始人法学理论对当代中国法治实践的发表指导作用时,一定要注意区分马克思主义创始人法学理论所包含的两方面的内容: 批判性的法学理论和建构性的法学理论。马克思主义创始人法学理论包含着强烈的批判性内容,这集中体现在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的“资本主义国家的法不过是被奉为法律的处于统治地位的资产阶级意志的表现”这一著名表述中。
马克思主义法学创始人从不认为工人阶级应当遵守法律———19 世纪资产阶级各国的法律。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批判性内容是由19 世纪无产阶级的历史性任务所决定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形成于19 世纪中期,这是一个充满革命要求且不断爆发革命的时代。19 世纪前期、中期的资本主义法律制度———这是一种以所谓个人权利至上为首要原则的法律制度———表面上赋予社会中所有人平等的权利,但实际上,由于在社会生活和经济交往中,强者和弱者在起点上并不平等,并且资本主义经济关系和经济生活中的强者( 资本家) 根据法律赋予的表面上平等的权利不断侵占弱者( 工人) 的剩余劳动价值,所以,强者和弱者的贫富差别不断扩大。这种状况发展的趋势和结果不仅使弱势的工人阶级因难以生存而奋起反抗,同时也使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依照自身发展规律为自身的灭亡和新的生产方式的诞生和形成准备好了条件。
因此,从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观点来看,资本主义经济制度的灭亡是不可避免的。但是,在资本主义经济制度中获利的阶级———资产阶级———会竭力利用资本主义政治制度、法律制度维护旧的资本主义经济制度,从而维护社会上的实质不公正,阻碍新的生产方式发展,阻碍新的、代表着更高程度的公平、正义的制度的形成。所以,新的生产方式若要为自身的发展开辟道路,就必须冲决资本主义政治法律制度的束缚,打破资产阶级的政治统治。而代表新的生产方式实现其历史使命的物质力量就是工人阶级。新的生产方式和旧的生产方式的矛盾因此不可避免地表现为工人阶级打破资产阶级政治法律统治的斗争。在这个意义上,马克思主义创始人不可能认为工人阶级应当遵守资产阶级的法律秩序,也不可能认为资本主义的政治法律制度代表着神圣不可侵犯的永恒正义和公正。所以,马克思主义创始人的法律思想对法律制度———实际上是19 世纪资产阶级国家的法律制度———的解读始终是否定性的、批判性的、解构性的。简单地说,马克思主义创始人的法律思想认为,面对实质上不正义的资本主义法律制度,人们不必遵守它; 人们打破它、破坏它是合理的、正义的,也是符合社会生产力发展的自身规律的。
这种否定性、批判性、解构性的法律思想完全适应着无产阶级革命时代的需要。但是,马克思主义创始人法学理论还包含着建构性的内容。在批判资本主义法律制度表面上平等、公正而实质上不平等、不公正的基础上,马克思主义创始人还预见性地提出了对社会主义社会建设有发表指导意义的法律制度原则,它们包括: 普遍自由原则、从形式平等到实质平等原则、约束国家权力原则、工人阶级直接选举原则,等等。
二、当代世界一般法治理论
作为历史唯物主义者,我们必须承认,法治是西方国家在先行进入文明转型的过程中率先发现的一种较为先进的国家治理形式。人类从公元前4000 年左右进入农耕文明状态。农耕文明是人类迈向文明发展的第一步,其解决的最主要问题是社会成员相互间武力争斗的问题。如英国思想家密尔在《论自由》中所述,在一群鹰中,它们相互争斗,强者欺凌弱者,为了保护弱者免遭强者欺凌,就需要以一个最强者为王,去压服鹰群中的其它的较强者。农耕文明时代形成的国家组织就起到了鹰王的作用。农耕文明的国家通过法律规定,禁止民间的武力争斗,通过行使有组织的暴力,惩罚那些对他人加以侵害的行为,使社会处于相对和平、有序的状态,这为人类的经济发展、社会交往、文化繁荣提供了基础。但是,密尔进一步指出,鹰群中的鹰王出现后,存在另一个问题,鹰王自己也喜欢欺凌其它所有比它弱的鹰,这就需要对鹰王加以防范和限制。
与其相似,人类国家产生后,国家权力执掌者( 君主或一个统治群体、统治阶层) 也有压迫、欺凌社会其他弱势群体及其成员的倾向。国家权力作为有组织的暴力,其力量之强大远超过鹰王的力量,其一旦被任意使用以对付每一个个人,就会给个人和社会带来灾难。这就需要对国家权力( 对国家权力执掌者) 加以约束和限制。这就是人类进入商工文明时代之后所发明的国家治理形式———法治。法治把文明进一步引入国家政治领域,在设定国家权力、授权国家机构从事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维护社会和平秩序的活动的同时,又约束国家权力,确保国家权力执掌者不得随意、任意使用国家权力来对付普通社会民众及其中的每一个成员,要求根据由社会成员事先同意的法律规则来行使这种权力。
三、当代中国本土社会主义法治理论
当代中国本土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指,由中国本土的马克思主义思想家们在继承马克思主义创始人法学理论的基本原理的基础上,针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践所面临的各种问题进行思考所形成的理论成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是在中国本土进行的伟大法治实践,中国特有的历史、文化、经济、政治、社会条件对中国法治建设提出了特别的要求。为满足这些特别要求,我们需要在中国法治实践的基础上不断总结经验并将其上升为理论,再将这一理论运用于发表指导中国法治实践。当代中国本土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既与马克思主义创始人法学理论有理论上的渊源关系,又因为它独立地回答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践所面临的问题并形成了自有的理论框架,而成为一套有着自身特点的法治理论。所以,在遵循马克思主义创始人法学理论的发表指导和借鉴世界一般性法治理论成果之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还必须要有当代中国本土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发表指导。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都是我党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实践的不同阶段形成的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理论,其中包含着丰富的法治思想。
尤其是邓小平理论,其较为全面地阐释了关于法治的理论框架: 法治的必要性———通过民主法制建设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政治权利等; 瑏瑤法治的目的———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保护和发展社会生产力; 瑏瑥法治的基本形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瑏瑦法治的关键———改革和完善党和国家的领导体制,等等。这些思想对当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具有长远的发表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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