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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侵权无过错责任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作者:admin时间:2019-03-25 02:51:36阅读:349来源:本站

摘    要: 近些年牺牲环境来换取经济利益的传统经济发展路子所带来环境问题层出不穷, 对作为环境侵权领域核心的无过错原则的关注更显得尤为重要。本文将从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含义、构成要件、形成、发展过程, 以及环境侵权领域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必要性等方面展开论述, 并着重分析立法、司法上环境侵权无过错责任原则之缺陷, 并提出适当建议。

  关键词: 环境侵权; 无过错责任原则; 适用; 缺陷; 建议;

  一、无过错责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存在损害事实, 不考虑行为人的主观过错的归责标准。换言之, 即不考虑行为人主观上有无过错, 但凡是行为人的社会活动或所管理的人或物造成了他人损害, 他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1)

  (一) 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法律特征

  1. 责任承担上, 不以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存在故意或过失为条件

  对于侵权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过错, 受害人不用举证, 即使侵权行为人以其主观上没有存在过错反驳, 也不能成为抗辩理由。

  2. 理清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否需要承担责任的关键要件

  因为在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况下, 不问侵权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错与否, 侵权行为人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关键取决于侵权行为是否是损害事实的直接后果。

  3. 适用范围由法律明文规定

  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已不能适应工业社会的发展趋势, 由此无过错责任原则应运而生。为了平衡受害人和侵权行为人之间的利益, 也为了平衡社会发展和个人权益保护之间的天平, 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应当由法律一一列明, 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 一律不得适用。

  4. 免责事由应当由法律明文列举规定

  在特殊侵权纠纷中, 以上情况并不能完全成为免责事由, 且不同类型的特殊侵权事件之间免责事由也各不相同。这是因为在这些特殊侵权中侵权人与被侵权人之间的地位不平等, 要使得被侵权人所受损失得到及时的救济, 必须权衡侵权人与被侵权人之间的利益, 对侵权人可能提出的免责事由进行一定的限制, 促使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保护。

环境侵权无过错责任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二) 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历史沿革

  但从19世纪后期起, 随着工业革命的兴起, 导致了交通事故、工业灾害、环境污染等问题的频发。由于当时运用过错责任原则来处理工业事故, 大部分的处理结果均以工人败诉结束。这极大地使得工人同资产阶级间的矛盾冲突升级, 严重地减缓了资本主义经济发展速度。

  二、环境侵权中的无过错责任原则

  (一) 环境侵权的含义及构成要件

  (2) 法学界对于“违法性”是否属于环境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意见尚不一致, 198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41条第1款却未将“违法性”作为一个环境侵权必不可少的因素。

  (二) 环境侵权中适用无过错责任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相对于过错责任原则仅局限于传统自然法学公平正义标准,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着眼于整个社会个体之间的利益平衡、不同社会群体的力量对比, 以寻求解决当事人纠纷的最佳方案, 对受害人损失进行及时救济以体现民法公平正义目标的要求。

  (三) 环境侵权中适用无过错责任的注意事项

  1. 发生损害后果是环境侵权的前提条件

  在传统的民事责任理论体系和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制度下, 具体分析环境侵权行为构成要件的特殊性, 仍然将损害后果当作环境侵权不可或缺的因素之一。 (3) 环境损害后果包括:财产权方面的损害、人身权方面的损害、环境享受权方面的损害。

  2. 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诉讼证明方式

  (4) 相比于侵权人, 受害人更清楚自己所遭受的损失, 举证责任分配有利于及时查清案件事实;再次, 环境侵权采用举证责任倒置体现在由侵权人证明损害后果与侵权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举证环境侵权的因果关系, 对于受害人而言难度很大。

  三、环境侵权无过错责任之缺陷及合理建议

  (一) 无过错责任原则在立法上和司法上的缺陷

  1. 无过错责任原则在立法设计上存在缺陷

  (5) 《民法通则》的这项规定显然将“违法性”认定为环境侵权责任的一个构成要件, 因此排除了那些合法排污行为致人受损的案件, 致使受害人无法可诉。这种做法是与法律的价值是相悖的, 是不提倡的。对于以上立法上的不统一应尽快进行修正, 保证法律体系的统一性。

  2. 司法实践中的局限性

  (6) 我国法律在环境侵权领域统一适用一元归责原则, 但从环境侵权的各类具体情形看, 这种“一刀切”的做法是不合理的。环境侵权全部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虽然照顾到了处于弱势地位受害人的利益, 但是相应地加重了侵权行为人的负担。

  3. 举证责任分配方面存在不合理问题

  法律规定将证明因果关系的责任转移给侵权人, 免除了受害人在因果关系上的举证责任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必然性, 但在实践中, 这种做法加重了侵权人的负担, 这种做法有失偏颇。

  (二) 完善环境侵权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建议

  1. 统一环境侵权方面的立法

  对于普通民众而言, 往往对立法规范不统一现象迷惑不已, 不利于认清自己行为的性质, 这既不符合法律是人们的行为规则的特征, 也不利于法律的实现。因此应尽快统一立法, 保持法律制度内部一致性和完整性。

  2. 将一元归责原则转化为二元归责原则

  首先, 在环境侵权中坚持无过错责任为主是符合侵权法的救济功能, 但坚持所有的环境侵权案件都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是不合理的, 这忽视了环境侵权的类型化。其次, 全面深入分析环境侵权的特点, 对部分环境侵权案件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及时救济受害人的权利, 又不致过分加重侵权人的责任。

  3. 合理分配当事人之间的举证责任

  因此我们应当借鉴环境保护制度发达国家的一些有效做法。 (7) 受害者对侵害行为引起损害可能性初步证明, 即可推定因果关系存在;第二种为流行病学因果关系。疾病是该因素作用的结果的结论, 与生物学演说不相冲突;第三种为间接反证说的因果关系理论。因此应结合我国的基本国情, 选择上述方法中的一种来定义我国环境侵权因果关系推定, 在环境侵权当事人之间合理分配举证任务。

  四、结语

  环境侵权无过错责任原则符合当今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 既保护了当代人的权利, 也照顾到了后代子孙的权益。但通过上述的分析发现其在立法上和司法上仍然存在一些缺陷和不足, 只有针对这些问题提出解决方案, 并不断对其进行完善和修正, 才能构建合理、完备的环境侵权体系, 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做出贡献。

  参考文献:

  [1]潘同龙.侵权行为法[M].天津:人民出版社, 1995.
  [2] 王卫国.过错责任原则:第三次勃兴[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0.
  [3] 顾海舟.论无过错责任原则[D].吉林:吉林大学, 2008.
  [4] 刘超.环境侵权救济诉求下的环保法庭的研究[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 2013.
  [5] 曹明德.环境侵权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0.
  [6] 王明远.环境侵权救济法律制度[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1.
  [7] 张梓太.环境法律责任研究[M].北京:商务印书馆, 2004.
  [8]王利明.民法﹒侵权行为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993.
  [9]张新宝.中国侵权行为法[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998.
  [10]钱水苗.污染环境侵权行为民事责任的特点[J].杭州大学学报, 1993 (6) .
  [11] 周珂.我国民法典制定中的环境法律问题[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 2011.
  [12]张新宝.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7.
  [13] 刘超.环境侵权救济诉求下的环保法庭的研究[M].湖北:武汉大学出版社, 2013.
  [14]周珂.我国民法典制定中的环境法律问题[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 2011.

  注释:

  1 潘同龙.侵权行为法[M].天津:人民出版社, 1995:63-64.
  2 王卫国.过错责任原则:第三次勃兴[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0. 42.
  3 顾海舟.论无过错责任原则[D].吉林:吉林大学, 2008. 3.
  4 刘超.环境侵权救济诉求下的环保法庭的研究[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 2013. 84.
  5 曹明德.环境侵权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0:17-26.
  6 王明远.环境侵权救济法律制度[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1. 16.
  7 张梓太.环境法律责任研究[M].北京:商务印书馆, 2004. 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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