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关系的分析和检视
作者:admin时间:2019-03-25 03:07:13阅读:215来源:本站
一、前言
在进行法学理论研究过程中,关于刑法与刑事诉讼法关系研究是其中一个重点内容。在过去,刑法与刑事诉讼法是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关系,两者的内容和形式都是统一的。从马克思学说角度分析,刑事诉讼法是刑法的一种内容表现形式,但是汪建成等研究学者认为,仅凭内容与形式的关系还不够彻底的概述传统刑法与刑事诉讼法之间的关系,其中刑法隶属授权性范畴,而刑事诉讼法则是限权性范畴,也就是说,刑法对国家刑罚权进行了规定,而刑事诉讼法则是保证刑罚权得以正确、合理形式的基础和参考。而这些年, 有关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关系研究逐渐渗透到“ 刑事一体化”上来,强调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应用应当内外协调一致,实现最优化社会效果。以上关于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研究角度和出发点存在一定的差异,但是其本质内容都是相同的,即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是有机的统一整体,不可分离开来,但是我国司法实践中关于这点应用却存在着不协调的现象,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之间的互动不明显,故而文章将对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之间的关系进行科学的论证。
二、浅析刑法和刑诉制度融合性
( 一)刑法和刑诉互为影响
站在宏观司法程序角度分析,刑事司法讲究以事实为基础,法律为准则,从发现事实到付诸法律的一个过程,因此刑法归法应用过程中是以观念模型建设和技术结果来为依据来进一步引导刑事司法人员具体行为的。而针对刑诉而言,发现事实这一在其归纳和筛选过程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基于此,司法应当站在长远发展角度去审视刑法规范和事实之间的关系,通过两者的融合影响得出科学的、准确的结论。由此可见,法律人员在调查案件的过程中并不是一个单向过程,也不是一个事实归纳总结的过程, 而是通过对规范额事实的分析而进行不断循环的一个过程。 总的来说规范和事实、刑法和刑诉互为影响,共同作用下得出了刑事司法中法律的真实和最终的结果。
( 二)刑法和刑诉互为基础
首先,刑法中对妨碍刑诉程序正常进行的行为实施了入罪化处理,以从法律角度维护刑诉的过程不受印象。例如我国《刑法》第六章第二节中规定了 12 条规定来保证整个诉讼程序公平公正的、顺利的进行,特别是针对刑事诉讼程序更是进行了多方面的规定。例如刑法修正案(九)二审稿中,将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者,不听法律制止的,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或者是其他有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都将纳入到“ 扰乱法庭秩序罪”范畴中去,另外我国诈骗罪刑法是否适用于诉讼诈骗等问题引起了各界的广泛讨论。以上这些都是立法者从保证刑法刑事诉讼程序正常进行而考虑的,但是从这一方面也可以看出刑法和刑诉关系的处理对保障刑事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同时刑事诉讼程序的发表也需要刑法给予一定的保护。其次,刑法规范运行的程序化和制度化离不开刑诉,作为刑法规范运行的基本保障— 刑诉为整个刑法规范提供了基础,提供了“ 骨架”和“ 脉络”,可以说刑诉是刑法规范应用的“ 说明书”,从总则、立案、侦查、公诉、审判以及执行等,刑诉针对每一阶段都进行了规范化说明。
( 三)刑法和刑诉互为制约
首先,刑法对刑诉有限定化的作用。从刑法理论角度分析,由于贝克风险社会理论的影响,我国刑法领域针对风险刑法研究进行了广泛的研究和讨论。 社会公众出于对自身安全的考虑要求刑事政策方面应当进行一些强制性规定,而这些无形加大了刑事政策压力,而这种压力会逐渐渗透到刑法体系内部中去,加快了刑法预防的研究步伐。有关法益概念内容不清晰、单一,法益关联性要求逐渐被削弱,责任根据中侵害结果及原因在其中的地位逐渐下降,有关要件判断实质化越来越突出,在加上客观规则理论的热潮,以上这些使得刑事立法转行为本位的转变提供了基础,使得刑法对法益的保护力度趋于预防化,同时也对大量的危险犯实施了创制,而这些现象的出现对刑诉法关于证明对象和方式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其次,刑法相对化形成或多或少都受刑诉的影响。从刑法理论角度分析,在过去,共犯罪论中,若正犯无罪,那么共犯( 其中不包括教唆犯)也是无罪的,但是现阶段的司法实践中经常会出现正犯无罪但是共犯有罪的现象。 而从制度角度分析,我国刑诉中对公诉案件制定了和解制度,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和被告人和解协议一方面会对案件程序处理产生一定的影响,另一方面也会对具体处理结果造成一定的影响。因此,和解制度的执行对刑诉最终量刑结果有着一定的作用。
三、刑法和刑诉价值型平衡概述
( 一)刑法和刑诉具备独立的价值体系
价值问题一直是法律科学研究的重要问题之一,即使是十分复杂关系体系中,其总会出现互为影响冲突的利益纠结,但是也会存在某种评判标准对其进行科学合理的评价。首先,从本质角度出发,刑法是以分析和明确价值为基础的。例如我国《刑法》总则中明确,刑法目的是使罪犯受到惩罚,进而使人民的利益得到切实的保护,而《 宪法》中规定,刑法同任何犯罪行为做斗争。 人人平等是刑法平等原则的最佳体现,有关罪行相适应原则在平等价值中争议较少,但是罪行法定原则关于这一点的规定确实不同,罪行法定原则的解读与刑法价值之间的关系也比较紧密。部分研究人员强调,罪行法定原则首先注重刑罚权的运用,惩罚犯罪,保护人民,其次才是防范刑罚权滥用,以保证人权,但是刑法是为处罚犯罪而设立的规范,即使国家没有设置刑法要科执行刑罚,那么也可以照样执行。从以上内容中可以看出“ 限制刑罚、保障人权”和:惩罚罪罚、保护法益“ 相互之间价值取向倾向性对罪行法定原则的运用起重要作用,同对个体案件的最终判定结果也会产生一定的影响。
( 二)刑法和刑诉的价值冲突
从本质上分析,刑法和刑诉之间的价值冲突具体可表现为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之间的冲突。最初,“ 正义”主要应用于评判人的行为方面,而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 正义”在西方国家用在了评价社会制度方面。 罗尔斯明确提出正义的作用对象是社会的基本结构。而刑事司法制度作为社会基本制度,其本质是以“ 正义”为基础的。在此基础之下,正义的价值取向更加的丰富,如秩序、公正、效率、公平以及自由等,但是刑法和刑诉构成的价值体系成为了争议的焦点。其中实体正义强调实体公正性,为了保障案件事实真相被发现,才使用了程序设置和证据规则,离开这一点,程序设置和证据规则完全没有意义。而程序正义则不仅注重实体程序,更加注重程序创制实体,但是从历史经验方面分析,程序法出现早于实体法。
四、刑法与刑事诉讼量刑互动关系构建分析
综合以上分析可以得出,刑法与刑事诉讼法之间的具有十分密切的关系,是一个有机统一的整体,两者对实现社会公平公正,保障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两者互为影响,互为基础,密不可分。基于此,从法学理论研究到立法、司法实践,只有确保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关系良性互动的途径才能彻底将两者结合,发挥整体性作用。
( 一)坚持刑事一体化原则
理念发表指导行动,要想正确解决刑法与刑诉之间的关系,必须从观念上重新和正确认识刑法和刑诉之间的关系,并对两者之间的关系进行正确的处理。首先在看待刑法与刑诉关系方面问题时,过分注重其中一方的重要性和价值体系等都是认识片面的表现。 例如注重程序独立价值,忽视实体价值,其结果是将刑事实体彻底架空、摒弃,最终导致刑事程序意义无法真正表现出来。又如,程序的推进若无实体法的支持,那么必然会失去方向,基于此,无论是从理论研究方面分析,还是从立法和实践角度出发,必须始终坚持刑事一体化的基本原则,将刑法和刑诉当作一个整体来对待,忽略两者之间的区别,正视两者之间的内在联系,切不可以分裂的、断层的角度去看待刑法和刑诉之间的关系。
( 二)重视整体性立法
立法对于正确处理刑法与刑诉关系,保障两者协调配合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故而必须站在立法的角度来加强刑法与刑诉之间的联系,以两者整体意识开展立法工作,也只有这样才能有效的解决两者衔接不畅通的问题,减少两者之间的冲突,为整体性、系统性配合的实现奠定坚实的基础。对于这一点我国可以汲取德国相关方面的经验,在对刑法进行、实施、废止等同时也应当对刑诉进行相应的处理;在制定刑诉的过程中应当对相应的刑罚问题给予一定的分析,同样制定刑法的过程中,应当对刑诉方面的问题进行综合的考虑,融合刑事实体和刑事程序法之间的关系,对这一整体进行同步进行探讨、规划、沟通,切实提高两者在立法层面的沟通和互动。
( 三)注重司法实践融合
刑事法治运行的重点是刑事司法实践。刑法和刑诉在司法实践中的融合是保障犯罪斗争最终胜利的基础。 犯罪案件中包含着某些实体性的东西,而诉讼的关键在于以犯罪构成要件为基础,发表指导实体形成。 也就是说在司法实践中,必须同时注重实体和程序两种问题,之后这样才能够保证刑法的落实和事实,伸张正义,体现法制统一理念。基于此,司法人员在办案过程中,不仅应当执行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彻底杜绝超期羁押、违法调查、刑讯逼供等现象的发生,同时还应当兼顾程序价值的同时重视刑法规定,以坚持客观存在事实依据,为司法裁判的定罪量刑的准确性和合理性奠定基础。另外,在司法实践中,有些问题既涉及到刑法问题,同时也可能涉及到刑诉问题,针对这些综合性问题,司法人员应当坚持“ 最优处理方式”基本原则,保障公平正义普适价值的体现,发挥刑法和刑诉良性互动的作用。
五、结论
综上所述,长时间以来,有关刑法和刑事诉讼关系问题研究都比较多,两者之间关系衔接、作用、影响关系涉及到的内容也比较多,且相互之间还有一定的联系,这无形中就增加了刑法和刑诉关系建立的难度,但是刑法和刑诉整体、和谐、统一关键的构建对我国法治社会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基于此无论是从实体角度出发,还是从法学理论角度分析,必须以正确的视角开展刑法和刑诉关系理论和司法实践研究,构建两者之间的良性互动,为我国刑事法治事业的进步奠定坚实的基础。
在进行法学理论研究过程中,关于刑法与刑事诉讼法关系研究是其中一个重点内容。在过去,刑法与刑事诉讼法是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关系,两者的内容和形式都是统一的。从马克思学说角度分析,刑事诉讼法是刑法的一种内容表现形式,但是汪建成等研究学者认为,仅凭内容与形式的关系还不够彻底的概述传统刑法与刑事诉讼法之间的关系,其中刑法隶属授权性范畴,而刑事诉讼法则是限权性范畴,也就是说,刑法对国家刑罚权进行了规定,而刑事诉讼法则是保证刑罚权得以正确、合理形式的基础和参考。而这些年, 有关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关系研究逐渐渗透到“ 刑事一体化”上来,强调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应用应当内外协调一致,实现最优化社会效果。以上关于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研究角度和出发点存在一定的差异,但是其本质内容都是相同的,即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是有机的统一整体,不可分离开来,但是我国司法实践中关于这点应用却存在着不协调的现象,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之间的互动不明显,故而文章将对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之间的关系进行科学的论证。
二、浅析刑法和刑诉制度融合性
( 一)刑法和刑诉互为影响
站在宏观司法程序角度分析,刑事司法讲究以事实为基础,法律为准则,从发现事实到付诸法律的一个过程,因此刑法归法应用过程中是以观念模型建设和技术结果来为依据来进一步引导刑事司法人员具体行为的。而针对刑诉而言,发现事实这一在其归纳和筛选过程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基于此,司法应当站在长远发展角度去审视刑法规范和事实之间的关系,通过两者的融合影响得出科学的、准确的结论。由此可见,法律人员在调查案件的过程中并不是一个单向过程,也不是一个事实归纳总结的过程, 而是通过对规范额事实的分析而进行不断循环的一个过程。 总的来说规范和事实、刑法和刑诉互为影响,共同作用下得出了刑事司法中法律的真实和最终的结果。
( 二)刑法和刑诉互为基础
首先,刑法中对妨碍刑诉程序正常进行的行为实施了入罪化处理,以从法律角度维护刑诉的过程不受印象。例如我国《刑法》第六章第二节中规定了 12 条规定来保证整个诉讼程序公平公正的、顺利的进行,特别是针对刑事诉讼程序更是进行了多方面的规定。例如刑法修正案(九)二审稿中,将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者,不听法律制止的,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或者是其他有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都将纳入到“ 扰乱法庭秩序罪”范畴中去,另外我国诈骗罪刑法是否适用于诉讼诈骗等问题引起了各界的广泛讨论。以上这些都是立法者从保证刑法刑事诉讼程序正常进行而考虑的,但是从这一方面也可以看出刑法和刑诉关系的处理对保障刑事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同时刑事诉讼程序的发表也需要刑法给予一定的保护。其次,刑法规范运行的程序化和制度化离不开刑诉,作为刑法规范运行的基本保障— 刑诉为整个刑法规范提供了基础,提供了“ 骨架”和“ 脉络”,可以说刑诉是刑法规范应用的“ 说明书”,从总则、立案、侦查、公诉、审判以及执行等,刑诉针对每一阶段都进行了规范化说明。
( 三)刑法和刑诉互为制约
首先,刑法对刑诉有限定化的作用。从刑法理论角度分析,由于贝克风险社会理论的影响,我国刑法领域针对风险刑法研究进行了广泛的研究和讨论。 社会公众出于对自身安全的考虑要求刑事政策方面应当进行一些强制性规定,而这些无形加大了刑事政策压力,而这种压力会逐渐渗透到刑法体系内部中去,加快了刑法预防的研究步伐。有关法益概念内容不清晰、单一,法益关联性要求逐渐被削弱,责任根据中侵害结果及原因在其中的地位逐渐下降,有关要件判断实质化越来越突出,在加上客观规则理论的热潮,以上这些使得刑事立法转行为本位的转变提供了基础,使得刑法对法益的保护力度趋于预防化,同时也对大量的危险犯实施了创制,而这些现象的出现对刑诉法关于证明对象和方式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其次,刑法相对化形成或多或少都受刑诉的影响。从刑法理论角度分析,在过去,共犯罪论中,若正犯无罪,那么共犯( 其中不包括教唆犯)也是无罪的,但是现阶段的司法实践中经常会出现正犯无罪但是共犯有罪的现象。 而从制度角度分析,我国刑诉中对公诉案件制定了和解制度,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和被告人和解协议一方面会对案件程序处理产生一定的影响,另一方面也会对具体处理结果造成一定的影响。因此,和解制度的执行对刑诉最终量刑结果有着一定的作用。
三、刑法和刑诉价值型平衡概述
( 一)刑法和刑诉具备独立的价值体系
价值问题一直是法律科学研究的重要问题之一,即使是十分复杂关系体系中,其总会出现互为影响冲突的利益纠结,但是也会存在某种评判标准对其进行科学合理的评价。首先,从本质角度出发,刑法是以分析和明确价值为基础的。例如我国《刑法》总则中明确,刑法目的是使罪犯受到惩罚,进而使人民的利益得到切实的保护,而《 宪法》中规定,刑法同任何犯罪行为做斗争。 人人平等是刑法平等原则的最佳体现,有关罪行相适应原则在平等价值中争议较少,但是罪行法定原则关于这一点的规定确实不同,罪行法定原则的解读与刑法价值之间的关系也比较紧密。部分研究人员强调,罪行法定原则首先注重刑罚权的运用,惩罚犯罪,保护人民,其次才是防范刑罚权滥用,以保证人权,但是刑法是为处罚犯罪而设立的规范,即使国家没有设置刑法要科执行刑罚,那么也可以照样执行。从以上内容中可以看出“ 限制刑罚、保障人权”和:惩罚罪罚、保护法益“ 相互之间价值取向倾向性对罪行法定原则的运用起重要作用,同对个体案件的最终判定结果也会产生一定的影响。
( 二)刑法和刑诉的价值冲突
从本质上分析,刑法和刑诉之间的价值冲突具体可表现为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之间的冲突。最初,“ 正义”主要应用于评判人的行为方面,而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 正义”在西方国家用在了评价社会制度方面。 罗尔斯明确提出正义的作用对象是社会的基本结构。而刑事司法制度作为社会基本制度,其本质是以“ 正义”为基础的。在此基础之下,正义的价值取向更加的丰富,如秩序、公正、效率、公平以及自由等,但是刑法和刑诉构成的价值体系成为了争议的焦点。其中实体正义强调实体公正性,为了保障案件事实真相被发现,才使用了程序设置和证据规则,离开这一点,程序设置和证据规则完全没有意义。而程序正义则不仅注重实体程序,更加注重程序创制实体,但是从历史经验方面分析,程序法出现早于实体法。
四、刑法与刑事诉讼量刑互动关系构建分析
综合以上分析可以得出,刑法与刑事诉讼法之间的具有十分密切的关系,是一个有机统一的整体,两者对实现社会公平公正,保障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两者互为影响,互为基础,密不可分。基于此,从法学理论研究到立法、司法实践,只有确保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关系良性互动的途径才能彻底将两者结合,发挥整体性作用。
( 一)坚持刑事一体化原则
理念发表指导行动,要想正确解决刑法与刑诉之间的关系,必须从观念上重新和正确认识刑法和刑诉之间的关系,并对两者之间的关系进行正确的处理。首先在看待刑法与刑诉关系方面问题时,过分注重其中一方的重要性和价值体系等都是认识片面的表现。 例如注重程序独立价值,忽视实体价值,其结果是将刑事实体彻底架空、摒弃,最终导致刑事程序意义无法真正表现出来。又如,程序的推进若无实体法的支持,那么必然会失去方向,基于此,无论是从理论研究方面分析,还是从立法和实践角度出发,必须始终坚持刑事一体化的基本原则,将刑法和刑诉当作一个整体来对待,忽略两者之间的区别,正视两者之间的内在联系,切不可以分裂的、断层的角度去看待刑法和刑诉之间的关系。
( 二)重视整体性立法
立法对于正确处理刑法与刑诉关系,保障两者协调配合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故而必须站在立法的角度来加强刑法与刑诉之间的联系,以两者整体意识开展立法工作,也只有这样才能有效的解决两者衔接不畅通的问题,减少两者之间的冲突,为整体性、系统性配合的实现奠定坚实的基础。对于这一点我国可以汲取德国相关方面的经验,在对刑法进行、实施、废止等同时也应当对刑诉进行相应的处理;在制定刑诉的过程中应当对相应的刑罚问题给予一定的分析,同样制定刑法的过程中,应当对刑诉方面的问题进行综合的考虑,融合刑事实体和刑事程序法之间的关系,对这一整体进行同步进行探讨、规划、沟通,切实提高两者在立法层面的沟通和互动。
( 三)注重司法实践融合
刑事法治运行的重点是刑事司法实践。刑法和刑诉在司法实践中的融合是保障犯罪斗争最终胜利的基础。 犯罪案件中包含着某些实体性的东西,而诉讼的关键在于以犯罪构成要件为基础,发表指导实体形成。 也就是说在司法实践中,必须同时注重实体和程序两种问题,之后这样才能够保证刑法的落实和事实,伸张正义,体现法制统一理念。基于此,司法人员在办案过程中,不仅应当执行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彻底杜绝超期羁押、违法调查、刑讯逼供等现象的发生,同时还应当兼顾程序价值的同时重视刑法规定,以坚持客观存在事实依据,为司法裁判的定罪量刑的准确性和合理性奠定基础。另外,在司法实践中,有些问题既涉及到刑法问题,同时也可能涉及到刑诉问题,针对这些综合性问题,司法人员应当坚持“ 最优处理方式”基本原则,保障公平正义普适价值的体现,发挥刑法和刑诉良性互动的作用。
五、结论
综上所述,长时间以来,有关刑法和刑事诉讼关系问题研究都比较多,两者之间关系衔接、作用、影响关系涉及到的内容也比较多,且相互之间还有一定的联系,这无形中就增加了刑法和刑诉关系建立的难度,但是刑法和刑诉整体、和谐、统一关键的构建对我国法治社会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基于此无论是从实体角度出发,还是从法学理论角度分析,必须以正确的视角开展刑法和刑诉关系理论和司法实践研究,构建两者之间的良性互动,为我国刑事法治事业的进步奠定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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