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论文科目分类


首页>>法律论文>>宪法分析供给侧改革思维下的法律权利意识

分析供给侧改革思维下的法律权利意识

作者:admin时间:2019-03-29 01:45:04阅读:297来源:本站

在法治社会,以满足权利主体自身的意志为先决条件的本源主义永远是必要的,社会的不断变化在一定意义上就是对本位的权利进行不断重新界定的过程,如波斯纳所说: “权利的内容会随社会环境而变化,但这种拥有的感受会是一个常项。所以,在现代社会权利本位精神与权利现实态度始终都是存在的。以供给侧改革为例,它还是以人民群众的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为最终目的,特别是还是强调政府权力对公民权利的谦让,强调市场自由的重要性。但又如马克思所指出的那样: “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 在当今中国,任何改革宏观目标也会对法律权利的内容和实现方式产生影响。就供给侧改革而言,国家和政府以主动姿态供给人们的、、有经济活力支撑的、有优质经济保障的各种需要就成了法律权利的重要特征。反过来说,法律权利不但有个体的、微观的、自我的一面,而且还要有社会的、宏观的、整体性的一面。供给侧改革中的这种权利的双面性不但体现了现代社会的复杂性,也是对中国特定的中和文化的一种诠释。

  一、权利不但是个人的,还是社会的德国法学家耶林指出,权利既是对个人的义务,也是对社会的义务。到了现代经济社会,虽然权利的个体性是不变的,但社会的整体性、合作性、结构性才是个人权利得以实现的客观基础与基本条件。所以,个人的基本权利不但是属于个人利益范畴,更是有关社会整体生活以及社会共同体的基本秩序方面的命题。而人的社会性不但不会消弭人的自我属性,相反只会使自我利益得到最大化的实现。所以,个人权利也只有存在于一定的体系内才有意义,才能形成良好的互动关系。对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而言,倡导权利的社会性不是对什么社群主义等理论的引用,而是全面基于时代权利意识,对权利问题解决方法的思考、策略的选择、角色的定位、目标目的规划等进行通盘考虑的结果,具体表现为:

  第一,权利问题意识的社会化。如耶林所说,权利的问题由权利被侵害、被抑制而引发,社会上存在的各种各样的侵犯权利的可能性与现实性就是权利问题的由来。但在供给侧改革思维下,每个个体权利被损害的理由就有其社会特殊性如新的增长动力特别是内生动力不足中所隐含的中等收入陷阱而产生的贫富分化加剧,必然破坏权利规则的平等结构失衡、产品老化所导致的产能过剩又肯定使权利机会压缩公私合作制度不完善而造成的公共服务落后又彰显着私权利在公权力面前的羸弱。可见,权利的问题都是社会结构性问题。当然,分析权利问题的社会根源,不是社会归责,而是立于社会及其背后的经济结构而寻找社会性解决之道。

  第二,权利解决方式社会化。在供给侧思维中,权利的问题既然来自于社会性问题,那权利问题的解决之道也必然来自于一种社会策略,这正如黑格尔所指出的那样,是一个把个人特殊目的融入普遍目的的过程。如只有通过建立完整的社会保障制度才能对社会财富进行再分配,才能适当缩小各阶层社会成员之间的收入差距,避免贫富悬殊,使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只有调节好社会总需求与社会总供给之间的平衡,才能为社会成员提供更好的消费产品与机会只有让中国的产业升级换代,才能提供就业机会,让社会成员的劳动权有更多的用武之地。

  第三,权利主体角色社会化。供给侧改革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完善公共服务设施,而公共服务设施必须让民营企业加入竞争以获得更多获利机会。但此时民营企业已不光是一个私企角色,而是以社会力量的身份参与社会公共事业建设,并接受相应的规则规制。个体身份之所以变成社会角色首先是公共服务的特殊性所决定的,同时,人的角色一旦社会化,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受到更大的约束,但实际上是在一定的社会程式、社会规范与法律范围内提升了自己的权利与自由,美国著名经济学家孙斯坦对此说明得很清楚: “正如社会规范一样,社会角色也是为了使生活更加方便,而不是为了使生活更加拘束。清楚明晰的角色的存在方便了人们之间的交流。通过严格限制人们可能行为的范围,角色把事情简化了。从这种意义上说,它又提高了个人的自由。

  第四,权利目的社会化。供给侧改革的最终目的还是为了每个社会成员的现实权利和利益,但这个目的已与一种社会目的相协调并能以社会目的的形式来表达与承载。所以,我们能看到供给侧改革中明显的系列社会目的产业结构的优化、重组与升级、社会保障与社会公平的完善、总体上的供给与需求之间的平衡、总体有效的公共服务体系。但社会目的不是为某种政绩而存在,因为社会目的背后是实现诸如就业权、经营权、土地使用权、消费权等各类个体权的实质目的。

  需要进一步指出的是,无论是个体权利的社会化还是社会权利的具象化,都隐含着一种中国化平衡与中和,也就是说中国式的权利社会化与个体化意识不仅是纯粹的经济性或法律性思量,也代表着一种中国特有的和与融。这里面有员工与企业单位之间的折中,因为企业升级转型对员工福利待遇的影响可能需要中国化的组织关怀,员工也得有特有的自我牺牲精神这里面也还有政府与民间之间的调和,在中国优质的公共服务设施的提供过程中,代表个体利益的民间资本不能光有盈利意识,应该在公民意识中与社会贡献意识中找到自己的利益获得与权利感觉,反过来说代表公家的政府也不能完全按市场化规律来决定取舍,因为中国式的公私平衡需要中国式的政治方法与智慧这里面更有国家宏观战略与企业微观利益战术之间的链接,中国供给侧改革之所以不选择西方的供给经济学理论,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西方社会各阶层之间的权利博弈性有余,融合性不足,任何供给政策与学说只能是帮一方又损一方,所以西方供给经济学中任何融合主义”( Fusionism) 在利益对抗格局中都是难以成功的。因此,中国的供给侧改革选择的战略与理论表面上看是保证总供给与总需求之间的平衡,实际上更是为了创造个体的、微观的、眼前需要与整体的、宏观的、长远社会利益之间的平衡。

  二、权利不但是自我维持的,还是国家安排的从本与源的角度而言,公民权利是高于国家权力的,但从利与器的方面来看,人类社会必须从自然状态进入政治社会,所以个人的权利必然也要在一定政治共同体内进行谋划。在这个从分散的个体到紧密的共同体的过程中,黑格尔就发现了这样一个逻辑结论,即国家是个人自由权的组织化与普遍化表现形式,而且国家可以说是个人达到其特殊目的和权利的唯一条件。现代宪政理论也认为,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不光是权利主体自身的事,国家也负有以积极作为形式来保护公民权利的义务。所以,权利的份子是个体的,而权利的保障却是国家的。

  到了现代经济社会,市场主体神圣的自由权也必须依靠强大的保护背景才有意义,其自身的底气不足以完全自我保护,如孙斯坦所说: “市场本身只有人们享受、使用权利的自由、也有自然形成相对公正的机制,但却没有保障权利公正的必要外力,也没有形成进一步、更具全局性公正的能力。” 对于供给侧改革而言,权利的变动与影响已主要不是权利主体之间的事,而是在面对产业升级、企业兼并等社会发生结构性变化的情况下,在广大职工与公民的权益必然受到冲击的前提下,对整个社会权利结构进行重新配置、重组和保障。这时,一个权利保护措施的实质就是一项产业政策,一个劳动权的落实背后依靠的是一系列就业制度。

  具体到了有关供给侧司法案件中,一些有实际经验的法官如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法院法官卢晓燕在处理诸如企业破产转型的案件中,就不局限于个体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也不拘泥于当事人的诉求范围,而是以积极主动的心态,发挥国家的司法权力优势,从多方面化解各种矛盾、降低诉讼成本,并在更宏观的层面上,联系到国家行政机关,在安置员工、创造就业权方面创造更多机会,在一域中谋全局,这样一个国家主动谋划与保护个人权利的过程就是在充分发挥政府与法院联动协调机制的作用、慎重行使强制批准权、注重运用市场化的方式推动企业重整、依法创新资产处置方式、探索采取综合模式挽救企业。

  不光是在具体的案件处理中,国家还应要运用行政与司法权力来全方位地保护与维持个体权利。其实,在整个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过程中,政府必须在收入分配、环境保护、市场引导、政策引导、监督管理、公共服务等方面发挥各种主动性作用。没有国家的积极作用,个人权利必然也是覆巢之下无完卵。所以,供给侧改革不单是使权利免于权力侵犯的事,更是使权利与权力相协调的事,是权利本源与权利保障相调和的事,只有达到这个调和与协调,权利才会有真正的落实,也才是权利的最高真谛。这如马克思所说: “只有当人认识到自身固有的力量是社会力量,并把这种力量组织起来因而不再把社会力量以政治力量的形式同自身分离的时候,只有到了那个时候,人的解放才能发表。

  中国的供给侧改革不是对计划供给经济的恢复,而是在现代法治与市场经济条件下对现代新型市场经济模式的选择,对任何社会主体而言,任何利益的取得都应是在权利思维下来进行。但中国的供给侧改革也已不是在传统自由主义市场条件下发生的,政府的参与作用也已很重要。同样,权利保护已经走过了主要靠自力救济阶段,让国家有积极行为而又不破坏市场自由性成了不变的发展趋势。西方国家在自身的宪政体制下,通过诸如国库行为国家行为公共职能行为国家卷入私人活动行为等诸多制度,实现了私人权利国家保护制度。而中国之所以能选择供给侧,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对自身顶层设计能力、宏观调控能力、整体治理能力的自信,在这种自信之下,作为公民固有的力量的自我权利意识,已经有了强大的体系化保障与国家级保护。这意味着公民的权利已不单纯依靠自我救济意识,其背后还有强大的权利供给体系更为完整的司法调解机制、更为合理的职工安置机制、更为有效的破产制度、更为人性化的行政审批制度机制等,总之,个人的权利一旦有了国家级保护与安排,那么就不光是权利的升级,也是国家政策与宏观经济的落地。这样,在资源优化的背后我们直接看到的是土地使用权、消费权的优化在产业升级背后我们直接感受到的是劳动就业权、经营权的升级在去库存的背后我们的直接目的就是给公民提供更多更好的权利客体。

  三、权利不但是私性的,还是公性的供给侧改革的一个主要方面就是力促公共产品的供给的优化,这就包括在公共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的供给中让私人企业与私人资本对公共产品建设的介入与参与。于是,在PPP ( Public-Private-Partnership)融资模式下的公共事业特许经营权等这样有公私混合特性的权利便显得尤为重要和突出。之所以出现公私混合性,不仅是因为作为主体的一方政府是公权主体,更是因为产品、设施和服务都必须姓,而参与主体的一方及其权利的本性则必须姓公私混合的实质目的还是以高效率与供给让民众能以低成本方式享受到医疗、交通、教育等方面更多的权利。

  权利公私混合的实质,是权利扩散性意义上的,代表着私人资本与权利有扩张的欲望与可能,也代表着一种政治的进步,直接目的是为了通过私人资本对公共经营事业的参与以弥补国家财力的不足,实质目的是既激活私权利又更好规范公权力。公权与私权的融合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官督民办,而是现代法治意义上的私法对公权的限制与公权向私权倾斜的趋势。在这方面,德国的行政向私法的逃避以及美国的国家卷入私人活动”( State Involvementin Private Action) 就是一种典型的形态。而中国当代的供给侧改革中的公私合融,不光是对现代法治原则的响应,更是有着他丰富的内涵与结构给政府以民事化地位就会减小政府干涉市场的机会与动机,因为规则化、规范性和可预期的政府干预行为不会干扰市场,有经济人思维的政府不会拒绝市场,有完整公共服务供给体系的政府会自然地迎合市场,此外,对政府进行民事化约束,打破政府的垄断,就会降低制度交易成本,消除有政府有染国有企业等特殊经济人的特殊身份,由此真正做到产业结构的升级。

  权利公私混合在形式上直接表现为法律规定的混合性,本质上体现着权利的社会适应性。在一般情况下,公权力主体的出场以及公共性客体的出现,往往让我们自然地把这些归于行政法这样的公法范畴。但在现代经济社会中,特别是在合同签订与履行过程中,纯粹的公法与私法不足以全面诠释这种行为的性质。因此,在很多情况下,对所有合同做非此即彼的归类是不现实的,而且行政机关并不是某种活动受公法支配,某种活动受私法支配,往往是一种活动同时受公法和私法支配,公法和私法在不同情况中以不同的程度结合在一起。所以,诸如《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法征求意见稿》等法律,不但呈现出公私合体的特征,而且能使公民的基本权利有了更为广阔的发挥空间和更为灵活的社会适应性。权利行走于公法与私法之间,这实际上是权利本位性和基础性与权利的保障性和适应性之间的协同,公权与私权之间达成一种协调与循环关系是现代权利的应有之义,权利的生命力就在于一种协调与循环之中,这就如耶林所形象的描述那样: “客观的抽象的法和主观的具体权利的关系就象从心脏流出又返回心脏的血液循环一样。

  权利的公私混合性的法律意义是多重性的。在法的价值观意义上,权利姓又姓并不破坏权利的本源性,而只会让权利有更可靠的公权保障基础,使私权有更大的公共融通性,让私权有更多的实现机会在立法意义上,适应于供给侧改革的法律体系必然能使公民的民事性权利与行政性权利乃至一些经济性权利能获得打包式的、一致性保护,这就要求法律本身的公私互融性,单纯的民事性或行政性法律是满足不了保护权利需要的在司法意义上,公权力与私权力在必要情况下对簿公堂也要成为一种常态,这是一种正常的博弈而不是对抗,因为在法治观的的公私合融,实际上也是一种公私平等竞争的机会。

  总之,在供给侧改革特别是在公共服务供给机制中,必然要求公法方法与私法方法的灵活介入,要求公民的权利意识中必须有为公与为私的双重目的,要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即是排他性的,又有公共服务性,要求多重主体能在土地、公共设施等权利客体身上共存共用,以使社会优质资源发挥最有效的作用。

  四、权利不但是见之于具体主体的利益谱系中,还是体现于整个社会的经济活力之中从根本目标上看,供给侧改革是在宏观与整体层面上对一种的追求通过经济结构的调整和有效供给的扩大,以增加经济发展的活力通过提高生产及各种要素和各种资源的使用效率,以增添经济发展的增长力通过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的具体任务,以增强经济发展的内在动力。

  另一方面,从微观层面上看,社会的真正活力来自于公民权利的保护与尊重,任何经济活力与发展动力背后都必然是社会个体在自己各种社会权利与财产权利目前所表现的积极心与向往力。所以,个体权利与经济活力之间必须也应该是可以彼此交汇与融合的二个命题。也就是说,权利在供给侧改革中,既是个人利益意义上的,也是与社会经济发展的活力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即为整个国家经济结构的优化发力。正如有的学者所指出的: “从法权意义上讲,供给侧改革的核心要义在于释放作为市场主体的企业的创造力,加大制度创新力度,降低市场交易费用,依法调控经济运行,为激发市场主体能动作用创设坚实的法治基础。”[8]从某种意义上看,公民利益的保障与弘扬与经济活力的保证是一体的。当然,经济活力是一个体系或系统化问题,而社会成员的权利利益也是多方面的。因此,从结构上分析,经济发展的基础力、助推力、潜在力都与公民各种权利之间有着莫大的关系。也可以说,应该把人们的现实利益与经济活力联系在一起,并把经济动力与法治能动结合在一起。

  首先,把生产要素的优化与个人权利结合起来,为经济发展奠定基础力。供给侧改革的首要任务是把过剩产能转化为优质产能。要发表这个任务,提升技术、资本、土地和劳动力这些生产要素的使用效率就是至为关键,要素的效率力就是经济发展的基础力。如果我们不把要素的效率力的提升寄托于政府的一家之力,而主要依靠法治与市场主体自身的活力,那么人们对自身利益的追求力量也必然就是提升生产要素效率的前提条件,换句话说,生产要素的权利化或权利的经济化是奠定经济发展基础力不可缺少的一环。如资本的使用效率必须与各类企业主体获得合理投资与其它金融权利联系在一起劳动力效率的优化离不开就业权、教育权等的尊重土地生产要素红利的释放必须建立在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土地增值合理的分配机制内技术的创新肯定要依赖知识产权的保护,这一点就如美国经济学家诺言所说: “投资新知识和开发新技术的盈利能力,需要有某种程度的对思想和创新的产权。在缺乏产权的情况下,新技术便不可能来临。

  其次,运用权利能动性激发企业家的积极心,为经济发展装上助推力。在现代经济社会,市场的活动在极大程度上就是企业家的活动。产业的升级、国有企业的改革与社会公共体系的建立都离不开企业家的积极参与。在一定意义上说,企业家的积极性决定着市场的繁荣和经济的活力,所以,*********同志在为供给侧改革指明方向时一直强调: “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包容创新对传统利益格局的挑战。企业家的积极性应通过企业的盈利本性体现出来,这样,以财产权为核心的企业家权利体系就成了社会经济活力的风向标与助推器,对此,法国经济学家萨伊指出: “如果财产既不是现实的东西又不是权利,那就不能说财产存在。只在财产是权利和现实的东西的场合下,生产的泉源即土地、资产和劳动才能发挥其最大生产力。当然,在助推经济发展的同时,权利本身也就走出了个体性而让其自身在社会中获得更大的生命力。

  再次,鼓励完善消费权,为经济发展发掘潜在力。在供给侧改革视野下,消费是经济发展的引擎与拉动力。所以,国务院特定于2015 11 22 日发布《关于加快发展生活性服务业促进消费结构升级的发表指导意见》,提出了增加服务有效供给,扩大服务消费需求,加快发展生活性服务业。在增加服务有效供给的前提下规划消费权,实际上对消费权国家保护原则的升华,这把普通消费者的权利由一个法律项变成了一个体系在经济潜力角度上建构消费权,又是对消费权的实质性升级,使消费者不但在一般产品消费上享有权利,而且在服务消费、信息消费、绿色消费、时尚消费、品质消费等方面均拥有各种健康权、环境权、医疗保健权等同时,消费权一旦与经济潜力联系起来,消费权就不再是一个静态项,而是与经济平等权密不可分了,因为消费权背后诠释的是社会经济发展对社会财富分配的影响。实际上,任何一个行业,都能对社会私主体的个体权利产生直接的影响,以服务行业为例,就有研究成果表明服务业对居民消费水平的影响主要通过直接提高服务质量、拓展服务领域和间接提高居民收入、减少分配差距两条途径达成。所以,行业的发展不但能增进权利,而且还能校正权利。

  在人类发展历史上,人们对权利追求的动力与法律对权利的保护都对社会发展起到了难以想象的作用,中国思想家孟子也指出有恒产才会有恒心。但权利不光是内向化的,也是外向化的。在韦伯所论述的资本主义新教伦理中,基本市场经济精神就不但是指对个人利益的理性计算,也是对整个经济成功的追求。所以,就权利本身而言,个人逐利与对整个经济活力的期盼是一致的。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更是明确指出,社会发展过程中的生产、分配、流通和消费是不可分割、相互依存的个环节,每个环节之间都是彼此独立而又必须彼此平衡的。马克思主义学说用法律权利理论来表述就是个人权利发展是经济生产的原始目的,而经济活力是个人权利的基础。总之,中国的供给侧改革在一定意义上就是一个平衡、中和与统合的过程,对法律权利的思考尤其需要这种意识。

 

最新更新

热门推荐

[宪法]语义检索模型的设计与优化
语义检索模型的设计与优化语义检索概念语义检索是一种在语义网络上查询和检索的技术,也称语义检索为概念匹···[全文]
[宪法]深入学习本体论和语义检索
引言在教育领域,数字化步伐迅速加快,数字教育资源呈现井喷式增长。如今,越来越多的用户通过互联网进行学···[全文]
[宪法]用语言塑造形象的文学
用语言塑造形象的文学艺术、音乐、舞蹈、戏剧、电影、建筑、雕塑等,通过塑造具体而感性的艺术形象,帮助读···[全文]
[宪法]文学史上的两种创作方法
作品成功的标志——典型标志俄罗斯大作家果戈里曾经听过一个故事:一个小官员非常喜欢打鸟,节俭,并利用休···[全文]
[宪法]崇尚理性的古典主义人文思潮和文学
人文思潮和文学“人类是一件伟大的杰作!多么高贵的理性!多么伟大的力量啊!多么美丽的外表啊!多么优雅的···[全文]
[宪法]自然主义是西方的一种文学创作方法
古典文学具有情节简单、结构紧凑的优点,但它束缚了自己,因为它把一些原本合理的东西变成了规则和戒律。同···[全文]
[宪法]书法艺术在现代创新的要求
乐泉是如此的简单和粗俗。说话,做事,不注意大开大合,看起来飞扬,但注意平和的语言,真诚的话语,方便人···[全文]
[宪法]纯文学作者的世俗关怀是最深层次的
作为一个在中国长大的作家,血液中没有宗教成分。那么,当他想与强大的传统世俗世界作斗争时,是什么支持他···[全文]
[宪法]写作就是不断打败他们的传统
对人类精神的深入探讨不断揭示了精神王国的面貌,展现了一个与我们肉眼看到的小世界相对称的全新、陌生、难···[全文]
[宪法]七子文学复古运动的主要内容
受复古特征的影响,复古人非常重视”法“,关注的程度与复古人的文体意识成正比。七子派有很强的文体意识,···[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