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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追寻定性与定量的结合———《唐律》立法

作者:admin时间:2019-03-29 01:27:54阅读:325来源:本站
 一、《唐律》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立法技术的考察
  《唐律》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立法技术存在于两个领域: 一是犯罪构成,它解决犯罪的成立条件问题。除《名例》之外,《唐律》有80 个条文涉及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立法技术,约占后十一篇全部条文的18%。二为量刑制度,它解决的是犯罪与刑罚之间以什么立法技术对应的问题,目的在于实现罪责刑相适应。后者的存在范围更广。
  ( 一) 犯罪构成中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立法技术
  《唐律》所规定的犯罪应具备何种条件才能得以成立,这在现代刑法理论中是由犯罪构成来体现的。所谓犯罪构成是指依照刑法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并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因犯罪类型有异,危害各不相同,不同犯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不同。按照现行的刑法学通说,犯罪有行为犯、危险犯、举动犯和结果犯四种。纵观《唐律》,其主要是行为犯与结果犯,行为犯以定性技术为主,而结果犯则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犯罪认定技术,其类型有:1. 定性+ 时间长短犯罪行为持续时间的长短对犯罪结果有直接影响,体现着犯罪的危害程度。以犯罪行为及其持续时间作为认定犯罪是否成立的根据,这主要存在于《唐律》所规定的职务犯罪中。比如,《厩库》第211 条规定: “诸假请官物,事讫过十日不还者笞三十,十日加一等,罪止杖一百; 私服用者,加一等。”本罪的成立不仅需要“假请官物不还”这一行为的发生,而且还有最低“过十日”这一时间要求。再比如,《捕亡》第448 条规定: “诸得阑遗物,满五日不送官者,各以亡失罪论; 赃重者,坐赃论。私物,坐赃论减二等。”本罪的成立即要求“得阑遗物不送官”这一定性要件和“满五日”这一定量要件。
  二、《唐律》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立法技术的特点
  通过上述对《唐律》条文结构及内容的细致考察,我们可以看出,《唐律》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立法技术具有下列两个基本特点。
  ( 一) 形式多样: 全方位架设犯罪与刑罚之间的阶梯关系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旨在于犯了什么罪,应受什么刑,才能实现刑法的公正价值,这需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立法技术予以保障。毕竟,立法技术并非形式问题,而是实质问题,它是确立罪刑关系的必要手段。为此,近代“罪刑阶梯论”的提出者,贝卡里亚在论证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时就强调应当运用几何学原理研究犯罪与刑罚之间的阶梯关系。国内学者也曾经用坐标图的形式描述过犯罪的严重程度与刑罚的调控强度之间的对应关系,但是都没有上升到立法层面。如前所述,《唐律》已经以形式多样的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立法技术,详尽规定了时间、数量、人口数、土地面积等数量要求,全方位架设起了犯罪与刑罚之间的阶梯关系。具体而言,有以下三种形式:第一,以多样化、具体化、生活化、精确化的计量单位,对表征犯罪危害量的犯罪客观方面、主观方面、犯罪主体等作类型化的或等级式的数量解析,与刑罚种类和幅度之间形成对应。这种数量单位主要有“匹”“尺”“日”“宿”“匹”“头”“里”“斤”“事”“条”等。比如,《斗讼》第359 条规定: “诸越诉及受者,各笞四十。若应合为受,推抑而不受者笞五十,三条加一等,十条杖九十。”这里的计算单位是“条”,而且以“条的数量”( 危害量) 增加为依据,“杖”( 刑量) 随之增加。不同数量要求及其等级,反映了犯罪不同的社会危害量,审判官以此为计算方式来确定刑量递增的幅度与种类,可见,《唐律》对部分犯罪的规定无论苛厉抑或宽宥,其立法技术都不只把评价的落脚点放在行为性质上,而是综合判断行为性质、财物犯罪的数量、货物的斤数、被侵害土地的面积、遗漏登记的人数等反映危害程度的要素,甚至在现代看来属于文化糟粕的级别大小、君臣关系等。事实上,如果《唐律》不加定量区分地对所有犯罪均采用定性立法技术,这就忽略了犯罪的复杂性、多样性。毕竟,《唐律》涉及犯罪类型众多,社会危害各异,无法用统一的定性技术囊括全部。
  三、《唐律》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立法技术的价值
  如前所述,《唐律》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立法技术既具有犯罪构成的解释性功能,也具有量刑层面的应用性功能。这一立法技术不仅有利于合理划定犯罪圈大小,而且还是预防审判官恣意定罪量刑的制度保障,意义十分重大。
  ( 一) 有利于从立法上合理划定犯罪圈
  犯罪圈是现代刑法学上的重要概念,是指一国当下刑法典中犯罪的数量及具体犯罪外延的大小,合理的犯罪圈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体现。如何划定犯罪圈? 这与立法技术有关。在犯罪圈划定中,各国立法者经常会遭遇“定性抑或定量”的重大分歧,单纯定性就是犯罪圈的扩大,意味着刑法干预范围较宽; 既定性又定量就是压缩犯罪圈,意味着刑法干预的慎重,因为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立法技术不仅要求实施刑法所禁止的行为,而且需要行为造成的结果达到一定的量的要求。这些看似简单的立法技术,却又蕴含着重要的制度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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