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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究普通逻辑学的功能、方法及法律应用

作者:admin时间:2019-03-25 02:14:35阅读:472来源:本站
   一、普通逻辑学的研究对象及功能定位
  世界上的任何事物都有它的内容和形式。思维也是这样,有内容,也有形式。思维内容就是指思维所反映的特定对象及其属性,即存在于思维中的客观现实;思维形式就是指思维对特定对象及其属性的反映方式,如概念、判断、推理等。具有不同内容的思维形式所共同具有的一般形式结构是思维的逻辑形式。
  普通逻辑学所着重研究的就是思维形式,暂时撇开思维的具体内容,只研究其逻辑形式。思维形式一经抽象出来之后,它自身又有相对的独立性。逻辑形式是思维中固有的,全人类共同的,古今一理,中外莫外,是思维的通用公式,是全人类共同的思维密码。概念是思维形式中最基本的构成单位,被称作思维的“细胞”,它反映着思维对象的特性和本质;判断是概念的展开,又是推理的构成要素,运用概念对思维对象有所断定的思维形式;而推理则可以根据已知的判断推出新的判断,以加深已有的认识并扩大认识的范围。
  普通逻辑学在研究思维的逻辑形式的基础上,还要进一步研究在适用不同逻辑形式组织自己的思维时应遵守的规则、规律,即逻辑思维的基本规律:同一律、矛盾律、排中律和充足理由律。这四条规律要求在同一思维过程中,一个思想是什么就应当是什么;在互相否定的两个思想中不能都是真的,亦不能都是假的;以及断定思想必须有充足的根据。普通逻辑学涉及到的简单的逻辑方法有定义、划分、限制、概括等。
  一门科学的性质、功能取决于它的研究对象,普通逻辑学也不例外。普通逻辑学所研究的思维形式、逻辑规律以及逻辑方法决定了它的功能定位:工具性。
  普通逻辑学主要是为人们提供认识事物、正确思维的必要的逻辑知识和逻辑思维方法。普通逻辑学的工具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普通逻辑学没有民族性和阶级倾向性。普通逻辑学所研究的思维的逻辑形式和逻辑规律,在不同的时代、民族和社会集团那里是通用的。人们要正确地反映客观对象,要正确地思维和表达思想,就需要运用和遵守这些思维形式结构和逻辑规律来作规范。正因为如此,不同时代、不同民族和具有不同政治倾向的人们才得以互相了解、彼此沟通,生产才能发展,人类才能生存,人类文化成果的继承和交流才能实现。也正因为如此,人们才需要、也有兴趣去研究和学习普通逻辑学。从两千多年前中国的墨子和古希腊的亚里士多德到近代的英国思想家培根、穆勒,从19世纪的马克思、恩格斯到20世纪的罗素、卡尔纳普都曾对普通逻辑学做过深入的研究。普通逻辑学研究对象的全人类性决定了它的研究成果能为在具体思维问题上持不同立场、观点和态度的人们所共享,而不特别倾向于某一群体。
  第二,任何一门科学都应用逻辑。
  普通逻辑学所研究的思维逻辑形式、逻辑规律和逻辑方法虽然并不解决其他具体科学所提出的具体问题,但是,思维内容都是通过思维形式表现出来的,没有形式则内容无所寄托。任何一门科学所阐述的理论内容都是通过正确地运用概念、判断、推理的思维形式来表达的,也都要遵守相应的逻辑规则。例如,在“数学是研究现实世界的空间形式和数量关系的科学”这句话中,我们是想给“数学”这门科学做定义,其中表达的思想内容就是采用性质判断这一思维形式来发表的。再例如,《民法通则》从民事行为能力的角度把公民分为三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公民个人,在特定时期内,只能从属于其中的一类:他要么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要么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要么是无民事行为人;他已年满十八岁且无精神病,故既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也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以,他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这一法律基本知识的表述所凭借的思维形式是不相容选言推理。
  由此可见,概念、判断、推理作为思维形式承载着不同的思维内容,无论是自然科学,还是社会科学,它们都要使用概念、判断、推理形成理论,建构学说体系。同时,各门科学也都必须遵守普通逻辑学关于逻辑思维的基本规律和规则。在上面的第二个例子中,由于严格遵守了不相容选言推理的否定前件式的推理规则,才保证了推理结论的真实有效。同一律、矛盾律、排中律和充足理由律规范和约束着正确思维应该具有的确定性、首尾一贯性、明确性和论证性。各门科学只有在尊重并遵守上述规则的情况下,才能使自己的学科体系更具严密的逻辑性。所以列宁说:“任何科学都是应用逻辑。”
  第三,普通逻辑学特别强调技能技巧的训练。逻辑学的生命在于联系并运用于思维和表达的实际,提高逻辑素养。如果把逻辑学变成书斋里的空谈或是逻辑术语的堆砌,那么逻辑学也就不成其为工具而变成毫无价值的东西了。
  学习普通逻辑学一定要联系自己思维活动的实际。普通逻辑学所研究的思维形式和思维规律是从人们思维活动的实际过程中总结和概括出来的,因而只有联系思维活动的实际过程才能真正理解和掌握普通逻辑学的基本知识,并且也只有联系思维的实际活动,才能增强人们的逻辑自律意识。一旦掌握了普通逻辑学的基本知识就应自觉地将其运用于规范对照和检验自己的实际思维活动,平时说话、演讲和,就应力求更为准确、严密、合乎逻辑。
  在普通逻辑学的教学过程中,课堂及课外练习是一个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这充分体现了这门科学的熟能生巧的工具性质。课堂讲解是普通逻辑学教学的基础,课堂教学的任务是系统阐述基本概念及基本原理。但要取得更好的教学效果,还必须辅之以相应的习题演练,“讲练结合”是普通逻辑学的突出特点。只有通过学生的习题和讨论,教师才能及时发现课堂教学的薄弱环节,进而改进教学、提高水平、推动科研;学生也由此更能深入地理解和掌握课堂教学内容。
  二、普通逻辑学的逻辑方法及法律应用
  普通逻辑学的简单逻辑方法主要有定义、划分、限制和概括等。它们不仅提供了人们表达思想、交流沟通、认识世界的规范和方法,而且在法律实践的具体应用上也有很强的操作性。
  (一)法律定义的特点
  定义是通过揭示思维对象的特性和本质来明确概念内涵的一种逻辑方法。给概念下定义是法律工作者经常要做的事情,起草法律条款、拟订法律文件,进行法庭辩论,都涉及到概念的定义。翻阅任何一部法律,一个个精心推敲、严谨庄严的法律定义随处可见。与普通逻辑学一般的定义相比,法律定义有其自身的特点。
  首先,法律定义有很强的规定性。法律由国家制定,并由国家机构强力保证执行。掌握国家政权的社会集团制定法律,都有其明确的立场、意志和愿望,希望通过立法建立符合自己意愿的社会秩序。所以法律中对某一概念的定义,往往是立法者出于自身意愿而作出的对该概念所指对象的特性和本质的一种规定,因而处于不同社会条件或代表不同社会集团利益的立法者,对同一概念的定义往往会有很大的差异。此时此地认为是犯罪的行为,彼时彼地不一定认为是有罪的。例如,我国的1997年《刑法》对于“正当防卫”的定义就与过去的《刑法》有明显不同。原《刑法》规定,“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的”,就是“失当”,应负刑事责任;新《刑法》则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才属“失当”。这种定义上的变动,其实是我国立法机关针对法律实践中出现的某种情况作出的一种新规定,其目的在于更有效地制止犯罪,维护受害人的权益。
  其次,法律定义的另一个特点是它在结构上的复杂性。法律概念是法律规范的基础,也是人们理解法律规范,执法、司法的主要依据,因此法律定义必须尽可能准确地揭示被定义概念的内涵,这样在结构上就要比其他一般定义更为复杂。法律定义一般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在定义中逐一列出和说明概念所指对象的几种不同情况及其特征。《刑法》第十五条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这个定义指出了“过失犯罪”的两种特点不一的情况。另一种形式是揭示、逐项列出被定义概念所指对象的诸多构成要件,结构复杂。《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是贪污罪。”这一定义指明了构成贪污罪的四个要件。
  (二)划分的法律意义
  划分与定义相辅相成,它是根据思维对象某一方面的性质把该属概念分成若干个种概念、以明确其外延的逻辑方法。在各种法律法规中,常常通过划分来帮助明确一些重要的法律概念,这是因为对概念的划分具有两方面的法律意义。
  首先,对概念的法律划分,能使人们更深入、具体地掌握一个法律概念的意思。例如,我国的《行事诉讼法》“证据”一章第一款,首先对概念“证据”作了简要的定义,“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如果仅限于此,那么人们对证据的理解还是笼统的。所以,该条款紧接着就对概念“证据”进行了划分,把证据具体分为七种,即:①物证、书证;②证人、证言;③被害人陈述;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⑤鉴定结论;⑥勘证、检查笔录;⑦视听资料。显然,只有通过划分,人们才能明白到底什么是证据,有哪些东西可以当做法律上的证据来使用,从而真正掌握“证据”这一概念的外延。可以看出,就对“证据”的理解而言,划分起到了比定义更大的作用。
  其次,通过明确概念的外延,可以防止人们任意扩大或缩小一些重要法律概念所适用的对象,以保证适宜的人群享有相应的法律权益。例如,我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了遗产继承人的顺序,接着它就对其中涉及的几个关键概念的外延作了特别的说明:“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兄弟姐妹。”试想,如果不作这样的特别说明,亦即不彻底明确这些概念的外延,那么,其中的一部分人就可能被排斥在遗产继承的范围之外,他们的合法权益就可能受到损害。
  (三)限制和概括的法律应用
  概念的限制和概括是实现具有属种关系的概念间互相推演的逻辑方法,其逻辑依据是概念内涵和外延的反变关系。限制和概括同样都是明确概念的需要。限制和概括在法律工作中有着广泛的应用。
  首先,在刑事侦查中,运用概念限制法,有助于缩小侦查范围,确定工作重心,以利于尽早破案。如多年前在北京发生了一桩强奸杀人案,侦查人员根据被害人身上有39处伤口,尸体发现地并非第一现场,案犯转移尸体需要用交通工具等情况,初步推断案犯可能是在汽车中实施犯罪行为的。可是,北京市的汽车成千上万,不可能一一勘察,需要缩小检查范围,即限定涉案“汽车”的外延。根据概念内涵和外延间的反变关系,缩小概念外延的途径是增加内涵,在这里就是要掌握涉案汽车更多的特征。侦查人员循此思路展开工作,最后据案发当天曾路过尸体发现地的一位司机提供的线索,当时他看见一辆小汽车,横排尾灯很亮,拐进附近的僻静处,情况十分可疑,于是侦查人员把检查的重点放在横排尾灯很亮的小汽车上,使案情的侦查工作取得了突破性进展。由“汽车”到“小汽车”再到“横排尾灯很亮的小汽车”,从思维进程看,就是一个概念的限制过程。
  其次,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也需要对概念进行概括和限制。审理案件首先要弄清案情,确认案件事实,然后要从法理的角度考虑对这一案件适用什么法律。案件的事实是具体的,而法律规范总是抽象的、一般的,把某一具体的案件事实归入一般的法律规范中,实质上就是一个概括过程。一旦确定案件的适用法律,为了作出正确的裁决,审判人员还要根据案件的具体特点和程度进行定性和量刑。例如,要是已确定某一行为属侵犯财产罪,那么还要进一步限定它是侵犯财产罪中的哪一种,是诈骗罪、抢劫罪还是抢夺罪?如若确定该行为是诈骗罪,还要进一步限定它的严重程度,是情节一般、情节严重还是特别严重,因为情节严重程度不同,量刑也就不一样。在这里,根据一般的法律规范对一个具体案件作出判断,就是概念的限制过程。可见,审判人员的思维过程一般是先概括,后限制,只有经过一个概括和限制相结合的思维过程,才能对案件作出最终正确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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