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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法与良民:法律信仰的两个标准

作者:毕业论文网时间:2024-04-08 21:00:51阅读:217来源:本站

良法与良民:法律信仰的两个标准


法律信仰教育问题,也要找出法律是如何被信仰的。法律信仰问题包括两个至关重要的方面,一个是信仰的主体,另一个是信仰的目标,或者简而言之,即好人和好法律的问题。这个问题需要回答的是什么样的法律可以作为法律信仰的对象,什么样的主体可以建立法律信仰。古希腊思想家亚里士多德提出了法治的两层含义,也是法治的两个标准或标准。“已经建立的法律是普遍服从的,人们服从的法律本身应该是一个很好的法律。”[4]从这两个标准来看,法治不仅可以服从规则治理,这只是法治的方式。它主要强调法律的权威性,简而言之,法律至上;法治的内涵还包括其本质,即人们应该服从好法治和好法治。法律信仰的问题应该是信仰主体与信仰对象的高度统一。


从法律信仰的对象来看,我们对法律表现出极大的尊重,是法律本身反映了主要的利益、意志和愿望,法律反映了对生命的敬畏,尊重权利,符合人性,符合正义,热爱自由,倡导社会主体追求良好价值的公平,简而言之,“好法律”。西方社会在现代化的过程中,一方面可以成功地“魅力”和解构民族宗教,另一方面启蒙思想家,特别是自然法学思想家与正义、平等、自由和人权建立了一个新的神圣的法律王国,否则,当上帝被解构,神被“魅力”,信仰体系会破裂,崩溃,人们会迷失方向,他们的行为会不知所措,心会空虚。西方社会能够顺利从民族宗教转变为对法律的信仰,离不开思想家对法律精神和价值观的构建。在他们的描述中,很难找到非常精细和准确的法律规范。然而,他们强烈倡导法治精神,继承自然法传统,高度重视正义、平等、自由和人权,超越了具体规则,具体的法律规范应该体现和服从这些精神价值。这些原则和精神构成了我们制定良法的精神指导。如今,在改革开放和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宏观背景下,虽然我国法制建设取得了许多成就和进步,但仍不完善,特别是各种矛盾处于频繁时期,问题更复杂,利益调整难以控制,我们的法律规范不能完全适应。但我们应该清楚,虽然法律作为规则不断发展,变化,难以把握,但作为信仰层面的法律精神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是稳定的,因为只有反映公平正义,符合群众的根本利益,符合法律的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才是好法律。从法律信仰的主体来看,即使有良法,法律信仰也不能自发形成。只有大大提高法律信仰主体的素质,才能与良法治理相一致,既有良法,又有良民。只有这样,社会才能崇尚法治,相信法律。“只有良法,没有良民,就不可能有法律信仰;同样,只有良民和黑心法,也不会有法律信仰。[5]如果说良法是法律信仰的“硬件系统”,那么良民就是法律信仰的“软件系统”,是心理和行为的内在统一。就一般意义而言,法律在于人们的行为,这是法律、道德和宗教区别的显著特征。人类的行为是社会的产物,受到社会环境和社会关系的影响,与动物活动有根本的区别,是通过社会方式获得的,而不是本能和自然禀赋。马克思指出:“人类的活动和享受,无论是内容还是存在方式,都是社会活动和享受。”[6]而人的行为也是在一定思想、观念、意志的支配下有计划的活动,说明人的行为必须有一定的主观和内在方面,人的行为本身就是主客观的统一。作为规则,法律可能更注重行为的客观方面和外部方面。作为信仰方面的法律,它触及了行为的主观方面。信仰是主体对信仰目标的极端信仰、尊重和崇拜,在主观和心理层面处于积极的状态,在客观和行为方面表现出对法律的尊重、服从和捍卫。


当然,法律信仰教育的责任是塑造好人。良民作为法律信仰的主体,是法制建设的社会基础,不仅是法治社会建设的力量,也是法制建设成果的重要体现。法治社会不仅要有公平合理的良法,还要培养素质较强的公民。法治社会的好人不可能自然形成。只有启发和培养公民对法律的认同感和信服感,认识到法律所包含的精神价值,才能在行为上体现出强烈的自觉性。作为规则上的良法,可以通过制定、修改、补充、废除等形式不断完善和完善。然而,作为法律信仰主体上的好人,应该通过系统的教育来培养。法律信仰教育的目标是培养好人。


综上所述,良法可以被信仰,法律信仰可以通过系统的教育来引导良民,即大学生的法律信仰问题可以通过教育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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