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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必须依法确认

作者:毕业论文网时间:2022-09-08 22:59:38阅读:332来源:本站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是一个特殊的概念。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是指农民从事二、三产业及其居住生活的空间承载地,包括农村居住用地、农村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用地、村办和乡镇企业用地。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归农民集体所有,农民个人只享有使用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主要包括乡(镇)村公益事业用地和公共设施用地,以及农村居民建设住宅用地。早在20世纪60年代初,中央人民政府就对农村企业用地和农村居民建房用地作出了规定。但当时农村建设事业受到计划经济体制的限制,发展速度慢,用地量小。从全国来看,土地需求与供给的矛盾并不像今天那么突出,因此乡(镇)村建设用地的规定不可能形成刚性的法律制度。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随着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民的生产能力和生活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随着农村建设,特别是农村企业建设和农民住宅建设的快速发展,土地需求日益增加。由于我国保护耕地的法律法规不完善,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调整,实践中滥用耕地的问题十分严重。为加强乡(镇)村建设用地管理,制止滥用土地甚至耕地,国务院于1982年2月13日颁布了《乡镇建设用地管理条例》,1986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了乡(镇)村建设用地,为乡(镇)村建设用地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五章所称,1998年颁布,2004年修订“建设用地”除上述乡(镇)村建设用地外,还包括依法办理农地转用手续的农用地。乡(镇)村企业、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村居民经依法申请、批准,使用集体土地建设,取得集体土地使用证书,享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占有、使用和收入的权利。客体土地的用途是建造建筑物和构筑物,而不是农业生产[1]。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必须依法确认。《土地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建设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合资企业的形式,应当持有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企业建设用地按前款规定建设,必须严格控制。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乡镇企业的不同行业和经营规模,分别规定用地标准。”第61条规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批准;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六二条还规定:“一户农村村民只能有宅基地,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房,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尽量使用原宅基地和村内闲置土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房屋、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1]根据《土地改革法》的有关规定,人民政府颁发了农民土地改革中分配的宅基地和地上房屋“土地所有证”。因此,宅基地是农民用来建造住房的土地。与农用地一样,它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初期农民的私有财产,可以买卖、抵押,并得到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认可和保护。众所周知“三年大饥荒”在中间,宅基地及其周边成为许多农民“保命田”。随着农民逐渐走上合作之路,特别是以建立合作社的形式,农民的私有土地变成了合作社的集体所有权。1962年9月,中共中央颁布了《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订草案)》,宣布生产队范围内的土地归生产队所有。生产队所有土地包括会员自留地、自留山、宅基地等,不得出租或出售。因此,农村没有农民私有土地,原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证书自然失效。但是,土地改革中人民政府颁发土地证书的宅基地,土地所有权未因法定原因发生变化,仍为原农民居住的,土地证书可以作为宅基地的有效所有权证书。确定农村居民宅基地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时,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的,可以在土地登记卡和土地证书中注明超过标准面积的数量。未来分户建房或者现有房屋拆迁、重建、重建或者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建时,使用权按照当地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确定,超出部分退还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一)需要用于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二)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土地的;(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土地的。根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若干规定》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空闲或者房屋倒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土地使用权不确定。已确定使用权的,集体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土地登记,集体收回土地。根据现行《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改变土地用途的,经有关行政机关批准,办理土地用途变更登记。未经批准和土地使用变更登记,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是违法禁止的。关于新农村建设中南方丘陵区农民宅基地的土地整理归并,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丘陵区宅基地的特点进行土地所有权调整。在调整过程中,必须遵循农民自愿、合理补偿、依法调整的原则,加快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确认和认证,妥善处理宅基地确认留下的问题,区别对待农村城市人口的农村住房。城镇人口在农村原有宅基地和农村住房的,应当尊重自己的意愿,不愿在农村建新房的,给予适当补贴,愿意建新房的纳入统一管理,办理农村住房登记;城镇人口在农村非法取得宅基地或者在农村购买农村住房的,依法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给予适当补偿;在新农村建设过程中或者在城中村改造时,拆除城镇居民原籍农村住房的,给予经济补偿。截至2007年底,我国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率已达86%,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率已达53%,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含居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率已达73%。结合正在进行的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中国将加快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登记和认证,确保2009年底基本覆盖。随着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推进,全国583个县,733个县.3万平方公里开展外业调查,完成外业调查233万平方公里.03万平方公里。与2006年相比,2007年全国城镇村庄地籍调查总面积增加2006年.69万平方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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