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继承法对遗产范围的规定
选择立法模式的遗产范围。
为了确定遗产的范围,我们必须首先找出确定遗产范围的依据。哪些条件可以成为确定遗产范围的依据,取决于立法模式在遗产范围内的选择。在世界上所有国家的立法中,遗产范围的立法模式可以概括为三种类型:列举和结合,但纯粹的概括或列举立法模式很少见,主要是组合立法模式。根据列举方法的不同,组合立法模式可分为两种类型:排除组合和直接陈式组合。排除的组合是指对什么是遗产有积极的概括,然后从相反的角度排除什么不是遗产。对于相反的排除规定,有两种类型:一般反排除规定和列举规定的反排除规定。典型人员应属于俄罗斯民法典。一方面,该法典规定继承开始时遗产属于被继承人的财产。另一方面,它从负面规定与被继承人的权利和义务密切相关,不构成遗产的结合。直接陈述的结合是指对什么是遗产作出积极的总体规定,然后以积极陈述的形式列出什么是遗产。我国现行《继承法》对遗产范围的规定适当。
立法模式的选择范围的遗产是一个国家进行立法根据国家的具体情况,世界上没有普遍的立法模式,所有的立法模式符合国家的国家条件是应该选择的模式。中国现行法律的范围主要体现在《继承法》上,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留下的合法财产,包括:(1)公民的接受者;(2)公民的住房、储蓄和日常必需品;(3)公民的树木、牲畜和家禽;(4)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5)法律允许公民拥有的生产资料;(6)公民的权力,专利权中的财产权;(7)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第四条规定:个人合同应当获得的个人收入,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继承。如果个人合同继续由继承人依法承包,则应按照合同承包。
可以看出,我国现行继承法对遗产范围的规定采用了结合立法模式。它首先总结了遗产是公民死亡时留下的个人合法财产,然后直接列出了与当时立法的社会背景相适应的七个具体遗产范围。在《继承法》的制定过程中,中国仍处于计划经济时期,个人公民可以拥有的财产很少,遗产范围自然很小。与此同时,在计划经济时期,国家允许公民拥有的财产范围也非常有限,目前尚不清楚公民可以拥有什么财产,以及他们不能拥有什么财产。《继承法》第三条列出了哪些财产可以作为遗产,可以帮助公民确定其遗产范围,有利于指导公民建立明确的财产追求目标。虽然在现代社会,国家保护私人财产的概念已经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除了一些特殊的财产,如国家专有资源,几乎所有有效的财产可以属于私人财产的范围,和这个范围仍在不断扩展和扩展到国家专有财产领域。此外,有效使用的物品的范围也大大扩大,特别是无体物品的财产属性越来越普遍,私有财产的范围不能与继承法的情况相同。然而,(继承法第三条所采用的立法模式形成了一种难以抹去的法律传统,在继承法的修订过程中不应轻易放弃,而应合理地进行改革。
当然,列举立法模式的缺陷也是显而易见的,因为任何列举都是有限的,社会生活是无限的。显然,以有限的方式描述和规定无限的社会生活总是落后的。因此,在《继承法》的修订中不应采用纯粹的列举立法模式。虽然列举立法模式存在明显缺陷,但在许多国家的立法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即明确的导向作用。就遗产范围而言,如果它被清楚地包含在遗产范围内,那么根据其他法律规范,很难确定财产的性质,许多不必要的争论可以得到保存。例如,虽然《中国物权法》明确规定了宅基地使用权的使用权,但关于宅基地使用权是否可以继承仍存在争议,如果宅基地使用权被列入遗产范围,这些争论自然可以平息。
因为一般类型和列举立法模型是直接陈类型的积极规定,不足以解决遗产范围的问题,所以有必要规定哪些财产不属于财产范围从相反的限制的角度。因此,在修订中国的继承法时,我们应该采用一般方法来规定遗产的概念,同时以积极的方式规定遗产的具体范围,以排除方式明确哪些财产不是遗产。
根据上述分析,作者设计了以下关于遗产概念和范围的立法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留下的个人财产,包括:(1)自然人的储蓄和其他动产;(2)自然人的房屋、宅基地和其他不动产;(3)自然人的股权和其他财产权;(4)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如自然人的权利、专利权等;(5)自然人所欠的税款和债务;(6)法律规定的自然人的其他财产利益。不属于自然人的人身权利和义务不属于遗产。继承应当是继承所有遗产,不得单独继承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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