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黑格尔的自由意志理论在国家中的现实体现
黑格尔思想最显著的特征即是具有能动性。黑格尔认为宇宙万物是能动的,与此同时自身运动的这种能动性还充分体现了对自由意志的强调,特别是对人的自由意志的强调。黑格尔思想的出发点恰恰是人的自由意志,同时这也是理解黑格尔法律思想的关键。
一、国家的理论基点是自由
关于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关系的理论分析,主要集中体现在《法哲学原理》这本书中。黑格尔对法、伦理、国家用哲学思辨的方式进行了思考。在精神哲学中,黑格尔把精神的本质界定为自由。精神哲学围绕人旋转,而人之为人,不在于其语言或思想,在于他的本质是自由,精神哲学的各阶段,就是揭示自由的根本原则如何在个人、社会的人、社会全体中一步步发展,最后彻底认识并实现自身。
黑格尔认为,自由不是一个简单的词语,而是一个总体性的概念。黑格尔认为,自由是以作为善与良心的内在,这种自由观念的提出,意识到了超越知性的理性意义。
黑格尔认为,真正的自由不能仅仅停留在抽象的同一性层面,自由的意志必须走其自身的道路,从而才能获得一种定在或者是规定性。世界历史的最后目的就是“道德全体”,就是“国家”。在一个组织得法、内部健全的国家中,人民的私利与国家的利益是相一致的。个人的自由与一个合性的国家应该是不矛盾的,个人的活动建立并改善国家,而国家是保证个人的自由。
然而,这个观点却遭到自由主义代表的强烈反对。洛克以来的自由主义与黑格尔自由观的分歧被罗素概况为: “公民为国家而存在呢? 还是国家为公民而存在呢? 黑格尔报前一种看法; 来源于洛克的自由主义哲学抱后一种看法。”罗素认为,黑格尔把自由的最终实现寄托于普鲁士这样一个国家是极其荒谬的,其原因在于在20 世纪初的普鲁士简直就是国家专制的代名词。毫无疑问,黑格尔对国家的重视给他的自由立场和观点蒙上了阴影,因此也给他戴上了“官方哲学家”的帽子。但是,事实并非如此。黑格尔的自由观和洛克以来的自由主义在根本上不是对立的。他们都认为人类的最高目标是自由,是近代革命和精神解放的标志,国家也应当以促进自由为目的。黑格尔理解的自由首先是政治上的自由,是反对封建等级制度的人的平等和权利,其目标就是人的解放。
在国家与个人的关系上,黑格尔也强调不能有个人的绝对自由,因此,他对卢梭的社会契约论进行批判,不赞成卢梭的观点即人天性是自由的,但在被迫加入社会和国家之后,又不得不限制自由。黑格尔认为,自由需要经过知识和意志的无穷训练,才可以找到并获得自由。所以,自由不是随心所欲,法律和道德的约束是必不可少的。宪法和法律不是所有人意志的堆积,依照自由的理念寻找一部最好的宪法也是难以实现的,有时人们必须放弃以自由的选择为依归。只有放弃了部分自由,并遵守宪法和法律,才能获得真正的自由,才能从“必然”到“自由”。
二、黑格尔的自由意志理论
在《历史哲学讲演录》中,黑格尔结合历史的发展,对自由进行了详细的解释。首先,他用各个民族对自由的意识以及其所在的社会的自由化程度,以世界历史阶段的标准划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即是东方世界,他们仅仅知道一个人的自由,因此基本上是专制制度。第二阶段即是希腊人的世界,“自由”的意识最先出现在希腊人中间,但他们只知道一部分或者少数人的自由,还不知道全体人的自由,第三个阶段“罗马人的世界”也是同样如此。知道人类之为人类是自由的,知道精神的自由是人类的特殊本性,这种意识是日耳曼各民族在基督教的影响下才取得的。世界历史无非是自由意识的进展。
黑格尔思想强调人的自由意志。他认为使自由得以实现得因素就是“意志”。意志是最广义的人类活动,有了意志的活动,抽象的自由原则才能得以实现,人类意志活动的原动力是人类的需要、本能、兴趣和热情。黑格尔把万物看成是能动的,是发展变化的,因此我们就可以看出黑格尔对于自由意志的界定并没有那么严格,而是把自由意志看作是一个发展的过程。可见,黑格尔理解的自由,决不仅仅是“头脑”中的自由,它包括把自由意志应用于各种政治关系之中,用它来彻底改造和贯彻于社会机构,这当然是一个长期艰苦的过程,这也就构成世界历史本身,世界历史无非是“自由”意志的进展。黑格尔将自由或意志的发展分为自由、自为和自在自为。黑格尔以人为出发点,将自由意志看作是能动性的发展的自由,并遵循逻辑与历史相统一的规律来阐释法的发展。黑格尔所阐述的以自由为实体的法,其实质也就是权利。
法的本质一般来说是精神的东西,它更是一种意志。黑格尔对法的定义是: “任何定在,只要是自由意志的定在,就叫做法。所以一般说法,法就是作为理念的自由。”因此,黑格尔从自由意志的视角出发,认为自由意志是每个发展阶段所特有的法,并且从自由意志的发展进程可以推出法律、道德、宗教、伦理和国家。自由是自由意志的内在规定性和目的,它与一种外部存在的客观性有关,这种客观性分化在特殊需要的人类学东西之中,分化在外部的自然之物中,即它们是为意识而存在的,分化在单个意志与单个意志的关系之中,这些单个意志是自身作为不同的和特殊的意志的自我意识。在方法上,黑格尔的思想遵循逻辑与历史的一致性。在黑格尔看来,逻辑不仅体现在客观历史中,历史本身有其固有的逻辑层次,从低到高发展,历史的发展和逻辑结构往往是同步的。进而我们可以得出,法的发展也是历经抽象法、道德,最后发展到伦理的。
三、市民社会: 伦理性
“伦理性是客观精神的终结,是主观精神和客观精神自身的真理。”伦理的实体首先是作为直接的或自然的精神而存在的,这就是“家庭”; 然后就是个体的相对关系的总体性,这时的个体作为独立的个人而相互关联地处在一种形式的普遍性之中,这就是市民社会; 最后自我意识了的实体发展成为一个有机现实性的精神,这就是国家宪法。伦理的发展过程经过了三个阶段分别是家庭、市民社会和国家。
家庭是伦理最直接的体现形式,由人的自然区别开始,这就是性关系,但性关系又会上升为精神的规定性,即爱和相互信赖的信念的统一。因婚姻而实现的实体性统一同时又是一种伦理关系,身体的统一是伦理联盟的结果,它的又一结果就是产生个人与特殊利益的共同性。家庭的私有财产通过工作、劳动和预先操心等共同性而获得一种伦理的兴趣。孩子长大成人后离开家庭,他成为自为的,并准备建立一个新的家庭。婚姻的瓦解是随着一方的死亡这一自然环节而到来的。由此,家庭的内在统一性解体,家庭成员作为个人进入相互独立的关系之中,这时就需要法律的规定。
市民社会是许多个人及其独立的极端和特殊利益的集合。它首先是一个满足个人需要的系统,因为个人需要的满足取决于社会的总体联系,人通过劳动制造产品进行交换来满足自己的需要,这就产生了劳动的分工。分工和需要的满足以及分配财富和精神教化的不同,还导致了社会群体中等级间的区别。为了平衡各级利益冲突,就需要一些通行有效的准则,于是有了司法。法则是被设定和被认可的东西,目的是为了保护权益,它是人人都需要遵守的形式普遍性,不涉及道德和伦理的意志。为此目的,就有国家警察来保护这种外在的普遍性,还有行会,这就是市民作为个人为了自己的特殊利益而建立的组织,它致力于一种相对普遍的目的。通常的观点认为司法和警察应该规定在国家里,而黑格尔将其归在市民社会之中。警察存在的必要性在于实现和维持普遍性,警察通过采取外部秩序和设施的手段,来保障大量特殊目的和特殊利益,除此之外,还要负责保护超出这个社会范围之外的利益。因为普遍性存在于特殊利益之中,这就决定了伦理性作为内在的属性必须回归市民社会本身。因此,在黑格尔看来,市民社会和司法、警察并非对立的,相反市民社会是其深刻的根源。
四、国家是自由意志与伦理的最后实现
在黑格尔的理论中,真正的伦理是主客观相统一的自由,是普遍性与特殊性的统一,更是自在自为理念的存在,国家即是最好的表现形式。自在自为的国家就是伦理性的整体,是自由的现实实现; 而自由之所以成为现实,是因为理性是绝对目的。国家是在地上的精神,这种精神在世界上有意识地使自身成为实在,至于在自然界中,精神只是作为它的别物,从而作为蛰伏精神的实现。由此可以看出,黑格尔对于国家的探索不仅体现在对各种国家观念的反思和批判,还对国家在认识论上的理念实现的探究,而且体现在意识中并深知自身是实在存在的对象,以达到普遍性与特殊性的统一。
黑格尔认为,世界历史的最后目的就是“道德全体”,就是“国家”。在一个组织得法、内部健全的国家形式中,人民的私利与国家的利益相统一。“国家是现实的一种形式,个人在它当中拥有并且享有他的自由。但是有一个条件,就是他必须承认、相信并且情愿承受那种为‘全体’所共有的东西。”所以在黑格尔看来,个人的自由与一个合理性的国家应该是不矛盾的,个人的活动建立并改善国家,而国家最后保证个人的自由。
在一般的人的平等权和人权已经有了基本保障的情况下,如何保证个人有更多的行为空间,使之不受全球化的挤压,应该是现代自由理论所考虑的主要问题。总之,自由无疑是人类追求的最高目标,在理论上它是无条件的,但在现实中它又是有条件的,它的实现应该是渐进的,如果在现实中追求绝对的自由,就会迷失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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