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北宋政权纠察司司法职能变化
作者:admin时间:2019-07-27 07:40:52阅读:334来源:本站
本文是一篇历史论文,研究背景是“北宋政权建立在长期分裂割据和社会发生重大变化的背景下,其司法机构的建立和改进,既要符合统一和中央集权的要求,又要适应社会发展的变化”纠察在京刑狱司又称纠察司、在京纠察司、纠察刑狱司等,它是北宋独创的监督京师地区刑狱的司法机构。纠察司因其司法职能与民众生命、司法官吏司法活动相关联,故集中体现了宋朝的恤狱慎刑精神。
历史论文作者了解到神宗元丰五年(1082)五月,宋廷行新官制,纠察司并入刑部,标志着纠察司正式废罢。纠察司在废罢后,机构名虽不复存在,其司法职事仍先后为刑部纠察案、御史台刑察兼领。
纠察司于宋真宗大中祥符二年(1009)创置。它的创置有特定的时代背景:首先,宋初京师案件的录问制度与朝廷录囚措施不足以有效监督京师刑狱;其次,真宗朝开封府界与路级刑狱制度的改革则为纠察司创置创造了条件;再者,开封府审理进士廖符时,用刑酷虐却劾之无状,是推动纠察司设置的直接原因。宋廷通过完善纠察司人员配备、为纠察司官员提供便利条件的方式,来保障纠察司充分发挥纠举职事。>>>>>探讨历史文化育人融入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方
历史论文作者了解到纠察司最主要的司法事权是录问京师案件与监督京师各处狱政管理。仁宗嘉佑四年(1059),开封府奉旨审理的案件一度不报纠察司录问便行决遣,剥夺了纠察司的录问事权,经由纠察司官员努力,才得以重新恢复。仁宗天圣八年(1030),宋廷规定御史台不向纠察司供报刑狱文字,纠察司不再录问御史台案件及监察御史台的狱禁情况。大理寺狱于元丰元年(1078)复置后,宋廷规定纠察司可了解大理寺狱徒刑以上系囚情况,录问大理寺死刑案件。除录问事权及狱政监督外,纠察司还拥有受理在京案件上诉之权、向案件审判机构索取案卷之权以及审理大案要案的权力。
总体来看,历史论文作者认为纠察司在存置期间,极大发挥了司法监督职能,减少了刑狱冤滥,惩治了不法官员,利于维护京师地区的社会稳定。纠察司司法职能也决定了它是北宋司法监察体系下的重要一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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