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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行政管理法制化的研究

作者:admin时间:2019-03-25 03:17:22阅读:300来源:本站

  一、行政管理法制化的基本内涵

  行政管理法制化的基本内涵是指以宪法为前提,国家需要制定一系列完善的有关于行政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在法律的调整和法律支配的状态下进行行政管理体系的完善,同时还要确保在实际生活中可以获得执行和保证,也就是说要以健康发展和有效运行作为民主政治的目标,从而使这种法律法规达到一定的连续性、稳定性和权威性。

  行政的法制管理可谓是国家在行使行政权力的法律制度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它是针对政府行政机关本身进行约束的法制法规,是社会公共事务的法定准则建立起来的一种良好的社会秩序。总体而言,它是国家认可并认定的,用来对整个国家行政机关行政权力进行调整的准则和基础,用来对行政机关的行为和职责进行监督。行政法规主要包括一是制定行政法律规范。二是实施行政法律规范。三是对行政机关及其行政机关中的公务人员行政行为进行约束和规范的行政法律规章。四是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相关内容的法律规章。

  如何提高我国的综合国力是我们所面临的主要使命。使命和义务要求政府的行政管理机关要把其行为准则和基本关系列入到法治化和制度化的管理当中,从而可以保证社会主义阶段下的经济生活中的各项经济事业可以有序发展。

  二、行政管理法制化的主要特征

  合理培养法治意识。法治是从罗马教中学习得来的一个社会核心理念。经过长时间的磨砺,法治经过绝对君主制阶段的破坏,但最终还是将力量制约的理念延续了下来,形成了法治的传统,为宪法的形成和人权的捍卫打下了不可磨灭的基础。对于正处于社会经济市场经济转型的关键期的中国而言,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和社会民生发展的重要阻碍就是行政机构的法治意识的淡薄和行政能力的缺失。因此,如何使政府的法治意识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增强,成为了政府管理体制中不容忽略的重要问题。尤其是在我国国务院发布相应的法规之后,我国行政法治发展以及建设法治政府进入了一个重要时期,同时这也是法治的一个里程牌时刻。要使公众的法律意识有所进步,就要大力加强学习和精神引导,从而达到培养地方政府人员的法治意识。特别突出强调的一点是不同于法律知识的简单学习,法治意识的培养是需要从实践中逐渐积累的,同时还需要法律理论知识学习和法治意识培养相结合。此外,要更进一步深化政府行政管理人员对依法治国观念的进一步理解和在实践中进一步深化法治理念。只有做到这些才可谓是做到了培养法治意识的真正效果。

  法制化的行政组织。我国政府行政组织是政务管理各项活动中的主要承担者和策划者,也就是行政的主要载体。除此之外,它存在的意义不只在于行政组织本身,它还关系到人民的义务和权利。

  江泽民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明确指出,庞大的政府组织机关,就会带动与日俱增的政府行政管理人员的数目增长,国家的物力、人力、财力势必会遭受严重的损失。从它的功能上来看,权力的分配和调整职责权限的设定行政权力的行使过程都属于它的动态属性,他们都直接关系着我国人民活动行为所受到的限制程度,甚至是影响到公民人身自由的活动范围,是对人民所享受权利的重要保障,是实现社会经济产生的重要直接影响因素。因此,行政组织法治是行政法治的首要任务。从法律制度方面进行思考,这些消极的问题是出于组织法规范没有得到进一步完备,政府行政机构和政府的权能配置没有得到有效的法律制约。因此,政府机构在行政职权行使的过程中要做到分化细化到每一层,每一个层次就应当有相应的组织法。目前从我国的行政机关的设置来看,对于行使行政权力机关的职责方面、设置方面、地位方面,还有权限方面都有一系列的相关法规,这主要是由宪法协同《国务院组织法》以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对其进行约束的。由此可见,行政制度的改变首先要对行政组织法的作用进行强化,并要按照行政组织管理有关的一系列法律法规所制约的原则和条例来制定一整套有较强的权力管理制约机制的行政组织管理法规体系,从而达到促进行政管理制度化、法制化的最终目的。

  法制化的行政职权。行政职权是国家权力中最活跃、最重要的组成部分,行政权比立法权更为活跃。在我国,国家政府执政机关的排列中,行政管理机关是所有的部门中数目最多的,行政机关管理范围的涉及面最广、行政机关拥有的工作人数最多,因此根据这些特性,行政机关在政府机关中所占的比重是最大的。行政权在主动权上优于司法权,司法权始终追求不讲真话的原则。因此,司法机关具有了它的被动性。而行政权力是围绕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实现的,是人民群众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基础,它可以积极主动地使人民各方面的要求得到满足,这就可以看到,行政权力的运行相较司法权而言是具有一定主动性的。这就意味着,如果行政权力的积极主动性没有得到合理和充分的运行,那么依法治国理念也就失去了它的重要支柱。因此,如果要使公民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的维护和保证,就要保障行政权力可以得以合理行使,也就是要依法行政,并把行政管理活动纳入法制内容中。

  法制化的行政程序。行政程序的合法化,应该是指政府行政机关在使用行政权力、权力模式、方法、步骤、时间和秩序上,通过相应的制度来约束的手段和行为。依法行政一方面要依靠一般的实体法律行政,另一方面还要依靠一般的程序法律行政,而且一般的程序法律行政更为重要。否则,实体的法律法规就会落空,依法行政也就有名无实了。由此可见,法制化的行政管理程序是政府在行使行政管理权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近年来,中国的行政当局已经开始重视行政程序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并逐渐完善行政程序的法律制度,自1994 年以来,中国已经制定并颁布了《国家赔偿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行政监察法》和《立法法》等,根据不同的行政立法,法律法规的执法和司法方面。其中,值得一提的是《行政处罚法》,它是具有较为完整程序内容的一部程序法。但就总体而言,单行程序法律所涉及的范围还是过于狭隘,不能保障执行大多数人的行政权力。如果要改变我国在政府行政管理方面问题层出不穷的现状,我们就必须要对行政权行使的监督机制进行加强,使我国运行的行政法律法规与其他众国在行政程序立法上如出一辙的主流趋势相适应,同时还要加快建立健全一系列适应我国经济生活的政府管理行政程序法律法规。

  三、行政管理法制化的积极意义

  只有当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的法律严格控制的情况下,可以证明,法治的建立和完善的真实。在实践中经常会出现的权钱、权权交易、滥用权力等消极的不良现象,这都是由于缺乏必要的监督机制造成的,缺少有效的监督程序就很难保障权力的执行。因此,要实行依法行政,要树立以下几点观念。

  严格执法守法观念。行政机关的执行力是依法治国。同时,行政机关必须依照法定的程序在法定的范围内行使权力,行政机关只有严格执法守法才能使行政权力更为合理和合法,从而能让行使权力的行为更加正当化。法治的内涵在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我国目前的经济社会生活中,政府的行政机关和政府的相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权力时是否依照法律法规办事是更为重要的,因为目前的法治社会正常运行的核心就在于政府官员的依法办事,依法为普通公民进行服务,在法律的约束下行使权力才是法治社会的主流思想和意义所在。

  制约权力的必要性。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是我国法治的基本原则之一,人们需要通过科学的分工,使不同国家机关行使一定的治理权,才能更好地为人民服务。合理配置行政机关的权限是尤为重要的,行政的权限和权力都必须受相应规定的限制和特定的限制,权力只有在受到限制的条件下才能真正保障权力的正当行使。如果权力没有受到限制和制约,那么权力必然滋生腐败,也就是说绝对的权力会产生绝对的腐败,这是千古不变的真理。因此,每个行政执法机关都要在法定的范围内、在社会和人民的监督和约束下行使相应的权力。

  保障公民、法人的民事权利。梁慧星教授曾经指出: “国家利益应该是所有个人利益的绝对优势,国家权力不能有任何限制,国家行为具有天然的合理性一切社会领域和一切社会关系,都要受国家行政权力的控制。因此,公民享有的一切行政权利都属于人权法律范围内的内容,都要受到我国政府行政机关的充分保护和尊重。并且,还需要通过建设民主政治和法治国家来对公民的权利进行充分的保障。按照法治基本思想的需要和要求,行政机关有公权力的约束,可以适用于公众,从而达到社会治理的目的,但这些义务设置为法定权利,以保障人民权利为基础,以保障公民权利和合法公民权利为目的,行使一切权利。

  行政机关是权力的执行机关,权威是通过法律来表达其内涵和思想的。行政诉讼法把法院对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称为合法性审查,它要求必须做出合法的行政行为,其中,合法的条件主要为一是证据确凿,以事实为根据。二是必须符合法定程序。三是以法律为准绳,适用于正确的法律法规。

  由于人们对行政机关法律性质进一步深化的认识,提出了依法行政观念。但这并不意味着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得到了完全的解决。在行政执法队伍中的不平衡现象等方面仍有法律意识的水平和素养。因此,为了使行政人员做任何一个公民的权利和利益的规定和具体行为都是合理的,法律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需要漫长的时期,来完善各项制度和建立强有力的法制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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