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区域绿色金融发展政策的省际分析
作者:admin时间:2019-03-29 05:23:44阅读:282来源:本站
进入“十二五”期间以来,我国经济增长到了“爬坡过坎的紧要关口”,进入“结构调整阵痛期、增长速度换挡期”,经济增速缓中趋稳,面临较大的下行压力,支撑我国区域经济发展的要素条件也在发生深刻变化。面对日益凸显的经济增长与环境承载和资源支撑压力的深层次矛盾,我国各地区必须推进经济结构调整,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大力实施绿色发展战略。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亟需发挥金融资源的支持作用,特别是要大力发展绿色金融,完善市场配置绿色金融资源的体制机制,推进绿色信贷、绿色保险、绿色证券和碳金融等绿色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构建促进经济绿色发展的金融服务体系,优化资源合理配置,缓解经济增长面临的环境承载与资源约束的巨大压力,促进区域经济可持续发展。
一、我国区域绿色金融发展的主要举措
区域经济转型与发展需要绿色金融的大力支撑,那么,我国各省区市在发展绿色金融方面采取了哪些措施?通过全面梳理各省区市的《十二五规划》《金融十二五规划》《生态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政府工作报告》(2010—2014) 等有关绿色金融发展方面的主要文件并加以总结,发现各省区市都积极尝试和探索发展绿色金融,也取得了积极的进展,有些某方面还取得了突破。各省区市关于绿色金融发展方面的举措总体上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 积极开展绿色信贷试点,完善绿色信贷体制机制
2007年,原国家环保总局、人民银行总行和银监会联合颁布《关于落实环保政策法规防范信贷风险的意见》,随后,20多个省区市环保部门与金融机构分别制定各地方绿色信贷实施方案和细则,并大力推广和实施。根据《2012年度中国银行业社会责任报告》,截至2012年末,银行业绿色信贷余额6.14万亿元,同比增长16.9%,支持环保节能项目1.0874 万个,同比增加1525 个,支持新能源项目贷款余额达2000 亿元。①各省区市积极探索绿色信贷政策,严格落实信贷环保要求,支持开展绿色信贷活动,开展绿色信贷试点,实施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绿色信贷、环境经济政策。
1. 建立、强化和完善环保部门和金融系统的部门合作和信息共享机制。安徽、湖南、宁夏、江苏、河南等省区提出要深入开展企业环境行为信用等级评价与信息公开工作,将企业环境信息纳入银行征信系统,实行差别化的信贷政策。山西积极深入开展企业环保信用评级,制定不同产品和行业的绿色信贷指南。浙江也把环保信用作为企业资信评价的重要依据,建立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机制和环境绩效评估机制。内蒙古还将企业环境违法信息纳入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和银监会信息披露系统,与企业信用等级评定、贷款及证券融资联动。
2.建立有利于抑制重污染项目和鼓励清洁项目的信贷机制。各省区市积极发挥金融资源的引导作用,通过引导资金流向达到抑制重污染项目和鼓励清洁项目的效果。安徽、湖南、山西、广西、宁夏、黑龙江等省区提出要推进绿色信贷业务,支持符合绿色发展的项目、企业和行业,促进节能减排环保、循环经济、低碳经济发展的金融支持;同时提高高耗能、高排放行业贷款门槛,从严控制对高耗能、高污染和资源消耗型企业和产能过剩行业的信贷投放。河南把节能环保、信息技术、高端制造、现代物流等行业作为客户拓展的重点目标,加强在建项目、已发放项目和收尾项目的贷后管理,严格新上项目信贷准入标准。云南探索研究制定绿色信贷指南,发表指导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和环境违法的企业、项目进行信贷控制,遏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的盲目扩张。福建提出大力推广能效贷款等绿色信贷产品,扩大绿色信贷规模,推进生态产品市场化,优先为环保升级改造企业发放贷款,对违法企业停发贷款,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升级。在国家大力提倡发展低碳经济的背景下,山东提出金融业应该首先树立低碳经济理念,银行业应当承担信贷资金配置的碳约束责任,努力开展低碳衍生金融服务,对相关企业进行扶持,使更多的资金能够流入与低碳经济相关的行业,并通过积极开发低碳信贷支持循环经济技术研发、示范推广和能力建设。上海、广东、内蒙古也提出积极探索发展低碳金融,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节能减排环保、循环经济、环境综合治理、重点污染防治工程及和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和新能源等产业发展的直接信贷支持力度。
3.鼓励金融机构进行绿色信贷产品、服务和融资模式创新。北京和贵州提出努力构建绿色金融服务体系,鼓励金融机构开发绿色金融产品,支持商业银行、绿色信贷专营机构创新绿色信贷融资模式,扩大绿色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覆盖面及影响力,鼓励开展能效融资项目合作。内蒙古提出建立对银行的绿色评级制度,将绿色信贷成效与银行机构高管人员履职评价、机构准入、业务发展挂钩。
4.加强绿色信贷政策改革创新和研究。辽宁、四川、新疆、重庆提出通过政策创新,继续深化绿色信贷方面的改革,探索建立绿色信贷新机制,完善绿色信贷办法,大力推行绿色信贷。天津和云南提出积极开展绿色信贷等环境经济政策的探索研究。
(二) 围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积极探索建立绿色保险制度
在绿色保险方面,2008年国家出台《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发表指导意见》,将环保意识引入保险业,以防范企业生产经营中可能出现的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人保财险、平安保险等10余家保险企业相继推出环境污染责任险。截至2013年末,已在10多个省区市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投保企业达2000多家,承保金额近200亿元。②
北京、上海、贵州大力发挥绿色保险金融机构的作用,鼓励保险机构开发绿色金融产品。山东通过积极开发低碳保险产品及服务,提出保险业承担低碳衍生金融服务规避和转移风险的责任。河北实施“绿色保险”工程,建立“曹妃甸保险服务可持续发展试验区”。
江苏、湖南、重庆、新疆、宁夏、辽宁、浙江、广东、内蒙古、河南和山西等省区市积极探索建立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开展污染责任保险试点。与此同时,辽宁重点加快建立重污染企业退出机制和环境风险投资制度。浙江将高环境风险行业纳入绿色保险体系。广东实施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绿色保险等环境经济政策。内蒙古提出重点区域涉重金属企业应当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河南推行在石油化工、危险废物处置等环境高风险行业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山西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开展环境责任保险业务,将涉及有毒有害化学品、危险废物的企业和涉及重金属排放的企业、放射源使用企业、生活垃圾处理场、尾矿库以及其他有环境污染事故记录的企业纳入保险体系。
福建省大力发展绿色保险,一是鼓励保险公司推广绿色环保理念,开展低碳、环保类公益事业项目。二是大力发展绿色保险,探索保险费率直接与排量或是否采用清洁能源挂钩的绿色车险业务,鼓励发展与节能减排贷款以及绿色信贷相关的保证保险业务,推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发展。三是完善绿色保险政策,利用保险机制和市场手段转移污染事故风险,缓解污染事故纠纷引发的矛盾。四是完善落后产能退出机制,研究实施企业环境污染责任险等政策措施。
云南探索绿色保险政策,开展绿色保险需求调查,研究绿色保险评估技术,深化和扩大重点区域绿色保险试点,推进云南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制定和完善绿色金融政策法规,形成系统的环境风险预防机制,为云南在发展低碳经济、节能减排、产业结构调整等方面提供支持保障。
(三) 尝试运用绿色证券融资渠道,引导区域绿色发展
在绿色证券上,2008 年国家出台《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的发表指导意见》,要求火电、钢铁等重污染行业的公司在IPO申请或再融资时,必须通过环保部的环保核查,否则证监会不予受理,已关闭“两高一剩”(高污染、高能耗、产能过剩) 行业企业寻求上市融资的直接融资渠道。通过绿色证券来鼓励和引导绿色发展,有些省区市进行了积极的探索。
北京和贵州发挥证券金融机构的作用,拓展绿色产业发展的投融资渠道,鼓励绿色企业通过上市融资、发行债券等方式融资。上海、浙江、重庆提出继续深化绿色证券方面的改革,积极探索利用绿色证券等绿色经济手段和政策,运用经济杠杆调节或影响市场主体行为。内蒙古加大对节能减排项目、循环经济项目的直接融资支持力度,优先做好符合节能环保条件企业的上市培育工作,为企业上市融资和发行债券提供发表指导和服务,并将企业环境违法信息纳入征信系统和银监会信息披露系统,与企业证券融资相联动。山东紧密围绕低碳经济建设,通过积极开发低碳证券,支持循环经济技术研发、示范推广和能力建设,努力开展低碳衍生金融服务,并由信托投资者承担环境治理的信托责任,基金公司承担碳市场交易主体的责任。河南提出继续实行绿色证券制度,严格上市企业环境保护核查。湖南探索发行湘江治理债券。
(四) 依托清洁发展机制(CDM)建设,区域碳金融取得重要进展
在碳金融领域,主要依托于清洁发展机制(CDM) 下的碳交易,2008年我国成立了第一家综合性碳排放权交易所——天津排放权交易所,2011 年11 月起,在7个省市开展碳排放交易试点。截至2013 年末,经国家发改委批准的CDM项目达到5002个,涉及节能和提高能效等8 大领域,其中,有3775 个CDM项目在联合国成功注册,预计二氧化碳年减排量7.8亿吨。③在国家大力提倡发展低碳经济的背景下,金融业应该首先树立低碳经济理念,对相关企业进行扶持。为此,许多省区市对发展碳金融进行了积极的探索。
北京提出要加快发展碳金融要素市场,探索推进碳交易试点,支持北京环境交易所搭建全国性环境金融交易平台,加大对碳交易标准的研发投入和推广力度,积极推动排污权、节能量、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自愿减排项目进场交易,逐步探索建立国内领先的碳金融市场体系。上海鼓励碳金融市场发展,提出探索开展节能量和碳排放交易试点,探索发展低碳金融,提出开展CDM 项目的金融服务,探索发展CDM 预期收益权抵押,为推进CDM 项目交易提供支持;探索发展自愿减排交易市场;研究设计基于碳排放权的期货、期权等产品。天津提出要完善金融与产业的对接机制,发展能效等产品交易,探索碳排放权交易综合试点,发展碳金融。
山东明确提出发展低碳金融。一是通过积极开发低碳信贷、低碳保险、低碳证券等低碳金融产品及服务,支持循环经济技术研发、示范推广和能力建设。二是努力开展低碳衍生金融服务,提出银行业承担信贷资金配置的碳约束责任,保险业承担规避和转移风险的责任,信托投资者承担环境治理的信托责任,基金公司承担碳市场交易主体的责任。三是借鉴国际经验,着手设立中国CDM基金,着力加强CDM市场的培育和发展,加快开发各类支持低碳经济发展的碳金融衍生工具,助力低碳经济迅速成长。四是积极参与碳排放权市场交易相关金融服务,建立完善的碳排放权现货交易和未来碳排放权期货交易,这样可以提高我国碳资源定价影响力,建立符合国内需求、对接国际规则的碳市场交易体系;商业银行等主流金融机构在进入该市场的同时,可以提供与碳排放权交易相关的诸如碳信用的登记、托管、结算和清算工作等服务。
广东提出建立和完善排放权交易平台,加快实现主要污染物排放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加快发展碳金融体系,支持发起设立碳基金和信托产品,引导金融机构加强对企业投资低碳项目的金融服务,探索建立碳排放权交易所,开展碳排放权交易。福建提出研究开发碳金融产品,推进生态产品市场化。河南提出完善温室气体排放管理体制和机制,加快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重庆提出建立碳排放统计评估体系,开展低碳经济试点。湖北根据可持续发展原则,坚持金融支持资源开发与保护并重,以创新服务领域、支持以“两型”社会建设为方向,以创新绿色金融产品为重点,以创新管理与服务为保证,实现金融资源合理开发与综合利用,支持节能减排,发展低碳金融,推动湖北低碳经济发展,并建立湖北碳交易所,为打造全国碳金融市场创造条件。
(五) 构建区域绿色金融服务体系,尝试建立绿色金融服务中心
除了以上各省区市在绿色信贷、绿色证券、绿色保险和碳金融方面的积极探索之外,北京、广东和贵州还提出要积极全面发展绿色金融服务体系。
北京《北京市“十二五”时期金融业发展规划》和贵州《贵州省“十二五”金融业发展专项规划》都提出“努力构建绿色金融服务体系”。探索建立集绿色金融机构、绿色金融产品、绿色金融中介服务组织于一体的绿色金融服务体系。发挥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的作用,拓展绿色产业发展的投融资渠道,鼓励绿色企业通过上市融资、发行债券等方式融资。鼓励金融机构开发绿色金融产品,支持商业银行、绿色信贷专营机构创新绿色信贷融资模式,扩大绿色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覆盖面及影响力,鼓励开展能效融资项目合作。探索建立集绿色金融机构、绿色金融产品、绿色金融中介服务组织于一体的绿色金融服务体系。此外,北京还提出探索推进碳交易试点,支持北京环境交易所搭建全国性环境金融交易平台,加大对碳交易标准的研发投入和推广力度,积极推动排污权、节能量、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自愿减排项目进场交易,逐步探索建立国内领先的碳金融市场体系。增强北京东二环金融商务区绿色金融功能,在全国率先设立绿色金融服务中心。
广东《广东省金融改革发展“十二五”规划》中提出“完善促进绿色发展的金融服务体系”。一是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节能减排、重点污染防治工程及合同能源管理服务的信贷支持力度,从严控制对高耗能、高污染和资源消耗型企业和项目的信贷投放,加大对可再生能源利用的金融支持。二是建立和完善排放权交易平台,加快实现主要污染物排放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加快发展碳金融体系,支持发起设立碳基金和信托产品,引导金融机构加强对企业投资低碳项目的金融服务,探索建立碳排放权交易所,开展碳排放权交易。三是探索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等绿色保险试点。同时提出韶关市要不断完善对“双转移”和制造业基地的金融服务网络,促进生态资源资本化,进一步优化金融生态环境,建立绿色金融示范市。
二、我国区域绿色金融发展存在的主要问题
“绿色金融”理念提出后,世界各国政府、国际组织、民间金融机构以及非政府组织在环保领域进行了多种尝试,国际金融公司在2003年6月提出了著名的“赤道原则”,绿色金融产品创新和绿色金融业务近年来在英美等发达国家发展势头也十分迅速。2007 年7月,当时的国家环保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三部门联合提出了《关于落实环境保护政策法规范信贷风险的意见》,随后至2008年2月25日半年多的时间里,环保总局(环保部)会同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等金融监管部门相继推出“绿色保险”“绿色证券”等“绿色金融”新政,中国的“绿色金融”制度初具框架。不过,从以上对我国各地区的主要文件的梳理过程中可以发现,我国区域绿色金融发展也还存在许多不足和问题,总体上全国从中央到大部分地区对于发展绿色金融还处于从“概念”向“实践”的摸索起步阶段,总体上还存在以下不足和问题。
(一) 部分省区市对发展绿色金融的认识和重视还不够
大部分省区市还没有设立专门的绿色金融领导机构,金融主管部门还没有专门管理绿色金融的机构和人员。各省区市对于发展绿色金融重视不够,缺乏战略规划,主管部门的政策目标还主要停留在限制“两高一剩”行业的信贷投放等短期目标上,而对绿色金融的长远发展缺少完整的战略安排和配套政策。
从以上对主要相关文件的梳理可以发现各省区市在战略规划和配套政策上的缺失。规划是对未来工作的计划安排,而政府工作报告是对过去一年实践工作的总结,因而规划可以说是“说了什么”,而“报告”是“做了什么”。从
2010—2014 年各省区市《政府工作报告》的介绍中可以发现,仅仅天津、福建、湖南、湖北、重庆5个省市有关于绿色金融方面的总结。当然,我们不能得到结论说别的省份没有做,但至少没有在政府工作报告中“说”出来,我们可以认为相对于政府其他工作如GDP、就业、财政税收和维稳等工作,关于绿色金融的工作可能放在次要的位置上。
有三个文件对绿色金融做出规定的有上海、天津、福建、湖北、河南、重庆6个省市;有两个文件对绿色金融做出规定的有江苏、广东、湖南3个省;只有一个文件对绿色金融做出相关规定的有北京、浙江、山东、辽宁、内蒙古、河北、黑龙江、安徽、四川、新疆、山西、广西、云南、宁夏、贵州15 个省区市。此外,其他7个省份在重要文件中都没有提及关于绿色金融方面的政策。同样,我们不能得到结论说别的省份没有发展绿色金融工作,但至少从工作发表指导政策上,这些省份把关于绿色金融的工作可能放在次要的位置上。
(二) 大部分省区市绿色金融法规政策体系不健全
绿色金融在我国开展时间较短,大部分省区还没有专门制定与绿色金融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一是在法制建设上,有关绿色金融投融资和监管的法律体系不健全、标准不完善,各参与者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不够具体,影响实际效果;二是在政策支持上,出台的一些促进绿色金融发展的政策和措施在实践中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远不能满足实际需要。比如在产业结构由高碳向低碳转变中,转型企业的经营成本往往会大幅上升而影响盈利,而财政补贴、税收减免和金融优惠等政策并未有效跟进,影响金融机构开展绿色金融业务的积极性。
(三) 大部分省区市绿色金融规模较小,产品和服务较单一
2014年6月11日《中国低碳金融发展2014 年度报告》在第二届深圳国际低碳城论坛上发布,报告发现尽管《绿色信贷指引》已发布两年,然而商业银行的绿色信贷余额规模依旧较小,绝大多数银行绿色信贷总额与总资产比例低于2%,而排名第一的兴业银行此项比融产品创新力度不够,虽然金融业也陆续推出了一些支持节能减排的金融创新产品,但与国外领先者相比差距明显,我国大部分绿色金融服务还停留在绿色信贷的浅层次,所涉足领域多在中下游环节或多是低附加值产品。二是绿色金融市场发展不完善,从省级领导部门到主要金融机构,提到落实发展绿色金融政策的时候,往往等同于绿色信贷,或仅仅指减少对高耗能、高污染企业的贷款额度,对于绿色金融的其他产品如绿色证券、绿色保险和碳金融产品的理解甚少,目前各地绿色金融市场主要还是绿色信贷等间接融资,大多数非银行金融机构参与较少,绿色证券、绿色保险等发展明显不足,碳期货和碳期权等衍生品市场几乎是空白。
(四) 部分省区市政府与金融机构发展绿色金融的动力不足
目前,虽然各省区市金融业对发展绿色金融也有一定热情,但绿色金融的实施仍主要依靠政府和金融监管部门的外力推动,缺乏源自金融机构自身的内部驱动力。由于长期以来习惯于“高耗能、高利润”的传统发展模式,各方面对节能减排的认识还没有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对传统发展路径的依赖尤为明显,有的地方认为节能减排是对经济发展“做减法”,对淘汰落后产能决心不大,有的甚至还在上一些高消耗、高排放和产能过剩项目,在这种背景下,金融机构对绿色金融理念下蕴涵的巨大的经济和社会价值还缺乏深刻认识。
同时,一些进入实践阶段的金融机构大多停留在某些绿色金融具体经营层面,缺乏相应的长远规划、制度安排、组织保障和企业文化等战略准备。金融机构对绿色金融的学习、研究和宣传不足,不少管理者与员工的绿色金融意识不强,自身环保责任很容易被现实的考核压力和经济利益冲淡。《中国低碳金融发展2014 年度报告》表明,在总资产排名靠前的25家商业银行中,只有6家公布了《2013 年企业社会责任报告》,而很多小型商业银行根本没有该项报告。⑤发展绿色金融的市场机制尚未有效形成,市场主体加大环保投资、防控环境风险的内在动力不足,绿色信贷、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绿色证券等环境经济政策有效实施缺乏根本推动力。
很多银行从业人员对绿色金融了解不深入,专业知识不熟悉,缺乏开展绿色金融业务的实践经验。而当前绿色金融的短期经济效益还不尽如人意,致使不少银行开展绿色金融时非常谨慎,主动性不强。此外,绿色金融业务涉及金融、环保、法律等多领域,需要综合素质较高的专业人才为客户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而目前所需专业人才还十分缺乏,这在相当程度上制约绿色金融发展。
三、促进我国区域绿色金融发展的政策建议
我国《宪法》规定:“国家保护和完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要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着力推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从源头上扭转生态环境恶化趋势,为人民创造良好生产生活环境”。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建设生态文明,必须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实行最严格的源头保护制度、损害赔偿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完善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制度,用制度保护生态环境”。绿色发展是我国区域经济发展转型的必然方向,大力推进绿色发展,实现可持续发展,需要大力发展绿色金融。
(一) 国家层面要从战略高度完善绿色金融法制和政策体系
一是在法制建设上,国家有关部门应从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高度出发,做好顶层设计,尽快制定并完善系统的法律保障体系,提高针对性、可操作性,主要包括绿色金融基本法律制度、绿色金融业务实施制度、绿色金融监管制度等。二是在政策支持上,政府有关部门可根据宏观政策和可持续发展原则制定一系列配套政策措施,为绿色金融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形成正向激励机制,引导有关各方积极参与绿色金融,激发市场潜力和活力,政府可考虑针对绿色金融机构出台更多的鼓励和扶持政策,如税收减免、财政贴息、风险补偿、信用担保,允许金融机构适当提高绿色金融业务的风险容忍度、降低资本金占用、税前计提拨备、坏账自主核销等。
政府还可以考虑改革现有的节能减排财政补贴政策,将直接发放给企业的节能奖励变为信贷贴息,以市场手段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公平性和普适性。三是在监管上,金融监管当局则应联合有关主管部门,强化现有的限制性和约束性政策的执行力度,统一和完善绿色金融监管指标体系,加强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推动金融机构积极开展绿色金融。四是在立法上明确规定环境污染者应承担的责任,在准确区分环境违法企业和节能环保企业的情况下,配以强化的激励和约束政策,企业才会有充足的动力去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金融机构才能够自发地承担环境社会责任和推行绿色金融。
(二) 各地区要狠抓落实好现有的绿色金融政策
各地区要根据党的十八大报告和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的精神,根据国家的统一部署,对现有法规因地制宜制定实施细则,使现有的法规和政策能够得到落实。如《“十二五”环境保护法规和经济发展规划》指出,要“深化环境金融服务”。一是健全绿色信贷政策,以国家确定的节能减排、淘汰落后产能的重点行业、涉重金属行业、对土壤造成严重污染的行业,以及环境风险高、环境污染事故发生次数较多、损害较大的行业为重点,研究制定绿色信贷行业指南。构建绿色信贷环境信息的网络途径和数据平台。研究制定绿色信贷环境信息管理办法。研究建立绿色信贷政策效果评估制度。建立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制度。二是深化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政策,以《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发表指导意见》规定的六大重点领域、重金属排放行业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高环境风险行业为重点,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健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抓紧制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配套技术规范,包括硫酸、合成氨、造纸、铅锌冶炼、铅蓄电池、铅汞采选冶炼等行业的环境风险评估技术指南。研究提出对环境污染责任投保企业和承保公司给予保费补贴和政策优惠的措施建议。三是完善绿色证券政策,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环境保护核查和后督察制度,推动上市公司持续改进环境行为,建立和完善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机制,推进在部分地区开展上市公司环境绩效评估试点。四是开展环境保护债券政策研究,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债券用于环境保护项目。
(三) 各地区要强化金融机构的绿色发展理念
节能减排是我国当前一项重要经济政策,节能减排目标的实现需要各方、各环节的协调配合,各金融机构要树立社会责任和环保责任的理念,积极开展绿色金融宣传教育工作,在经营决策时要重视将利益与社会责任统一起来,在管理中突出环保标准,严格将社会责任、环保标准贯穿到贷款、投资、风险评估等各项经营活动之中。一是金融业树立绿色金融理念,深化对金融业社会责任与自身可持续发展内在统一关系的认识,切实将绿色金融作为重要的长期发展战略,并上下一以贯之。二是绿色金融机构要广泛宣传,通过开展绿色金融业务,向社会和公众广泛宣传绿色金融的积极作用、政策法规和优惠措施,使广大公众和企业接受并参与绿色金融的潮流,扩大绿色金融的影响力。三是金融机构要抓住机遇,不断创新绿色金融运作模式,探索建立环保节能金融服务的有效机制,推动金融业经营战略转型,促进我国产业结构优化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提高自身竞争力和社会形象。四是建立开展绿色金融的内部专业组织机构,可对现有机构整合,也可成立新的专门从事绿色金融业务的部门,培育高水平的绿色金融专业团队,更好地推进绿色金融发展。五是加强与国外金融机构的合作,学习和借鉴国外绿色金融发展的典型经验,助力我国绿色金融发展。
(四) 各地区要鼓励绿色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
一是加强绿色信贷创新,将绿色环保理念引入信贷政策制定、业务流程管理、产品设计中,积极研发新产品,如针对绿色信贷中抵押品不足的问题,探索碳权质押融资贷款,可允许低碳企业提供知识产权质押、出口退税质押、碳排放权质押等。二是大力推广绿色证券、绿色基金等业务,如创建与环境相关的产业投资基金,以支持低碳经济项目和生态环境保护,并采取市场化运作和专家管理相结合,实现保值增值。相关部门必须尽快建立完善的绿色股票市场,比如考虑设立专门的“ 绿色板块”,对申请上市的企业进行审核时,设立环境和节能方面的评估,把不能达标的企业排除在外,而对于环境友好型和资源节约型项目,适度放宽其在一级市场的发行资格限制。三是加强绿色金融衍生工具创新,建立完善绿色债券市场、绿色保险市场、绿色基金市场、绿色金融衍生产品市场和绿色中介服务市场等。借鉴国际经验,逐步开发碳交易市场,创新各种碳金融衍生品,如碳远期、碳期货、碳期权等,逐步构建我国绿色金融衍生产品体系。
(五) 各地区要尽快建立和完善绿色金融市场体系
一是扩大绿色金融市场的参与主体,充分调动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积极性,鼓励其逐步深度介入绿色金融业务,构建平衡发展的绿色金融市场体系。二是创建专门的政策性绿色金融机构,如绿色发展银行或生态银行,改变绿色金融多处于表面化的现状,实施优惠措施,加强重点支持,合理分配金融资源,提升绿色金融的专业化水平,推进绿色金融不断深化。三是加快绿色中介机构的发展,为服务于绿色金融的中介机构提供广阔的市场,如鼓励绿色信用评级机构积极从事绿色项目开发咨询、投融资服务、资产管理等,并不断探索新的业务服务领域。四是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各金融机构可对现有员工进行专业培训,从外部招聘熟悉绿色金融国际准则和经验的专业人才,并积极与国内相关教育机构、环保部门联手培养专业人才。
一、我国区域绿色金融发展的主要举措
区域经济转型与发展需要绿色金融的大力支撑,那么,我国各省区市在发展绿色金融方面采取了哪些措施?通过全面梳理各省区市的《十二五规划》《金融十二五规划》《生态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政府工作报告》(2010—2014) 等有关绿色金融发展方面的主要文件并加以总结,发现各省区市都积极尝试和探索发展绿色金融,也取得了积极的进展,有些某方面还取得了突破。各省区市关于绿色金融发展方面的举措总体上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 积极开展绿色信贷试点,完善绿色信贷体制机制
2007年,原国家环保总局、人民银行总行和银监会联合颁布《关于落实环保政策法规防范信贷风险的意见》,随后,20多个省区市环保部门与金融机构分别制定各地方绿色信贷实施方案和细则,并大力推广和实施。根据《2012年度中国银行业社会责任报告》,截至2012年末,银行业绿色信贷余额6.14万亿元,同比增长16.9%,支持环保节能项目1.0874 万个,同比增加1525 个,支持新能源项目贷款余额达2000 亿元。①各省区市积极探索绿色信贷政策,严格落实信贷环保要求,支持开展绿色信贷活动,开展绿色信贷试点,实施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绿色信贷、环境经济政策。
1. 建立、强化和完善环保部门和金融系统的部门合作和信息共享机制。安徽、湖南、宁夏、江苏、河南等省区提出要深入开展企业环境行为信用等级评价与信息公开工作,将企业环境信息纳入银行征信系统,实行差别化的信贷政策。山西积极深入开展企业环保信用评级,制定不同产品和行业的绿色信贷指南。浙江也把环保信用作为企业资信评价的重要依据,建立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机制和环境绩效评估机制。内蒙古还将企业环境违法信息纳入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和银监会信息披露系统,与企业信用等级评定、贷款及证券融资联动。
2.建立有利于抑制重污染项目和鼓励清洁项目的信贷机制。各省区市积极发挥金融资源的引导作用,通过引导资金流向达到抑制重污染项目和鼓励清洁项目的效果。安徽、湖南、山西、广西、宁夏、黑龙江等省区提出要推进绿色信贷业务,支持符合绿色发展的项目、企业和行业,促进节能减排环保、循环经济、低碳经济发展的金融支持;同时提高高耗能、高排放行业贷款门槛,从严控制对高耗能、高污染和资源消耗型企业和产能过剩行业的信贷投放。河南把节能环保、信息技术、高端制造、现代物流等行业作为客户拓展的重点目标,加强在建项目、已发放项目和收尾项目的贷后管理,严格新上项目信贷准入标准。云南探索研究制定绿色信贷指南,发表指导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和环境违法的企业、项目进行信贷控制,遏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的盲目扩张。福建提出大力推广能效贷款等绿色信贷产品,扩大绿色信贷规模,推进生态产品市场化,优先为环保升级改造企业发放贷款,对违法企业停发贷款,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升级。在国家大力提倡发展低碳经济的背景下,山东提出金融业应该首先树立低碳经济理念,银行业应当承担信贷资金配置的碳约束责任,努力开展低碳衍生金融服务,对相关企业进行扶持,使更多的资金能够流入与低碳经济相关的行业,并通过积极开发低碳信贷支持循环经济技术研发、示范推广和能力建设。上海、广东、内蒙古也提出积极探索发展低碳金融,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节能减排环保、循环经济、环境综合治理、重点污染防治工程及和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和新能源等产业发展的直接信贷支持力度。
3.鼓励金融机构进行绿色信贷产品、服务和融资模式创新。北京和贵州提出努力构建绿色金融服务体系,鼓励金融机构开发绿色金融产品,支持商业银行、绿色信贷专营机构创新绿色信贷融资模式,扩大绿色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覆盖面及影响力,鼓励开展能效融资项目合作。内蒙古提出建立对银行的绿色评级制度,将绿色信贷成效与银行机构高管人员履职评价、机构准入、业务发展挂钩。
4.加强绿色信贷政策改革创新和研究。辽宁、四川、新疆、重庆提出通过政策创新,继续深化绿色信贷方面的改革,探索建立绿色信贷新机制,完善绿色信贷办法,大力推行绿色信贷。天津和云南提出积极开展绿色信贷等环境经济政策的探索研究。
(二) 围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积极探索建立绿色保险制度
在绿色保险方面,2008年国家出台《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发表指导意见》,将环保意识引入保险业,以防范企业生产经营中可能出现的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人保财险、平安保险等10余家保险企业相继推出环境污染责任险。截至2013年末,已在10多个省区市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投保企业达2000多家,承保金额近200亿元。②
北京、上海、贵州大力发挥绿色保险金融机构的作用,鼓励保险机构开发绿色金融产品。山东通过积极开发低碳保险产品及服务,提出保险业承担低碳衍生金融服务规避和转移风险的责任。河北实施“绿色保险”工程,建立“曹妃甸保险服务可持续发展试验区”。
江苏、湖南、重庆、新疆、宁夏、辽宁、浙江、广东、内蒙古、河南和山西等省区市积极探索建立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开展污染责任保险试点。与此同时,辽宁重点加快建立重污染企业退出机制和环境风险投资制度。浙江将高环境风险行业纳入绿色保险体系。广东实施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绿色保险等环境经济政策。内蒙古提出重点区域涉重金属企业应当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河南推行在石油化工、危险废物处置等环境高风险行业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山西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开展环境责任保险业务,将涉及有毒有害化学品、危险废物的企业和涉及重金属排放的企业、放射源使用企业、生活垃圾处理场、尾矿库以及其他有环境污染事故记录的企业纳入保险体系。
福建省大力发展绿色保险,一是鼓励保险公司推广绿色环保理念,开展低碳、环保类公益事业项目。二是大力发展绿色保险,探索保险费率直接与排量或是否采用清洁能源挂钩的绿色车险业务,鼓励发展与节能减排贷款以及绿色信贷相关的保证保险业务,推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发展。三是完善绿色保险政策,利用保险机制和市场手段转移污染事故风险,缓解污染事故纠纷引发的矛盾。四是完善落后产能退出机制,研究实施企业环境污染责任险等政策措施。
云南探索绿色保险政策,开展绿色保险需求调查,研究绿色保险评估技术,深化和扩大重点区域绿色保险试点,推进云南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制定和完善绿色金融政策法规,形成系统的环境风险预防机制,为云南在发展低碳经济、节能减排、产业结构调整等方面提供支持保障。
(三) 尝试运用绿色证券融资渠道,引导区域绿色发展
在绿色证券上,2008 年国家出台《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的发表指导意见》,要求火电、钢铁等重污染行业的公司在IPO申请或再融资时,必须通过环保部的环保核查,否则证监会不予受理,已关闭“两高一剩”(高污染、高能耗、产能过剩) 行业企业寻求上市融资的直接融资渠道。通过绿色证券来鼓励和引导绿色发展,有些省区市进行了积极的探索。
北京和贵州发挥证券金融机构的作用,拓展绿色产业发展的投融资渠道,鼓励绿色企业通过上市融资、发行债券等方式融资。上海、浙江、重庆提出继续深化绿色证券方面的改革,积极探索利用绿色证券等绿色经济手段和政策,运用经济杠杆调节或影响市场主体行为。内蒙古加大对节能减排项目、循环经济项目的直接融资支持力度,优先做好符合节能环保条件企业的上市培育工作,为企业上市融资和发行债券提供发表指导和服务,并将企业环境违法信息纳入征信系统和银监会信息披露系统,与企业证券融资相联动。山东紧密围绕低碳经济建设,通过积极开发低碳证券,支持循环经济技术研发、示范推广和能力建设,努力开展低碳衍生金融服务,并由信托投资者承担环境治理的信托责任,基金公司承担碳市场交易主体的责任。河南提出继续实行绿色证券制度,严格上市企业环境保护核查。湖南探索发行湘江治理债券。
(四) 依托清洁发展机制(CDM)建设,区域碳金融取得重要进展
在碳金融领域,主要依托于清洁发展机制(CDM) 下的碳交易,2008年我国成立了第一家综合性碳排放权交易所——天津排放权交易所,2011 年11 月起,在7个省市开展碳排放交易试点。截至2013 年末,经国家发改委批准的CDM项目达到5002个,涉及节能和提高能效等8 大领域,其中,有3775 个CDM项目在联合国成功注册,预计二氧化碳年减排量7.8亿吨。③在国家大力提倡发展低碳经济的背景下,金融业应该首先树立低碳经济理念,对相关企业进行扶持。为此,许多省区市对发展碳金融进行了积极的探索。
北京提出要加快发展碳金融要素市场,探索推进碳交易试点,支持北京环境交易所搭建全国性环境金融交易平台,加大对碳交易标准的研发投入和推广力度,积极推动排污权、节能量、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自愿减排项目进场交易,逐步探索建立国内领先的碳金融市场体系。上海鼓励碳金融市场发展,提出探索开展节能量和碳排放交易试点,探索发展低碳金融,提出开展CDM 项目的金融服务,探索发展CDM 预期收益权抵押,为推进CDM 项目交易提供支持;探索发展自愿减排交易市场;研究设计基于碳排放权的期货、期权等产品。天津提出要完善金融与产业的对接机制,发展能效等产品交易,探索碳排放权交易综合试点,发展碳金融。
山东明确提出发展低碳金融。一是通过积极开发低碳信贷、低碳保险、低碳证券等低碳金融产品及服务,支持循环经济技术研发、示范推广和能力建设。二是努力开展低碳衍生金融服务,提出银行业承担信贷资金配置的碳约束责任,保险业承担规避和转移风险的责任,信托投资者承担环境治理的信托责任,基金公司承担碳市场交易主体的责任。三是借鉴国际经验,着手设立中国CDM基金,着力加强CDM市场的培育和发展,加快开发各类支持低碳经济发展的碳金融衍生工具,助力低碳经济迅速成长。四是积极参与碳排放权市场交易相关金融服务,建立完善的碳排放权现货交易和未来碳排放权期货交易,这样可以提高我国碳资源定价影响力,建立符合国内需求、对接国际规则的碳市场交易体系;商业银行等主流金融机构在进入该市场的同时,可以提供与碳排放权交易相关的诸如碳信用的登记、托管、结算和清算工作等服务。
广东提出建立和完善排放权交易平台,加快实现主要污染物排放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加快发展碳金融体系,支持发起设立碳基金和信托产品,引导金融机构加强对企业投资低碳项目的金融服务,探索建立碳排放权交易所,开展碳排放权交易。福建提出研究开发碳金融产品,推进生态产品市场化。河南提出完善温室气体排放管理体制和机制,加快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重庆提出建立碳排放统计评估体系,开展低碳经济试点。湖北根据可持续发展原则,坚持金融支持资源开发与保护并重,以创新服务领域、支持以“两型”社会建设为方向,以创新绿色金融产品为重点,以创新管理与服务为保证,实现金融资源合理开发与综合利用,支持节能减排,发展低碳金融,推动湖北低碳经济发展,并建立湖北碳交易所,为打造全国碳金融市场创造条件。
(五) 构建区域绿色金融服务体系,尝试建立绿色金融服务中心
除了以上各省区市在绿色信贷、绿色证券、绿色保险和碳金融方面的积极探索之外,北京、广东和贵州还提出要积极全面发展绿色金融服务体系。
北京《北京市“十二五”时期金融业发展规划》和贵州《贵州省“十二五”金融业发展专项规划》都提出“努力构建绿色金融服务体系”。探索建立集绿色金融机构、绿色金融产品、绿色金融中介服务组织于一体的绿色金融服务体系。发挥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的作用,拓展绿色产业发展的投融资渠道,鼓励绿色企业通过上市融资、发行债券等方式融资。鼓励金融机构开发绿色金融产品,支持商业银行、绿色信贷专营机构创新绿色信贷融资模式,扩大绿色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覆盖面及影响力,鼓励开展能效融资项目合作。探索建立集绿色金融机构、绿色金融产品、绿色金融中介服务组织于一体的绿色金融服务体系。此外,北京还提出探索推进碳交易试点,支持北京环境交易所搭建全国性环境金融交易平台,加大对碳交易标准的研发投入和推广力度,积极推动排污权、节能量、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自愿减排项目进场交易,逐步探索建立国内领先的碳金融市场体系。增强北京东二环金融商务区绿色金融功能,在全国率先设立绿色金融服务中心。
广东《广东省金融改革发展“十二五”规划》中提出“完善促进绿色发展的金融服务体系”。一是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节能减排、重点污染防治工程及合同能源管理服务的信贷支持力度,从严控制对高耗能、高污染和资源消耗型企业和项目的信贷投放,加大对可再生能源利用的金融支持。二是建立和完善排放权交易平台,加快实现主要污染物排放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加快发展碳金融体系,支持发起设立碳基金和信托产品,引导金融机构加强对企业投资低碳项目的金融服务,探索建立碳排放权交易所,开展碳排放权交易。三是探索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等绿色保险试点。同时提出韶关市要不断完善对“双转移”和制造业基地的金融服务网络,促进生态资源资本化,进一步优化金融生态环境,建立绿色金融示范市。
二、我国区域绿色金融发展存在的主要问题
“绿色金融”理念提出后,世界各国政府、国际组织、民间金融机构以及非政府组织在环保领域进行了多种尝试,国际金融公司在2003年6月提出了著名的“赤道原则”,绿色金融产品创新和绿色金融业务近年来在英美等发达国家发展势头也十分迅速。2007 年7月,当时的国家环保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三部门联合提出了《关于落实环境保护政策法规范信贷风险的意见》,随后至2008年2月25日半年多的时间里,环保总局(环保部)会同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等金融监管部门相继推出“绿色保险”“绿色证券”等“绿色金融”新政,中国的“绿色金融”制度初具框架。不过,从以上对我国各地区的主要文件的梳理过程中可以发现,我国区域绿色金融发展也还存在许多不足和问题,总体上全国从中央到大部分地区对于发展绿色金融还处于从“概念”向“实践”的摸索起步阶段,总体上还存在以下不足和问题。
(一) 部分省区市对发展绿色金融的认识和重视还不够
大部分省区市还没有设立专门的绿色金融领导机构,金融主管部门还没有专门管理绿色金融的机构和人员。各省区市对于发展绿色金融重视不够,缺乏战略规划,主管部门的政策目标还主要停留在限制“两高一剩”行业的信贷投放等短期目标上,而对绿色金融的长远发展缺少完整的战略安排和配套政策。
从以上对主要相关文件的梳理可以发现各省区市在战略规划和配套政策上的缺失。规划是对未来工作的计划安排,而政府工作报告是对过去一年实践工作的总结,因而规划可以说是“说了什么”,而“报告”是“做了什么”。从
2010—2014 年各省区市《政府工作报告》的介绍中可以发现,仅仅天津、福建、湖南、湖北、重庆5个省市有关于绿色金融方面的总结。当然,我们不能得到结论说别的省份没有做,但至少没有在政府工作报告中“说”出来,我们可以认为相对于政府其他工作如GDP、就业、财政税收和维稳等工作,关于绿色金融的工作可能放在次要的位置上。
有三个文件对绿色金融做出规定的有上海、天津、福建、湖北、河南、重庆6个省市;有两个文件对绿色金融做出规定的有江苏、广东、湖南3个省;只有一个文件对绿色金融做出相关规定的有北京、浙江、山东、辽宁、内蒙古、河北、黑龙江、安徽、四川、新疆、山西、广西、云南、宁夏、贵州15 个省区市。此外,其他7个省份在重要文件中都没有提及关于绿色金融方面的政策。同样,我们不能得到结论说别的省份没有发展绿色金融工作,但至少从工作发表指导政策上,这些省份把关于绿色金融的工作可能放在次要的位置上。
(二) 大部分省区市绿色金融法规政策体系不健全
绿色金融在我国开展时间较短,大部分省区还没有专门制定与绿色金融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一是在法制建设上,有关绿色金融投融资和监管的法律体系不健全、标准不完善,各参与者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不够具体,影响实际效果;二是在政策支持上,出台的一些促进绿色金融发展的政策和措施在实践中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远不能满足实际需要。比如在产业结构由高碳向低碳转变中,转型企业的经营成本往往会大幅上升而影响盈利,而财政补贴、税收减免和金融优惠等政策并未有效跟进,影响金融机构开展绿色金融业务的积极性。
(三) 大部分省区市绿色金融规模较小,产品和服务较单一
2014年6月11日《中国低碳金融发展2014 年度报告》在第二届深圳国际低碳城论坛上发布,报告发现尽管《绿色信贷指引》已发布两年,然而商业银行的绿色信贷余额规模依旧较小,绝大多数银行绿色信贷总额与总资产比例低于2%,而排名第一的兴业银行此项比融产品创新力度不够,虽然金融业也陆续推出了一些支持节能减排的金融创新产品,但与国外领先者相比差距明显,我国大部分绿色金融服务还停留在绿色信贷的浅层次,所涉足领域多在中下游环节或多是低附加值产品。二是绿色金融市场发展不完善,从省级领导部门到主要金融机构,提到落实发展绿色金融政策的时候,往往等同于绿色信贷,或仅仅指减少对高耗能、高污染企业的贷款额度,对于绿色金融的其他产品如绿色证券、绿色保险和碳金融产品的理解甚少,目前各地绿色金融市场主要还是绿色信贷等间接融资,大多数非银行金融机构参与较少,绿色证券、绿色保险等发展明显不足,碳期货和碳期权等衍生品市场几乎是空白。
(四) 部分省区市政府与金融机构发展绿色金融的动力不足
目前,虽然各省区市金融业对发展绿色金融也有一定热情,但绿色金融的实施仍主要依靠政府和金融监管部门的外力推动,缺乏源自金融机构自身的内部驱动力。由于长期以来习惯于“高耗能、高利润”的传统发展模式,各方面对节能减排的认识还没有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对传统发展路径的依赖尤为明显,有的地方认为节能减排是对经济发展“做减法”,对淘汰落后产能决心不大,有的甚至还在上一些高消耗、高排放和产能过剩项目,在这种背景下,金融机构对绿色金融理念下蕴涵的巨大的经济和社会价值还缺乏深刻认识。
同时,一些进入实践阶段的金融机构大多停留在某些绿色金融具体经营层面,缺乏相应的长远规划、制度安排、组织保障和企业文化等战略准备。金融机构对绿色金融的学习、研究和宣传不足,不少管理者与员工的绿色金融意识不强,自身环保责任很容易被现实的考核压力和经济利益冲淡。《中国低碳金融发展2014 年度报告》表明,在总资产排名靠前的25家商业银行中,只有6家公布了《2013 年企业社会责任报告》,而很多小型商业银行根本没有该项报告。⑤发展绿色金融的市场机制尚未有效形成,市场主体加大环保投资、防控环境风险的内在动力不足,绿色信贷、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绿色证券等环境经济政策有效实施缺乏根本推动力。
很多银行从业人员对绿色金融了解不深入,专业知识不熟悉,缺乏开展绿色金融业务的实践经验。而当前绿色金融的短期经济效益还不尽如人意,致使不少银行开展绿色金融时非常谨慎,主动性不强。此外,绿色金融业务涉及金融、环保、法律等多领域,需要综合素质较高的专业人才为客户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而目前所需专业人才还十分缺乏,这在相当程度上制约绿色金融发展。
三、促进我国区域绿色金融发展的政策建议
我国《宪法》规定:“国家保护和完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要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着力推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从源头上扭转生态环境恶化趋势,为人民创造良好生产生活环境”。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建设生态文明,必须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实行最严格的源头保护制度、损害赔偿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完善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制度,用制度保护生态环境”。绿色发展是我国区域经济发展转型的必然方向,大力推进绿色发展,实现可持续发展,需要大力发展绿色金融。
(一) 国家层面要从战略高度完善绿色金融法制和政策体系
一是在法制建设上,国家有关部门应从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高度出发,做好顶层设计,尽快制定并完善系统的法律保障体系,提高针对性、可操作性,主要包括绿色金融基本法律制度、绿色金融业务实施制度、绿色金融监管制度等。二是在政策支持上,政府有关部门可根据宏观政策和可持续发展原则制定一系列配套政策措施,为绿色金融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形成正向激励机制,引导有关各方积极参与绿色金融,激发市场潜力和活力,政府可考虑针对绿色金融机构出台更多的鼓励和扶持政策,如税收减免、财政贴息、风险补偿、信用担保,允许金融机构适当提高绿色金融业务的风险容忍度、降低资本金占用、税前计提拨备、坏账自主核销等。
政府还可以考虑改革现有的节能减排财政补贴政策,将直接发放给企业的节能奖励变为信贷贴息,以市场手段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公平性和普适性。三是在监管上,金融监管当局则应联合有关主管部门,强化现有的限制性和约束性政策的执行力度,统一和完善绿色金融监管指标体系,加强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推动金融机构积极开展绿色金融。四是在立法上明确规定环境污染者应承担的责任,在准确区分环境违法企业和节能环保企业的情况下,配以强化的激励和约束政策,企业才会有充足的动力去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金融机构才能够自发地承担环境社会责任和推行绿色金融。
(二) 各地区要狠抓落实好现有的绿色金融政策
各地区要根据党的十八大报告和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的精神,根据国家的统一部署,对现有法规因地制宜制定实施细则,使现有的法规和政策能够得到落实。如《“十二五”环境保护法规和经济发展规划》指出,要“深化环境金融服务”。一是健全绿色信贷政策,以国家确定的节能减排、淘汰落后产能的重点行业、涉重金属行业、对土壤造成严重污染的行业,以及环境风险高、环境污染事故发生次数较多、损害较大的行业为重点,研究制定绿色信贷行业指南。构建绿色信贷环境信息的网络途径和数据平台。研究制定绿色信贷环境信息管理办法。研究建立绿色信贷政策效果评估制度。建立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制度。二是深化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政策,以《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发表指导意见》规定的六大重点领域、重金属排放行业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高环境风险行业为重点,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健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抓紧制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配套技术规范,包括硫酸、合成氨、造纸、铅锌冶炼、铅蓄电池、铅汞采选冶炼等行业的环境风险评估技术指南。研究提出对环境污染责任投保企业和承保公司给予保费补贴和政策优惠的措施建议。三是完善绿色证券政策,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环境保护核查和后督察制度,推动上市公司持续改进环境行为,建立和完善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机制,推进在部分地区开展上市公司环境绩效评估试点。四是开展环境保护债券政策研究,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债券用于环境保护项目。
(三) 各地区要强化金融机构的绿色发展理念
节能减排是我国当前一项重要经济政策,节能减排目标的实现需要各方、各环节的协调配合,各金融机构要树立社会责任和环保责任的理念,积极开展绿色金融宣传教育工作,在经营决策时要重视将利益与社会责任统一起来,在管理中突出环保标准,严格将社会责任、环保标准贯穿到贷款、投资、风险评估等各项经营活动之中。一是金融业树立绿色金融理念,深化对金融业社会责任与自身可持续发展内在统一关系的认识,切实将绿色金融作为重要的长期发展战略,并上下一以贯之。二是绿色金融机构要广泛宣传,通过开展绿色金融业务,向社会和公众广泛宣传绿色金融的积极作用、政策法规和优惠措施,使广大公众和企业接受并参与绿色金融的潮流,扩大绿色金融的影响力。三是金融机构要抓住机遇,不断创新绿色金融运作模式,探索建立环保节能金融服务的有效机制,推动金融业经营战略转型,促进我国产业结构优化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提高自身竞争力和社会形象。四是建立开展绿色金融的内部专业组织机构,可对现有机构整合,也可成立新的专门从事绿色金融业务的部门,培育高水平的绿色金融专业团队,更好地推进绿色金融发展。五是加强与国外金融机构的合作,学习和借鉴国外绿色金融发展的典型经验,助力我国绿色金融发展。
(四) 各地区要鼓励绿色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
一是加强绿色信贷创新,将绿色环保理念引入信贷政策制定、业务流程管理、产品设计中,积极研发新产品,如针对绿色信贷中抵押品不足的问题,探索碳权质押融资贷款,可允许低碳企业提供知识产权质押、出口退税质押、碳排放权质押等。二是大力推广绿色证券、绿色基金等业务,如创建与环境相关的产业投资基金,以支持低碳经济项目和生态环境保护,并采取市场化运作和专家管理相结合,实现保值增值。相关部门必须尽快建立完善的绿色股票市场,比如考虑设立专门的“ 绿色板块”,对申请上市的企业进行审核时,设立环境和节能方面的评估,把不能达标的企业排除在外,而对于环境友好型和资源节约型项目,适度放宽其在一级市场的发行资格限制。三是加强绿色金融衍生工具创新,建立完善绿色债券市场、绿色保险市场、绿色基金市场、绿色金融衍生产品市场和绿色中介服务市场等。借鉴国际经验,逐步开发碳交易市场,创新各种碳金融衍生品,如碳远期、碳期货、碳期权等,逐步构建我国绿色金融衍生产品体系。
(五) 各地区要尽快建立和完善绿色金融市场体系
一是扩大绿色金融市场的参与主体,充分调动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积极性,鼓励其逐步深度介入绿色金融业务,构建平衡发展的绿色金融市场体系。二是创建专门的政策性绿色金融机构,如绿色发展银行或生态银行,改变绿色金融多处于表面化的现状,实施优惠措施,加强重点支持,合理分配金融资源,提升绿色金融的专业化水平,推进绿色金融不断深化。三是加快绿色中介机构的发展,为服务于绿色金融的中介机构提供广阔的市场,如鼓励绿色信用评级机构积极从事绿色项目开发咨询、投融资服务、资产管理等,并不断探索新的业务服务领域。四是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各金融机构可对现有员工进行专业培训,从外部招聘熟悉绿色金融国际准则和经验的专业人才,并积极与国内相关教育机构、环保部门联手培养专业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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